靖西市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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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崔某某,祖籍西安,长期在xxx居住、生活及工作。
2019年7月某日回高陵省亲。
回家后,崔某某因“间断性大便糖稀伴腹胀、乏力10余年”在西安市高陵区某医院就诊。
某医院诊断后,建议崔某某服用中草药治疗,并开具了具体组方。
就诊当日,崔某某在家中煎服中药约40分钟后,出现全身不适,症状逐渐加重,出现神志不清,言语对答不切题,瞳孔放大,时有循衣摸床等症状。
家属随即将崔某某送至高陵区某医院救治,后因病情严重转入西安市某三甲医院急诊室观察医治,并于1周后好转离院。
崔某某认为,高陵区某医院对其所用治疗中草药不当,造成其昏迷不醒,丧失意识且四肢麻木,故要求高陵区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崔某某与其妻多次找医院要求赔偿未果,后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递交了申请书。
医调委接受申请后,便集中进行了调解。
被申请人高陵区某医院坚持认为自身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故不予赔偿也不再参与调解。
高陵区医调委依照调解程序出具了《医患纠纷终止调解书》。
2020年2月某日,崔某某电话联系医调委,再次提出申请调解纠纷。
经医调委沟通后,高陵区某医院同意进行线上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开始,某医院首先表示患者在其医院治疗时,其症状、舌苔、脉象与诊断相符,处方用药与诊断、证型相符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计量用药,无违反中药“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无应用大毒药物,用药过程中符合中药调剂规范。
其次,患者崔某某长期居住在西藏拉萨,2019年7月某日就诊时,刚从拉萨回来第三天,由高原下到平原地区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全
身不适、乏困无力、困倦、嗜睡等“低原反应”,而且血常规提示血红蛋白、红细胞偏高,患者病情变化可能与其个人体质有关。
另外,患者崔某某在西安某三甲医院急诊诊断结果为“药物中毒待排”,其用药未见使用解毒药物,因此不能确切认为是因药物中毒引起的结果,需要做进一步排查。
至于崔某某提出的承担误工费、陪护费、往返机票费、食宿费以及精神赔偿费共计xxxxx余元等要求于法无据,且医院无过错,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调委会经过综合研判认为,该纠纷焦点在于院方是否真正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为此,调委会协调区卫健等相关部门共同针对崔某某在高陵区某医院就诊病历和西安某三甲医院就诊病历,邀请相关医疗领域具有丰富诊疗经验的医师进行了会商。
经过充分论证,认为高陵区某医院虽然在诊疗过程中,其方案和用药基本符合医疗规范,但在患者治疗过程中,未细致考量患者经高原地区至平原地区的“低原反应”情况,患者身体出现的不良反应与医院诊疗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应负有一定的医疗责任,应当给予崔某某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