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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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7•【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背景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这一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主要修订内容《办法》共7章46条,比原来增加了1章7条。

主要修订内容有:(一)修订规章名称原《办法》实施4年多来,相关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条款内容已基本成熟,故将其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调整总体框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不同阶段,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相关责任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依法取消审批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審批的内容。

(四)明确主体责任《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与审查程序
(2)审查与批复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 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并说明理由。
(2)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 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同 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予以批 复;审核不同意的,应书面告知 建设单位并说明 理由。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一)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总体要求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都应编制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专篇。
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2)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文件资料是否齐
全进行核对,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
2.审核与批复
(1)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只需对申请文件、资料 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出具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通知书。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原则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 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 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 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监管措施:建设项 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的监管要求包括制 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确保企业按照规定 的要求进行职业卫 生管理。
处罚规定:对于违 反建设项目职业卫 生三同时监管要求 的企业,将根据情 节严重程度给予相 应的处罚,包括警 告、罚款、撤销职 业卫生许可证等。
监管机构:负责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监管要求的机 构是各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应加强 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确保企业符合监管 要求。
监督和检查的主体和职责
监督和检查的主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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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和检查是指对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建设过程、运行效果和防 护措施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 标准的要求。
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暂行办法:暂时性的管理办法,适用于特定情况或临时性措施
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活动中不良因素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劳动者健康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
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分类依据: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 程度
分类标准:职业 病危害一般、职 业病危害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 三类
促进企业安全生 产和可持续发展
提升社会整体健 康水平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 适用于矿山、化工、医药、冶金、建材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定义和术语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建设项目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生产工作环境质量,我国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于了解和正确遵守相关法规。

一、概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法规。

通过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工作的统一规范和监督管理,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促进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建设单位需制定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责任,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和整改工作,并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职业卫生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指导。

监理单位则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情况。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前,应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并编制相应的职业卫生施工方案。

职业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对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物质用料等方面的评估,旨在发现潜在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控制为了控制建设工地的职业卫生风险,减少劳动者接触有害物质的机会,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多项控制措施。

其中包括工艺控制、工程控制、个体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设施设备控制等。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根据项目特点和危险源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保证劳动者不受有害物质的危害。

五、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及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及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本省煤矿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前期必须自行判定或者聘请专家判定该建设项目是否可能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

可能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根据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个等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的综合判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和省安监局有关调整或者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行审批制度,并根据风险程度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二篇)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二篇)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是在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障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实行“三同时”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三同时”是指项目投资、项目设计和项目施工三个阶段,要求在这三个阶段都要同时考虑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项目投资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应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就要得到重视,项目投资方要明确职业安全卫生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在项目融资与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卫生的投入,并将其作为重要的指标考核内容。

2. 在项目投资准备阶段,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明确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风险控制措施,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该考虑到安全因素,减少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3. 对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的设备、工艺和材料等进行专业技术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障职业安全卫生。

二、项目设计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在项目设计阶段,要针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综合规划和设计。

设计方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布局项目场地和工艺流程,减少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2. 设计方要按照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设计,包括安全出口通道、防护设施、应急疏散通道等方面的设计,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3. 设计方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设计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工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项目施工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安全卫生素质。

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03-24 12:21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本文档旨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期提供一个操作指南,供相关人员参考。

2. 背景随着建设项目数量的增加,建设工地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项涉及到建设工地所有人员的工作,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等。

3. 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概述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简称“三同时”,是指在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对职业卫生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三项工作同时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工地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4. 三同时的内容4.1 职业卫生安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是指对工地的职业卫生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

4.2 文明施工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确保施工场地的卫生和整洁;•做好工地噪音、尘土、废气等环境污染的控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人员的文明施工和职业道德意识。

4.3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粉尘、废气、废水和噪音等污染物的排放;•合理使用和回收建筑材料,减少资源消耗;•积极参与环保科研、技术改造和环境污染治理等活动;•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5. 监督和责任5.1 监督机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第五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省安监局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不得将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再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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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的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九条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二十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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