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基本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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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 1 部分:通则

16.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 1 部分:通则

ICS29.240 Q/GDW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 10248.1—2016代替 Q/GDW 248.1—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 部分:通则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 of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Part 1:General rules2016 -12 -22 发布2016 - 12 - 22 实施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3.1 基本规定 (1)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1)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2)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3)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4)编制说明 (5)前言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部分。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分为8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本部分为《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Q/GDW 248.1—2008,与Q/GDW 248.1—2008 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修改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及强制性条文汇总方式;——增加了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时,识别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的规定。

【钢结构】钢结构强制性条文

【钢结构】钢结构强制性条文

钢结构1、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是50年)。

(GB50068-2001:1.0.5)〔强条〕2、钢结构的安全等级(一般是二级)。

(GB 50068-2001: 1.0.8)〔强条〕3、武汉市的设防烈度6度。

(GB 50011-2010: 1.0.2和1.0.4)〔强条〕4、屋面活荷载0.5kN/m2(不上人屋面)。

(GB 50009-2001: 4.3.1)〔强条〕5、基本雪压0.5kN/m2,基本风压0.35kN/m2。

(GB 50009-2001:6.1.2和7.1.2)〔强条〕6、在钢结构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及其他附加保证项目。

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GB 50017-2003:1.0.5)〔强条〕7、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GB 50011-2010:3.9.2〔强〕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 85;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8、焊缝质量等级的确定:在不需计算疲劳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应予焊透,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要求焊透的T型接头采用的角焊缝、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搭接连接的角焊缝的质量等级为三级。

(GB 50017-2003:7.1.1)9、焊接承重钢结构不应采用Q235-A钢。

(GB 50017-2003: 3.3.3)〔强条〕10、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ll345 B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ll345B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消防工程师必考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消防工程师必考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2018-局部修订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2018-局部修订说明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

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建造时的分隔要求。

3.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

4.适当强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设施设置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27条,分别为第5.1.1、5.1.3A、5.1.8、5.3.1A、5.4.4、5.4.4A、5.4.4B、5.5.8、5.5.13、5.5.13A、5.5.14、5.5.15、5.5.17、5.5.24A、6.2.2、6.7.4A、7.3.1,7.3.5、8.2.1、8.2.4、8.3.4、8.4.1、10.1.5、10.2.7、10.3.2、11.0.4、11.0.7条。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等在一个特定地点进行的工程活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

本文将概述一些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阶段1. 设计资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设计资质的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设计单位需要有一定的设计项目经验。

2.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以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方案的编制,包括建筑方案、结构方案、给排水方案等;•施工图纸的编制,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图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编制。

施工阶段1. 施工许可要求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活动。

施工许可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施工保证金。

2.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和监督检验。

验收阶段1. 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验收阶段是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根据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初验、竣工验收和终验等程序;•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各项试验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2. 验收结果的处理要求验收结果的处理是最终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石家庄班)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朱裕宽2010.3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朱裕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钢结构强制性条文

钢结构强制性条文

钢结构强制性条文钢结构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建筑和桥梁等领域的重要结构形式,因其具有高强度、轻质化和易于施工等优势而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

为确保钢结构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条文,以规范钢结构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等环节。

本文将对钢结构强制性条文进行探讨。

首先,钢结构强制性条文的制定是基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动工业发展的需要。

钢结构的质量和安全性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强制性条文,确保钢结构设计、制造和安装等环节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以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结构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其次,钢结构强制性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设计要求:钢结构设计要求是保障结构安全和性能的重要依据。

强制性条文对钢结构的设计参数、受力规定、荷载计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设计符合强度、稳定性、耐久性等要求。

2. 材料规范:钢结构的材料是保证结构强度和稳定性的关键因素。

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钢材的品种、强度等级、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要求等,以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3. 制造工艺:钢结构制造过程中的工艺和工艺控制对于结构的质量和安全性有着重要影响。

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制造过程中的工艺要求,包括材料切割、焊接、螺栓连接、防腐处理等方面,以确保结构的制造质量。

4. 检验检测:强制性条文对钢结构的检验检测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钢材的物理性能检测、焊缝的质量检测、结构元件的尺寸偏差检测等。

通过检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结构的质量和安全性。

5. 施工要求:强制性条文还对钢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安装顺序、焊接工艺、质量检验等方面。

通过规范施工过程,可以有效控制施工质量,确保钢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钢结构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钢结构的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对钢结构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提升钢结构行业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正文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正文1

第一篇城市勘察 1 城市测量1.1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2.1.3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划分,GPS网、三角网和边角组合网依次为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导线网则依次为三、四等和一、二、三级。

当需布设一等网时,应另行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2.1.4 一个城市只应建立一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和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的选择应以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为原则,并根据城市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而定。

2.1.5 城市平面控制网未能与国家三角网联结,或联测国家点确有困难时,应在测区中央附近采用GPS定位或测定天文方位角,作为城市控制网的定向依据。

2.1.6 城市平面控制网观测成果的归化计算,应根据观测方法和成果使用的需要,采用我国1980西安坐标系或继续沿用1954北京坐标系,采用大地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1.9 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等级三角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9的规定。

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表2.1.92.1.10 边角组合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2、各等级边角组合网中边长和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10的规定。

边角组合网边长和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2.1.10附录A 大地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A.0.1 1980西安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长半轴a=m短半轴b=.2882m 扁率α =1/298.257第一偏心率平方e2 =0.959 第二偏心率平方e’2 =0.947 A.0.2 1954北京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 1 -长半轴a=m短半轴b=.0188m 扁率α =1/298.3第一偏心率平方e2 =0.2966 第二偏心率平方e’2 =0.4683A.0.3 WGS-84大地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长半轴a=m短半轴b=.3142m扁率α =1/298.第一偏心率平方e2 =0.013 第二偏心率平方e’2 =0.2232.2.7 各等级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的标石。

钢结构设计强制性条文

钢结构设计强制性条文

钢结构设计强制性条文3.1 普通钢结构《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17-881.0.5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连接材料的型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

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别。

2.0.5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3.1.5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2.1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按表3.2.1-2采用。

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3采用。

连接的强度设计值按表3.2.1-4及表3.2.1-6采用。

①在装配好的构件上按设计孔径钻成的孔;②在单个零件和构件上按设计孔径分别用钻模钻成的孔;③在单个零件上先钻成或冲成较小的孔径,然后在装配好的构件上再扩钻至设计孔的径孔。

3.2.2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3.2.1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一、单面连接的单角钢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0.85;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等边角钢 0.6+0.0015λ,但不大于1.0;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5+0.0025λ,但不大于1.0;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70;λ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连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λ<20时,取λ=20;二、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0.09;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3.3.2受弯构件的挠度不应超过表3.3.2中所列的容许值。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表3.3.2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对悬臂梁和伸臂梁为悬伸长度的2倍)。

8.1.4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8.2.1焊缝金属宜与基本金属相适应。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一)2024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一)2024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一)引言概述: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是在法律或法规中规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定,旨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探讨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正文:I.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重要性1. 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2.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3. 促进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4. 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5. 为特定行业或领域制定规范II.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制定步骤1. 确定制定目标和范围2. 查阅相关法律和法规3. 召开专家讨论会议4. 征求公众意见和社会各界的建议5. 定稿和最终发布III.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内容要点1. 定义和解释相关术语和概念2. 规定适用范围和对象3. 制定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4. 确定责任主体和权力机构5. 设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措施IV.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执行与监管1. 建立健全的执行机构和部门2. 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3. 设立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4. 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5. 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V.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挑战和应对措施1. 制度执行力不足2. 制定过程中意见分歧3. 受到非法行为的挑战4. 需要与其他法规或政策协同配合5. 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总结: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步骤,并关注内容要点和执行与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面对挑战,需要综合各方力量共同应对,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意识,以确保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能够顺利执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中有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将该52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一.第一章“总则”部分第 1.0.2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 1.0.4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二.第三章“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第3.1.1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第3.1.3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第3.3.1条: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prinkler systemsGB50084-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7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27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基本要求、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局部应用系统等。

本规范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喷头类型术语;2.充实民用建筑、仓库等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增加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技术内容;3.补充了新型洒水喷头、管道的应用技术要求,特别强调依据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设计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设计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
1.基本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进行操作。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划分和标示,确保施工秩序井然有序。

2.施工程序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有序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并整理施工记录资料。

3.质量控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需求。

施工前应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并制定材料使用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工艺过程控制,如墙面抹灰、瓷砖贴附、油漆施工等,确保每个工序的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做好质量记录和保修。

4.安全与环保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还应符合国家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噪声、扬尘和废弃物等的控制。

施工现场应设置防尘设施,施工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允许范围内。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基本要求、施工程序、质量控制、安全与环保等方面的内容。

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标准〕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标准〕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标准〕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标准〕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标准〕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标准〕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标准〕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标准〕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标准〕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标准〕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标准〕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标准〕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标准〕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民⽤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条⽂第三章室内空⽓设计参数⼀.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所需最⼩新风量应符合表规定。

3【条⽂说明】表设计最⼩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

表表最⼩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体健康的影响。

1表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员所需最⼩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卫⽣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计算确定,并应满⾜国家现⾏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重⼀般要⾼于⼈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室内卫⽣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新风量。

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次数参照ASHRAE 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次数参照《⽇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

医院中洁净⼿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第五章供暖⼆.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热负荷计算。

【条⽂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都起到关键作⽤,特设置此条,且与现⾏《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致.在实际⼯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设计⼈员对“区域”的误解,这⾥强调的是对每⼀个房间进⾏计算⽽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管或⽀管应单独设置。

【条⽂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管或⽀管应独⽴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四.幼⼉园、⽼年⼈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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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文件
按图施工、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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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格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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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过程
施工自检、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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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检测
措施、制度、人员、报告、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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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填写制度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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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测
制度、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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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督站
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基本要求表1
检查人:年月日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设单位
受检部位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负责人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开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同意验收标准》(GB50300-2002)
条号
项目
检查内容
判定
3.0.3
施工质量验收
A
B
C
D
规范执行
施工施工技术储备、执行、降低、验收
检测单位
单位资格、人员、结果的规范性
A
B
C
D
观感检查
监理计划
A
B
C
D
5.0.4
单位(子单位)
分部(子分部)、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测、抽查结果、观感验收
A
B
C
D
5.0.7
严禁验收
加固、论证、判定
A
B
C
D
6.0.3
验收报告
自检报告、检查程序
A
B
C
D
6.0.4
工程验收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程序、报告内容
A
B
C
D
6.0.7
工程备案
备案准备、时间
"判定"填写标准:
1.A表示符合强制性标准;B表示可能为违反强制性标准,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再判定;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
2.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文,取最低基本判定为该条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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