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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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个问题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个问题
【字体:⼤中⼩】【2009-9-6】【编辑:han】【关闭】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执⾏代表职务,是代表⼈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使国家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作,是⾏使代表职权、履⾏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好⼈⼤代表必须具备的⼀门履职业务。

因此,我们⼈⼤代表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认真负责地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在1982年以前,⼈⼤代表在⼈民代表⼤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统称为⼤会提案。

那时,⼤量的提案实际上主要是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本级⼈民代表⼤会的职务范围,⼈民代表⼤会也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定,只能转交有关⽅⾯研究处理。

因此,从六届全国⼈⼤第⼀次会议开始,根据全国⼈民代表⼤会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将提案分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两类,⽽不再只采⽤⼤会提案这⼀名称和形式。

⼈⼤代表提议案、建议的性质,它不是⼀般的个⼈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项重要职权。

对此,法律作了⼗分明确的规定,地⽅组织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10⼈以上联名,乡级⼈民代表⼤会代表5⼈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属于本级⼈民代表⼤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向本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法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属于本级⼈民代表⼤会职务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案。

”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常委会党组关于进⼀步发挥全国⼈⼤代表作⽤,加强全国⼈⼤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意见》,即中发〔2005〕9号⽂件,明确提出改进代表议案⼯作,提⾼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完善有关⼯作制度,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的质量。

为了贯彻这些要求,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民代表⼤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国⼈民代表⼤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我们要按照中央⽂件的要求和两个相关⼯作的规定,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

⼀、关于代表议案
议案,可以从⼴义、狭义两个⽅⾯来理解。

⼴义的议案,指的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开会时准备列⼊会议议程⽽交付讨论的提案;狭义的议案,指的是⼈⼤代表或⼈⼤常委会组成⼈员向国家权⼒机关提出议事案,以求列⼊会议议程。

⼈⼤议案的指向,⼀般都与本⾏政区域的重要事项有关。

(⼀)什么是代表议案
代表议案,是指在⼈代会期间,除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会主席团、本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民政府)外,⼀个代表团或者县级以上地⽅各级⼈⼤代表10⼈以上联名(全国⼈⼤30⼈以上)、乡级⼈⼤代表5⼈以上联名,向本级⼈⼤提出依照法定
程序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代表议案的作⽤
议案的作⽤⾮常⼤。

有的同志恐怕要问,代表在⼈代会上提议案,怎么能说体现了国家权⼒呢?代表议案⼀经列⼊⼤会议程,经过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决定,就变成国家意志和强制⼒。

即使是代表的议案没有被⼤会列⼊议程,会后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也会产⽣对议案实施的推动⼒,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近年来,⼈⼤代表提出议案的热情⽇益⾼涨、数量不断增多。

代表提出的议案,内容⼗分⼴泛,见解多种多样,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泛性。

“重⼤事项,提到⼈代会上去,”这已经成为众多⼈⼤代表的共识和⾏动。

凭着这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许多⼈⼤代表⾏使议案权的积极性⾮常⾼。

他们在⼈代会前进⾏⼤量的社会调查,把⼈民的意愿浓缩到议案上,反映到⼈代会上,为政府作出决策提供了⼤量参考意见,促进了政府各⽅⾯⼯作。

因此,代表提出议案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条件和范围
1、代表提出议案的条件。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县⼈代会来说,⼈⼤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是必须由⼀个代表团或者l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民代表⼤会提出;⼆是必须属于县⼈⼤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必须是要求列⼊⼈⼤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审议的事项。

2、代表议案的范围。

具体来说,就县⼈⼤代表来说,可以就以下⼀些事项提出议案:
⼀是建议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是建议撤销本级⼈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是建议对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化、卫⽣、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作的重⼤事项作出决定。

代表联名提出选举、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议案,应按《地⽅组织法》第21、26、31条规定提出。

(四)代表议案的提出及基本要求
代表议案的提出是代表议案⼯作中⼗分重要的环节,有关法律对此作出⼗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需要认真加以把握。

1、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提出的主体。

⼈⼤代表提出议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是代表联名提出,⼆是代表团提出。

如果是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少应有10名代表联名。

如果是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提出的时间。

⼈⼤代表议案,⼀般在⼤会会议期间提出。

在每次⼈代会预备会议后的第⼀次主席团会议上,都要通过⼀个关于代表议案提出截⽌时间的决定。

代表在⼤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时间之前提交。

另外,为保证代表有充裕的时间酝酿、提出议案,对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三,提交的程序。

⼤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代表议案截⽌时间前送交⼤会秘书处。

⼤会秘书处设置专门的议案处理机构,并在代表驻地安排⼯作⼈员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

代表提出议案以后,提案⼈要求撤回议案的,可以随时撤回。

但是,列⼊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会表决前,提案⼈要求撤回的,须经主席团同意,会议才能终⽌对该议案的审议。

但撤回议案的要求应以书⾯形式提出。

⼤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可直接送交县⼈⼤常委会办事机构。

2、代表议案提出的基本要求
代表议案提出的基本要求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件的规定,结合多年来⼈⼤代表提出议案的实践,代表议案提出⼀般有以下⼏个要求:
第⼀,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本着对党、对国家、对⼈民负责的精神,站在全局的⾼度,慎重对待。

调查研究是⼈⼤代表的基本功。

⼀件成熟的议案关键是调查研究的深⼊与否。

调查研究越深⼊细致,占有第⼀⼿资料多,情况就越明,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指出产⽣问题的原因以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因此,我们要把功夫花到直接调查上,“⾝⼊”基层,“⼼⼊”群众;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通过闭会期间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了解真实情况,了解民⼼民意,取得第⼀⼿资料,以此作为酝酿、起草议案的过程。

不能简单地把他⼈起草的材料,直接作为议案提出。

代表不是不可以接受他⼈转递的材料,但是要加以认真研究和加⼯。

第⼆,根据本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提出议案。

因为只有符合本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才有可能列⼊⼈⼤会议议程,才能真正作为代表议案处理。

凡属政府⾏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下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处理的地⽅性事务,⼈民法院和⼈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本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应作为议案提出。

第三,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议案。

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案。

根据⽴法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代表提出的是法律法规案,还应当附有法律法规草案⽂本及其说明。

近年来,有的代表提出议案时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有的议案只有案由、案据,没有明确具体的⽅案;有的代表提出⽴法议案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法律法规草案⽂本及其说明等等。

这样的议案既不可能列⼊会议议程,也难以进⾏研究处理。

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议案,不要⽚⾯追求数量。

⼈⼤代表提出议案的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案应当具体可⾏(见选印的议案附件)。

第四,提出议案应当共同负责。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不是简单的共同签名,⽽应当体现所有联名代表的共同意志。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以表达其真实意愿。

如领衔代表可以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本,经附议⼈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

近年来,全国⼈代会在代表提出议案⼯作⽅⾯作了改进,特地安排半天给代表讨论,不少领衔代表在提出议案前都采取各种⽅式向附议代表介绍情况、征求意见,有的还向附议代表提供有关⽂本或者与附议代表进⾏集体讨论。

这有助于杜绝或者避免提出议案过程中代表转圈签名、参加联名的代表不了解议案具体内容等现象,真正体现代表对提出的议案内容共同负责,真正维护法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本意。

第五,符合代表议案的格式要求。

为便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和审议,实践中,还要求代表议案应当书⾯提出,⼀事⼀案,使⽤⼤会秘书处统⼀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纸。

代表应当按照代表议案专⽤纸上所列项⽬和要求填写,并亲笔签名。

同时要填写清楚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

代表在准备议案过程中遇到⼀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可以请⼈⼤常委会办事机构给予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上述代表提出议案的⼀些基本要求,不是对代表权利的限制,也不是对代表提出议案的苛求。

⽽是从提⾼议案质量出发,使代表议案的内容和要件更加明确、具体,便于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作。

(五)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处理
议案的审查是⼀个重要环节。

地⽅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民代表⼤会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会议程”。

当前通常的做法是:在⼈代会期间⼤会设议案审查委员会,各代表团将代表提出的议案送交议案审查委员会,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建议哪些议案列⼊⼤会议程,哪些议案转作建议意见办理。

提出议案不是⽬的,办好议案,解决问题,才是⼈⼤代表真正的、也可以说是唯⼀的追求。

多年来实践告诉我们,提好议案,智慧在代表;办好议案,关键在政府;督办议案,⼒量在⼈⼤。

作为代表特别是议案的领衔者和联名者,始终要关⼼议案的实施。

⼆、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概念与范围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提出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外,还有权向本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1、什么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从字⾯意思看,建议是提出的主张,批评是指出缺点和错误,意见是对事情的看法。

⼈⼤代表提出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时简称或者通称为建议),就是作为国家权⼒机关组成⼈员的⼈⼤代表就各⽅⾯⼯作提出主张、指出缺点和错误、发表看法。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代表职务,代表⼈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项重要⼯作。

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了解有关机关、组织的⼯作情况,督促、⽀持有关机关、组织做好⼯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有关机关、组织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使了解民意更加⼴泛,作出决策、开展⼯作更加符合⼈民的利益。

代表提出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加以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也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了解情况、促进⼯作的过程。

2、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
⼈⼤代表有权向本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但⼈⼤代表⼜是分为层次的,全国近290万名各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有区别的。

作为各级国家权⼒机关组成⼈员的⼈⼤代表,提出建议时要有⾃⼰的定位。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政区域内的改⾰发展稳定的⼤局,政治、经济、⽂化、社会⽣活中的重⼤问题和⼈民群众普遍关⼼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问题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应当避免将属于下级地⽅有关机关、组织管理的事务向本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

各级机关、组织在职权或者职责上是有分⼯的,属于下级地⽅的事务和问题,不适合作为建议提到本级⼈⼤及其常委会上来。

第⼆,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不宜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代表可以建议当
事⼈按司法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以书⾯形式转由本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关司法机关按照⼯作程序处理。

因为对这些没有审结的案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能影响最终的审理⼯作。

对这类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践中⼀般都是作为信访件处理的。

第三,⼈民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申诉,或者请代表转交⼈⼤或者其常委会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不宜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可以交⼤会秘书处或者⼈⼤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实践中⼀般都是作为信访件处理的。

第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不宜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可以交⼤会秘书处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处理。

第五,涉及解决代表本⼈或者亲属个⼈问题的情况,可以交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按照有关⼯作程序处理,⼀般也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这是因为代表执⾏职务是⼀种公权利,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第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包括没有实际内容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因为内容空泛、笼统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来没有必要,处理起来也会造成不必要的劳动浪费。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及基本要求
1、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提出的主体。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提出的时间。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会会议期间,也可以在⼤会闭会期间。

在⼤会会议期间,代表向⼈民代表⼤会提出;在⼤会闭会期间,代表向⼈⼤常委会提出。

第三,提交的程序。

⼤会会议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送⾄⼤会秘书处。

⼤会秘书处设置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机构,在代表驻地设有⼯作机构接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会闭会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级⼈⼤常委会办事机构。

为⽅便代表,⼈⼤常委会办事机构还应当为代表制发代表建议专⽤信封。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2、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项⾮常严肃的⼯作。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多年来⼈⼤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实践,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有以下⼏个要求:
第⼀,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

⼈⼤代表应当通过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以及其他联系⼈民群众等多种⽅式,深⼊实际,深⼊基层,深⼊群众,了解本⾏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深⼊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酝酿、准备,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避免简单地转递他⼈意见或者将不成熟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代表不是不可以接受他⼈转递的材料,⽽是要加以认真研究和加⼯,经过深思熟虑后再决定是否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质量。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能有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要注重提出的质量,不⽚⾯追求数量。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是与代表认真参加⼤会期间的⼯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履⾏代表职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思考等分不开的。

要特别注意提出的层次,主要就本级⼈⼤以及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
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标题要简短明了,内容要清楚、具体,使承办单位能够看明⽩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如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空泛、笼统,承办单位就难以研究处理。

特别是要注意,不要以为只有代表议案重要或者受重视,⽽把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第四,联名代表应当共同负责。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介绍情况、集体讨论等适当⽅式,使其他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每⼀位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真阅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了解其中反映的情况和要求,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的意愿后再签名附议。

有条件的,可以经集体讨论后再提出。

第五,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提出。

为便于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实践中,要求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提出,⼀事⼀议,使⽤统⼀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纸。

代表应当按照专⽤纸所列项⽬和要求填写,并亲笔签名。

代表在准备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遇到⼀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请⼈⼤常委会办事机构给予协助并提供服务和保障。

三、关于代表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代表准确地运⽤提出议案或者提出建议的⽅式⾏使代表职权、发挥代表作⽤,还需要清楚地认识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1、约束⼒不同
议案⼀经⽴案,则具有国家的意志⼒和强制⼒、法律约束⼒,承办机关必须办理,并向⼈民代表⼤会或⼈⼤常委会作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即使没有被⼤会列⼊议案,或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列⼊议案也会引起国家机关的⾼度重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建议可由承办单位根据条件,区别情况,研究办理,并答复提出建议的代表。

2、主体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数,在全国⼈⼤需要⼀个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地⽅县级以上的是⼈⼤代表l0⼈以上联名、乡镇⼈⼤代表5⼈以上联名。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没有⼈数的要求,代表⼀⼈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

3、范围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其内容应当符合本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其内容⼗分⼴泛,⼤部分属于政府⼯作范围。

代表议案的写法⼀般有这样⼏块:第⼀块是案由,提出你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第⼆块是解决问题的依据,即案据,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实的根据;第三块就是解决问题的具体⽅案,如果是法律法规案,最好附有法律法规⽂本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代表建议的写法要灵活⼀些,但是必须要写清楚你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要解决,你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好的建议等。

愿我们代表在今后的履职实践中,能够提出更多更好的议案和建议。

附件⼀:
合肥市⼗四届⼈民代表⼤会
第⼆次会议代表议案
第号(类号)
议案领衔⼈:吴松保等14名代表
所在代表团:肥西县代表团
案由:关于尽快启动新桥临空产业园建设的议案
⼀、建设新桥临空产业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新桥机场建设,对于改善安徽交通状况,释放合肥滨湖新区建设空间,拉动江淮分⽔岭地区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的现实意义,市、县必须全⼒⽀持机场建设,为机场做好配套服务。

民航机场是经济发展的窗⼝,打造好临空产业园,对于提升省会城市——魅⼒合肥的窗⼝形象举⾜轻重。

航空运输基地对于区域经济发展产⽣巨⼤助推作⽤,合肥、六安两市同时具有发展临空经济的契机,捷⾜者先登。

新桥机场建设过程中,周边⼟地必然完成规划定性程序,成为园区建设平台。

⼤量的征地补偿资⾦,使农民及其集体有了投资兴业的原始积累,农民变市民,⼀产向⼆、三产转移,园区建设具备⼈⽓和⼈⼒资源。

同时,机场配套的给排⽔、强弱电及路系等基础设施必将提升本区域市政设施⽔平,园区建设可以在⾼起点上进⾏。

机场运营后,国际机场⼝岸功能将加强本市与世界各地的联系和交流,园区建设定能得到社会关注和政策⽀持。

航空运输⾼机动、⾼时效性必将催⽣物流、保税、商贸、⾦融、餐饮、休闲、观光和地产及⾼新技术等产业的发展。

客流、货流、信息流中⼼承接国际国内资本、技术的梯度转移,园区建设必将有可靠的资⾦⽀持。

合六叶、合淮⾩⾼速公路和江淮运河,使⾼刘地区逐步显现出交通枢纽地位,园区必将成为投资热⼟。

⼆、实施新桥临空产业园建设的建议
1、园区定性和空间布局。

建议新桥临空产业园定位为:本着“绿⾊可持续城区”理念,依托机场,服务机场,形成以⽣态农业和都市农业为基础,现代物流定为主导,空港服务业为⽀撑的产业结构,全⼒打造集⽣活、⽣产、⽣态、休闲、商务、服务等功能为⼀体的临空经济区。

园区位于合淮⾩⾼速公路以西、江淮运河以东、合六叶⾼速公路以北、新桥机场周边的肥西县境内。

布置三区⼀园⼀城,即:临空⼯业聚集区、临空物流区、临空⽣态农业区、空港休闲园、空港新城。

2、建设由市县联动,共同打造新桥临空产业园,先期成⽴新桥临空产业园建设领导组或管委会,负责园区规划建设。

3、肥西县政府、苏科⼤、市规划院已共同制定出合肥新桥空港地区临空产业园概念规划,建议市政府尽快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

4、建议解决⽤地指标问题。

借鉴⾸都、⽩云、双流、天河机场等临空产业园建设经验,新桥临空产业园远期规划控制范围为214平⽅公⾥,依据圈层理论,建设⽤地规模为35平⽅公⾥。

⾸期依托交通优势规划建设国内⼀流的临空物流园,⽤地规模5平⽅公⾥。

建议市国⼟局借助肥西县被列为省⼟地利⽤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县机遇,统筹解决临空产业园近期建设⽤地指标和远期⽤地宏观控制问题。

5、建议市政府将园区建设资⾦列⼊年度计划,先期投⼊部分启动资⾦,启动园区建设,扶助临空产业园前期⼯作。

在今后的建设中,以招商引资为主,⼤⼒争取各级政府投⼊(项⽬资⾦),⼴泛吸纳民间资本(股份制),积极融通信贷资本。

附注: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领衔代表、附议代表)栏⽬内的代表姓名、通讯地址及邮编等内容均要填写清楚。

提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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