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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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市住建局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燃气使用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燃气生产、输配、使用等活动的安全管理,所有与燃气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全方位、全过程、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保障燃气安全。
第四条市住建局是本市燃气安全的主管部门,承担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协助市住建局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生产、输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加强对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第七条社会公众应当认真学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配合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燃气生产、输配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燃气生产、输配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生产、输配、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控,确保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
第九条燃气生产、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在燃气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避免和控制事故的扩大。
第十条燃气生产、输配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人负责燃气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对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燃气生产、输配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燃气的质量,加强燃气的检测和监测,保证燃气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燃气生产、输配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燃气安全档案,定期抽检和巡查配气站、气管、气表、消防管道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第三章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燃气安全档案。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燃气生产、输配单位的沟通协调以及与消防、应急救援等单位的配合关系,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燃气使用的环境和条件,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燃气器具、燃气管道等设施,加强设
施监管和管理,确保设施和器具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和器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整改或者报告有关部门,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对燃气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测,避免使用劣质燃气,加强燃气用量的监测和管理,及时检测和处理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居民和相关人员的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做好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如发生燃气事故或者燃气泄漏,燃气生产、输配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影响。
第十九条燃气事故应当及时向消防、公安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应急部门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燃气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国家安全规定和要求,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汇报。
相关单位和个人为燃气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燃气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燃气生产、输配、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燃气安全档案和事故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燃气安全信息,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市住建局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市住建局。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按照本制度执行。
市住建局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