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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海洋经济(渔业)主管部门:为加快建设“海上泉州”,构建我市高质量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经研究制定《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1年9月29日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快建设“海上泉州”,构建我市高质量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洋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完善海洋设施、壮大海洋产业、提升海洋科技、保护海洋生态和拓展海洋合作等推动我市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合理使用;跟踪监督、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财政、海洋经济(渔业)管理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作为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各重点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季度绩效奖金发放办法

季度绩效奖金发放办法

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工作,根据《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不参与绩效考核的处级及以上干部。

二、发放时间绩效考核奖金按季度发放,分别在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发放上一季度绩效考核奖金。

三、发放标准“优秀”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2100元,“良好”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1800元,“称职”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1500元。

处级及以上干部领取固定绩效考核奖金。

教育系统教学单位按平均数每季度1800元包干,由各单位总量控制,统筹安排。

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当季请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能享受“优秀”等次奖金。

当季退休人员和调离本市人员按在职月份享受“称职”等次奖金。

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绩效考核奖金:①当季新录用(聘用)或外县(市、区)新调入工作不满20个工作日的;②当季旷工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的;③当季请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④当季被效能告诫的;⑤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间的;⑥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的。

受立案调查的暂缓兑现绩效考核奖金。

四、经费来源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五、审批流程1、单位申报。

各单位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报《绩效考核奖金审批表》(见附件1)和《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花名册》(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绩效办)审批(教育系统教学单位、医疗卫生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花名册》在呈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组织审批。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民生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0月12日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一、为落实好《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等原则。

四、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的通知正文:----------------------------------------------------------------------------------------------------------------------------------------------------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的通知鲤城区政府、丰泽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泉州市中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顺利落地和平稳过渡。

泉州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1日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为稳妥推进泉州市中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给予3年(2022-2024年)过渡期,对泉州市中心市区有实际生产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给予补助。

一、补助内容(一)过渡期补助对泉州市中心市区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照以下办法给予过渡性补助:调整方案实施后第1年实行普惠性补助,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调整方案实施后第2年、第3年,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低于100%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50%、30%给予补助。

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不超过规定标准50%的不予补助。

(二)新引进企业补助对泉州市中心市区新引进的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第三产业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投建的,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自纳税人依法使用土地当年起,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1•【字号】泉政文[2013]225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2013年9月1日泉政文〔2013〕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市政府领导成员的分工情况通知如下:一、郑新聪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人事、编制、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审计及城市建设工作。

二、林伯前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市长外出时主持市政府工作。

协助分管人事、编制、监察、发展改革、重点建设、财政、税务、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审计、统计、环保、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纠风、泉州台商投资区、总部经济发展、民营经济“二次创业”、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等。

协助分管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建设。

分管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编办、财政局、公务员局、交通运输委(交通战备办)、海洋与渔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重点办、铁路办、港口管理局、公路局,港务集团、交通运输集团、省公路一公司、路桥公司、泉州市福厦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市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泉三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泉州晋江机场。

联系部门(单位):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政府经济顾问组,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邮政管理局,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福建炼化公司、福建联合石化公司、中化泉州石化公司、市邮政局、石狮佳龙石化公司、中远太平洋公司、泉州船厂、泉州铁路公司、福厦高铁泉州站。

三、陈荣洲副市长:协助分管外经、外贸、外事、侨务、粮食、供销、口岸、海防,港澳台和对外开放工作、商贸流通、市场管理、市场整规、“菜篮子”工程、食品安全、物价、民政、双拥、人防、支前等工作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出口加工区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工作。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8日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1号),规范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及原则市级财政设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考评、奖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近岸海域及入海排水口调查监测、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支出。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抗疫助企保民生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14号),为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政策(一)实施主体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办企业)。

(二)减免对象承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执行口径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抗疫助企保民生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14号)规定“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防控工作和企业发展”。

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通知精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3至8月份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3至5月份3个月租金。

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免除租期的,按实际租期予以免除。

二、办理流程在房屋租期内,由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审批程序,及时审批承租方减免申请。

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7.10
•【字号】泉财法〔2019〕251号
•【施行日期】2019.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泉财法〔2019〕25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泉州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法〔2018〕57号)要求,
市财政局对截至2019年6月30日以泉州市财政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研究,现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10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对“任务已完成、项目已取消”的4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详见附件)。

凡已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泉州市财政局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泉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0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泉州市财政局2022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全力做好我局绩效考评工作。

泉州市财政局2022年8月3日泉州市财政局2022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按照《泉州市直机关政府系列绩效目标考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泉州市直机关政府系列和部分省部属驻泉单位绩效目标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市直政府绩效办〔2022〕1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22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对标站位市十三次党代会美好愿景,紧扣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和“五个双提升”目标任务,持续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升积极财政政策效能,保持财政支出强度,加快支出进度,做实“六稳”“六保”,为推进“五大工程”建设和打造海丝名城、智造强市、品质泉州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泉州市财政局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我局2022年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方案制定、任务分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目标考评等工作;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动协同局绩效办做好全局绩效考评工作,立足科室(单位)职责做好绩效目标的推进落实,确保各项绩效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考评对象市财政局,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市财政票据中心。

四、考评内容(一)职能工作目标(75分)职能工作目标包括重点工作目标和常规工作目标。

泉州市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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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机构简介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的职责划入市公务员局。 (二)承接省外国专家局移交的“受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职责。泉州市公 务员局 (三)承接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下放的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负责市政府部门和省部属驻泉单位绩效目标考评工作。 (五)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将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职责划给市教育局。 (七)强化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 员队伍;加强人才资源开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推进人才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统筹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
局政策法规科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各科室、中 心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部门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涉及人才人事工作的主要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泉州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门户站上查阅《指 南》。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事人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本市中、 长期人事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指导和协调推进人事人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第二批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第二批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第二批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第二批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试点“揭榜挂帅”机制,围绕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和企业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我市组织征集第二批“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需求,凝练形成“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需求榜单,现予以发榜。

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揭榜要求(一)“揭榜挂帅”项目牵头揭榜单位应按照“2021年市第二批‘揭榜挂帅’技术需求榜单”(详见附件)所列3个技术需求项目所规定的技术难题和攻关内容、预期技术目标、时限等要求申报。

(二)牵头揭榜单位必须与泉州市技术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揭榜单位与技术需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揭榜单位负责技术攻关,泉州市技术需求企业负责科技成果承接转化。

(三)鼓励市内外科研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与泉州市技术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市外科研攻关单位揭榜时,按照市级财政制度要求,以市内企业或合作科研机构作为牵头单位承担项目,项目财政资金将由市内企业或合作科研机构转拨市外科研单位。

(四)申请科技局资助经费不超过榜单规定的申请资助经费额度,技术需求企业的出资承诺作为揭榜方联合申报项目及签订合作协议的重要参考。

若市科技局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项目揭榜方应与技术需求企业协商,自筹解决差额部分。

(五)牵头揭榜单位为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

2.2020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达2.5%以上,并提供能体现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下载网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高效落实落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福建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22〕1号),推动积极财政政策靠前加力发力,支持落实“两稳一保一防”,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财政政策支持(一)加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用。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有明确分配时间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分配下达;没有明确分配下达时间的,原则上在30日内分配下达。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下达到具体用款单位的,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跟踪监控,指导督促用款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出用款申请,促进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加快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下达。

项目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督促各用款单位提前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快本级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基本养老金、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等扶贫惠民支出按照发放周期拨付到位;建设性支出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购买性支出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2022年度市级部门专项资金11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三)完善惠企专项资金直达兑现机制。

落实惠企政策资金跟踪统计报告制度,指导和督促惠企政策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快惠企资金支出进度,争取惠企资金兑现9月底前完成90%以上;做好惠企政策宣传解读,抓实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全面运用,进一步扩大“免申即享”覆盖面,压缩“即申即享”办理流程和时限,提升精准服务质效;加强平台宣传引导,提前通知和引导企业通过电脑PC端网页和手机闽政通APP“泉服务-泉惠企-政策兑现”功能模块进行资料注册完善、政策浏览查阅、申兑流程熟悉等操作,确保申兑工作顺利进行;对已兑现的奖补资金,在线上平台的“奖补结果公告”专栏及时公开,确保奖补结果公开、透明,方便群众和企业查询、了解和监督。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投入保障专项小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投入保障专项小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投入保障专项小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泉财农〔2018〕811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投入保障专项小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投入保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的通知》(泉委[2018]73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投入保障专项小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8]37号)等有关要求,市财政局牵头制定了《泉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投入保障专项小组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财政局2018年11月12日泉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投入保障专项小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的通知》(泉委[2018]73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投入保障专项小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8]37号)等有关要求,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创新资金分配方式,优化支出结构,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快构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现财政资金向乡村振兴战略重点任务的集中投入。

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支农资金正向激励机制。

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筹集渠道。

撬动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资本,国有、民营等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

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安保行业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安保行业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安保行业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安保行业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分、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各安保企业:根据《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办〔2019〕41号)、《全市保安队伍素质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泉公治传发〔2021〕28号)、《泉州市道安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泉道安办〔2021〕21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安保人员、道安工作人员和重点群体的安保技能水平,现决定在全市开展安保行业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以开展“素质提升年”为抓手加强安保队伍建设,以专题培训形式,不断提升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安保队伍参与社会治安治理效能。

二、培训内容(一)培训对象:安保从业人员、辅警(交通管理员)。

(二)培训形式:培训方式采用理论课或“理论课+实操课”, 培训不少于20课时,每课时不低于45分钟。

理论课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不低于全部学时60%;实操课应以线下方式开展,不高于全部学时的40%;理论课采取线上方式教学的,线上学时不超过“理论课+实操课”全部学时的60%。

(三)补贴标准:城乡劳动者参加保卫管理员等非紧缺工种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结业证按500元给予个人补贴,参加保安员等紧缺工种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按 650元给予个人补贴。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财政经济加快发展正向激励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财政经济加快发展正向激励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财政经济加快发展正向激励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泉财预〔2018〕80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财政经济加快发展正向激励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为建设“五个泉州”作出更大贡献,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泉政办〔2018〕52号),我们制定了《泉州市促进财政经济加快发展正向激励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2018年10月30日泉州市促进财政经济加快发展正向激励资金管理规定一、为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泉政办〔2018〕52号),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为建设“五个泉州”作出更大贡献,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促进财政经济加快发展正向激励资金是指对各县(市、区)(含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经济增长、财政收入规模及质量、机关效能建设等三项正向激励措施资金,各项激励资金金额分别为300万元,资金合计金额为900万元。

三、支持各县(市、区)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有效增强对稳增长的拉动力,对各县(市、区)考核GDP(细分为增长率和总量占全市的比重,按照80%、20%的权重取加权平均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取增长率)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取增长率)等3个指标,按照40%、30%、30%的权重加权平均后排名,按数值从大到小进行排名,对位居前3名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科协,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党务(群)工作部:为推动科普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10月24日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一、为规范市级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科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4]7号)、《泉州市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方案》(泉委[2015]54号)、《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泉政办〔2016〕146号)和《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普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所称市级科普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科协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普活动和科普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四、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市科协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市财政局公务员考试范围

市财政局公务员考试范围

市财政局公务员考试范围市财政局公务员考试范围是指考生在市财政局公务员招聘考试中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在考试范围内有很多内容需要准备,包括财政政策、财务管理、预算编制、会计准则、税收政策等等。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和掌握,考生能够更好地应对考试,提高考试成绩。

一、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指国家为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而采取的财政手段和政策。

市财政局公务员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国家的财政政策,包括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等。

掌握这些政策对于理解财政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财政局日常工作的核心。

考生需要了解财政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分析、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还需要了解财务审计、债务管理、财务风险控制等内容,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三、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市财政局的重要任务之一。

考生需要熟悉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预算科目的划分和编制流程。

同时还需要了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以及预算调整和补充的具体操作方法。

四、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是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的基础。

考生需要了解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的编制规定,熟悉会计科目的划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此外,考生还需要了解会计准则的最新发展和修订情况,以保持对会计准则的更新和适应能力。

五、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财政局的另一个重要职责。

考生需要了解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税法、税收征管办法、税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需要掌握税收征管的基本流程和操作方法,能够处理纳税人的申报和征收工作。

六、其他相关内容市财政局公务员考试范围还涉及到其他一些相关内容,如政府采购、出纳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

考生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管理方法,以备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胜任相关职责。

总结:市财政局公务员考试范围涵盖了财政政策、财务管理、预算编制、会计准则、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全面深入地学习和掌握这些知识,以应对考试的挑战。

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2年第二批汽车购车补贴活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2年第二批汽车购车补贴活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2年第二批汽车购车补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2年第二批汽车购车补贴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商务、财政部门:根据《福建省商旅促消费活动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商旅促消费活动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闽财外指〔2022〕8号)精神,我市将开展2022年第二批汽车购车补贴活动,现将《泉州市2022年第二批汽车购车补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泉州市二季度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财政局2022年8月19日泉州市2022年第二批汽车购车补贴活动方案为进一步消除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的影响,激发汽车市场活力,决定开展泉州市2022年第二批汽车购车补贴活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活动时间2022年8月20日起。

二、活动内容(一)资金来源:从省级商旅促消费活动资金中安排。

(二)参与补贴活动的企业1.泉州市内限额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需独立法人,详见附件)。

2.参与补贴活动的企业需与消费者签署购车《告知通知书》,避免对补贴事项知晓不清,导致相关投诉。

(三)补贴条件1.购车开票日期在2022年8月20日(含)之后。

2.购车完成新车上牌手续并取得车辆行驶证,首次注册时间在2022年8月20日(含)之后。

3.车辆开票价在10万元(含)以上(价税合计),购车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补贴限量4000份。

按申报审核通过时间顺序,先到先得,用完为止。

4.购车时使用POS机具进行刷卡交易或云闪付APP交易付款(交易金额≥3000元)。

5.活动期内,个人消费者(非企业客户,不限制区域和户籍),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泉州市内符合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真实购买一手七座及以下非营运性质小型载客车,且取得泉州市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泉州市内完成挂牌,即可申请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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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人…2011‟85号
关于“岗位设置方案”下达后聘任教师
职务和晋升教师职务等级的指导意见
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
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已核准下达,经县职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请你们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照本单位已聘任教师职务数,有余额聘任的,公开余额情况,按以下指导意见做好聘任和等级晋升工作。

1.余额在5个及以内的,今年可以聘满;余额在6至10个的,分两年聘用,今年先聘5个,另外职数待明年聘用;余额在11个及以上的,分三年聘用,今年可聘用50%,其余职数按3:2的比例留明、后学年聘用。

2.“岗位设置方案”设置的高层级职数,暂不用于低层级职位的职数使用(如“中高”的职数,不用作“小高”、“中一”职数聘用)。

3.学校中通过考试借用进城的教师,不参加原单位的竞聘,其相应比例职数应予扣除,不能使用。

教师调入新单位后参加新单位的竞聘。

有人员变动的单位的职数将同时予以调整。

4.截止于2011年10月底,外派援宁、援疆、平潭支教(省调部分)的教师,各单位有职数余额的应优先予以聘任;没有职数余额的,由县职改领导组统一协调解决(仅限一次)。

5.教师首次聘任教师职务的,聘期统一为一个学年(即聘至2012年8月31日),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

教师调动改变工作单位的,应在新工作单位重新参加竞聘;当新的单位工作没有空缺岗位时,只能低聘。

6.学校聘任教师职务、晋升等级应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倾斜;凡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不能晋升教师职务和等级(不含经组织批准抽调到县重点项目工作的人员)。

中心学校应统筹考虑,注意将聘任职额向偏僻、边远山区的基层学校倾斜,以鼓励教师到这些学校工作。

7.现担任校级正职领导(校长、书记)职务三年及以上,聘任现专业技术岗位五年及以上,所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成效显著,个人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优先聘任高一等级职务;因组织需要调整工作单位的,如果新单位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县职改领导小组协调,增设附设岗位予以解决。

8.学校应严格按照安委办…2009‟126号文为依据,依照本单位的实际,自主认真制定聘任方案,由教代会讨论通过并
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肃认真。

获新聘任在高层级或高等级岗位的人选,应在本单位公示七天及以上。

9.学校办理岗位设置首次聘任,应统一送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事局审批,完成后方可办理增资手续。

安溪县人事局
安溪县教育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县委办、县委教育工委,县人大人事代表委、科教文卫委,县政府办,朱书记、高县长、刘锦川常委、黄文捷常务副
县长、郭从容副县长,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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