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证明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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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 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 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述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1.主张责任 是当事人为了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在诉讼中须提出有利于自 己的事实的责任。 2.提供证据责任 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 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 任”或“行为责任”。
3、证明责任(客观意义) 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 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 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又成为“结果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 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 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 任。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1.规范说(法律要件分类说) 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 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 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
2.反规范说 (1)危险领域说危险领域指加害方能够依据法律上或事 实上的方法进行实际控制生活领域。 如果损害原因来自加害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则受害人对 损害发生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均不负举证责任,应由加 害人就发生损害的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不存在的事实进行 举证。 举证倒置
第三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1.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 的证明程度。 2.证明任务 (1)客观真实 (2)法律真实
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高度盖然性标准(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 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 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 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些;
民事诉讼中追求是一种法律真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 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也就是说,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运用 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 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 的要求。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和特点
1.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实 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2.特点 (1)证明责任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2)证明责任与当事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无关,是按照 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配 (3)证明责任是脱离每一具体诉讼而抽象分配
4.行政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五)公证证明的事实
新民诉:“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 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 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注意:免证事实 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如果对方当事人有 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免证事实的”,则“免证事实”仍需 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证明。
原告欲到金运花园 3 单元郭晓刚家,途经 1 单元时,被 1 单元 公共过道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致当场昏迷,后诊断为:开 发性颅脑损伤、脑水肿,术后继发癫痫,需继续治疗。共花 去医疗费 36612.99 元,误工工资 26713 元。故请求法院判令 金运花园 1 单元所有 14 位住户共同赔偿上述费用和继续医疗 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123100元。 各被告辩称:原告虽系我们所住单元公共过道上的花盆坠落 所伤,但该花盆的所有人,以及谁推下去的事实不明,为此, 法院的责任是查清所有人和推花盆的人,而不能在查不清的 情况下判我们14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该案原告要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承担哪些方面的举证 责任?被告又应承担哪些方面的举证责任?
第四节
证明过程
一、证据的收集与提供
(一)证据的收集 1.直接向证据持有者收集 2.通过法院向证据持有者收集: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 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 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3)代理人自认 《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 在场但对代理人的承认不否定表示的,视为当事人承认。 审判外的承认不能作为免除举证责任的根据。
3、自认效力 《证据规定》第74条和76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 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 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明标准按照百分号划分: 100% = 完全准确无误地再现事实 99% = 可以根据推理还原客观事实,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 80% = 大致可以推断事实情况,但仍有部分问题无法查证 50% = 基本可以推测出事实情况,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无法确 定 30% = 仅有部分证据,得不出与定案有关的结论 0% = 对事实问题一无所知,什么也证明不了
3.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按下 列方式分配举证责任: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 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 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 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
(2)盖然性说 盖然性说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标 准,在具体分配举证责任时,必须依据法律事实发生的盖然 性高低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1.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 (1)依据实体法分配证明责任 (2)依据司法解释分配证明责任 (3)依据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4)通过证据契约分配证明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1) 当事人的自认(明示的) 《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 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2)拟制自认 《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 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 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①受损害的事实 ②受损害的结果 ③受损害的事实与受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①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五、证明责任的适用
适用证明责任作出裁判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上的要件事实存在着争议; 2.该争议事实需要证明; 3.已经为当事人举证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已用尽了程 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法官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仍然不能就事 实的真伪获得心证。
(3)推定事实并非都是不可争议的事实,在法律允许当事人 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推定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反证推 翻推定后,推定事实将重新成为证明的对象。
(四)预决的事实 1.预决的事实一般是指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2.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1)有罪判决 (2)无罪判决
3.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四)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 限。 举证时限由随时提出主义到适时提出主义
《证据规定》第33条至第36条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
2、举证期限的确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 方式: (1)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同意可减少)。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 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述
(一)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 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事实 2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4、特别经验规则、习惯。 5、证据事实
二、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 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 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新民诉: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 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 ,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 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 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 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 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 诫、罚款。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
(三)推定的事实: 1、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 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 需真实。 。
2.推定的效力 (1)推定的事实不必证明,是由于法官可以从已知事实 中推断出作为证明对象的另一事实存在与否。 (2)当作为推定事实的前提事实处于不明状态时,主张 推定事实存在的当事人虽然不必证明推定事实,但需要对前 提事实的存在进行证明。
四、证明责任的倒置
(一)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 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 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 证明责任。
(二)类型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 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 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 证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 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理解证明责任含义应注意的问题
(1)证明责任是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引起的诉讼上 的风险; (2)证明责任发挥裁判依据的作用; (3)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4)证明责任存在于辩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中,也存在于要 求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4.自认的撤回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 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5、涉及公共利益的例外。 根据《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 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6、和解目的自认例外。 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 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 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