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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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类型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
1、释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 “农民
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
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
扶持以及产
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
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合作社的类型
一、以生产、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将合作社分为四类: (1) 生产合作社。
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
如农
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 流通合作社。
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
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 信用合作社。
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
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 服
务合作社。
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
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二、以合作社自身的功能为标准,合作社可分为两大类:
(1) 生产类合作社。
其内容与前述生产合作社相同。
(2) 服务类合作社。
其内容与前述服务合作社相同。
在服务类合作社中,常见的有:
a. 消费合作社。
消费合作社是指由消费者共同出资组成,主要通过经营生活消费品为社员自身服务的合作组织。
b. 供销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
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c. 运销合作社。
运销合作社是指从事社员生产的商品联合推销业务的合作社,有时候兼营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等业务。
运销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运销方面,源于大机器工业生产条件下,工业品主要通过各种大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基于其自然特点,供应不能十分均衡,价格变化较大。
通过组织合作社专门销售,可以尽量避免经济上的风险。
目前,世界各国的运销合作社主要采用三种不同的运销制度:一是收购运销制,即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后再行销售,销售盈利与社员无关;二是委托运
销制,即合作社代理销售,销售款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全部交给社员,盈亏由社员承担;三是合作运销制,即合作社将社员所交的同级产品混合销售,社员取得平均收入。
d. 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指个体劳动者、业主、职工联合起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采取互助方式,以社员为保险对象而经营保险事业的合作社。
这种保险组织,由社员交纳保险费,社员自己经营与管理,共同负担灾害损失,维护社员的自身利益。
保险合作社主要有三类:一是消费者保险合作社,以人身保险为主;二是劳动者保险合作社,以失业保险和意外保险为主;三是农业保险合作社,以农业生产和收获保险为主。
e. 利用合作社。
利用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置办各种与生产有关的公共设备或者生产资料,以供社员分别使用的一种合作社。
目前,在世界各国比较普遍的利用合作社有:农业机械利用合作社、种畜利用合作社(利用良种、繁殖家畜)、电气利用合作社、仓库利用合作社、水利利用合作社、土地利用合作社等。
f. 医疗合作社。
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的一种形式。
通过置办医疗设备,聘请医务人员,对社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合作社。
由于服务的范围不同,具体形式也有区别:有的创设独立医院,有的只设简单的诊所,有的只设为社员提供廉价的药房。
g. 公用合作社。
公用合作社是置办各种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设备以供社员使用的合作社.它与消费合作社不同的是,它所置办的设备为合作社所有,仅供社员使用,非向社员出售;它与利用合作社
不同,它所置办的设备为生活所需,而非为生产所需。
公用合作社的业务种类很多,比较普遍的有食堂、理发厅、浴池、洗衣、托儿所、图书馆、茶馆、剧场等。
目前在欧美等国特别流行的住宅合作社和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中最发达的两种形式。
h. 劳务合作社。
劳务合作社是由合作社承包业务,社员使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劳动工具并提供劳动力,共同进行劳动的合作社。
社员除得到应得工资外,对年终盈余,有权再按社员提供的劳务参与分配。
劳务合作社经营的业务,大多属于劳动工具比较简单,工作时间相对较短而工作场所所分散或易变的各种劳务,如建筑、运输、装卸、修理、采伐等方面的工作。
三、以合作社是否发行股票为标准,合作社可分为股份合作社与非股份合作社。
(1) 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是国外一种发行股票的合作社,它与非股份合作社相对应。
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合作社的股东和所有者,股票是股东股份所有权证明,可以买卖、转让或继承。
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的办法与合作社脱离关系。
实质上,股份合作社只不过是以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其他方面仍与一般合作社无异。
(2) 非股份合作社。
非股份合作社是指不发行股票,而通过发给社员入股证书以证明他们在合作社中权利的合作社的总称。
四、以合作社的纵向层次为标准,合作社可分为四个层次。
(1) 国际合作社联盟。
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国际性的合作联合组织,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组织。
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现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其主要成员是各国合作组织的全国合作社联社、合作社联社的全国协会、设有全国性组织的地区性合作社联社组织。
在消费领域有供销、保险、住宅、银行等类型的组织;在生产领域有手工业、工业、农业、渔业等类型的组织。
一些国际性合作社组织也加入了国际合作社联盟。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是向全世界宣传合作思想和合作社的原则与方法,推动各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保护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的利益,保持各成员国组织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间的经济交流,帮忙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发展,致力于建立持久的和平与安全。
(2) 全国总社(有的国家称为“中央联社”),即一个国家的合作社总社(或简称“联合社”)。
如日本的全过农业协同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全农”)、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等。
地方联社。
指地方一级所建立的合作联合社,如省(直辖 (3)
市、自治区)合作社联合社、县合作社联合作社等。
(4) 基层合作社。
主要指在最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以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在资源基础上按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