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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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级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措施、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村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5/T 3119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DB65/T 3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村级物业服务企业
村级内对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村级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组织。
4消防安全组织
4.1成立由村级居委会主任、责任区民警、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居民小组长和楼栋(院)长代表,以及驻村级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消防组织机构,负责村级消防安全工作。
4.2明确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4.3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5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5.1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区室外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普查,掌握底数,确保100%完好有效。
5.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管理。
5.3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水带、水枪、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建立管理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4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不能满足消防工作需要的,应及时提请街道
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6.1总则
6.1.1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I、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6.1.2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并实
施考核。
6.2消防宣传教育
6.2.1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
公共消防设施标志等。
6.2.2结合实际制定、张贴居民防火公约。
6.2.3以老、弱、病、残、幼等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工作,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6.2.4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每
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不少于4次,做好“119”消防宣传日
活动。
6.3防火巡查、检查
6.3.1督促、指导辖区内小场所实行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工作。
6.3.2村级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日应组织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a)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b)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公共消防设施标志是否完好;
C)居民楼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4火灾隐患整改
6.4.1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改正的,村级居委会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
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村级居委会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6.4.2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6.4.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村级居委会主要领导应组织复查。
6.5消防工作档案
建立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工作档案。
7灭火和应急疏散
7.1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志愿消防组织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
7.2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由村级志愿消防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人员和居民参加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7.3村级志愿消防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消防安全专(兼)职
管理人员工应熟悉下列内容:
a)村级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
b)报告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志愿消防人员还应掌握村级鳏、
寡、孤、独、残、幼人员情况,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
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
7.4发生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志愿消防组织
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
b)使用村级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呼叫、组织、引导火灾现场居民疏散;
d)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鳏、寡、孤、独、残、幼人员;
e)组织火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8考核
8.1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与村级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或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责任书内容,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对所辖村级组织一次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村级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
a)未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
的;
b)未建立志愿消防组织的;
C)公共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d)消防车道搭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e)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
f)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8.3经考评不达标的村级,不得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平安建设等工作的评先选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