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采购工作的探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采购工作的探索□文/刘振宇
【摘要】国有金融企业采购工作是国有金融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文章从采购标的、采购规模、采购方式分析了国有企业采购项目的特点,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存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待优化完善、采购需求质量参差不齐、仍存在一定的合规性风险等问题,并给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采购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国有金融企业;采购制度;合规性
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我国金融领域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同样,招标采购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金融企业采购规模巨大,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此外,近年来国有企业合规内控工作受到高度重视,做好国有金融企业采购工作是国有金融企业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发挥招标采购制度优势的必然选择。
国有金融企业采购制度体系
2018年2月5日,财政部印发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8〕9号,以下简称“财金9号文”)。
财金9号文
的实施对于国有金融企业意义重大。
一是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制定,同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的
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重
新审视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面
临的现实情况与制度,与时俱进,
废止了原《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
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金
〔2001〕209号),并调整建立了与
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相符合的采购规
则。
二是围绕国有金融企业体制改
革、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企业经营
的合规性以及企业需求多元化增加
的采购规模,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
订,以适应新形势下国有金融企业
新的需求。
国有金融企业采购项目特点
伴随着金融改革、金融创新,国
有金融企业的产品不断向多样化、定
制化的方向发展,根据国有金融企业
自身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分析,国
有金融企业采购项目具有以下特点。
从采购标的看
在项目属性上,国有金融企业
采购以服务为主,货物次之,有少量
的工程项目。
其中,服务项目采购以
采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商务
服务业标的为主;货物项目工作服、
职业装采购金额占比较大;工程项目
较少,多为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
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如装饰装修
工程、室内改造工程等。
从采购规模看
采购投入大。
一是体现在国有
金融企业对其信息系统开发和运行维
护等信息化方面的投入;二是随着监
管力度加大,国有金融企业在反洗
钱、合规内控方面择优引入了咨询服
务机构,推高了资金投入;三是同行
业竞争加剧,金融企业在宣传推广、
品牌营销方面加大了投入力度。
从采购方式看
在采购方式选择上,财金9号文
第十九条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16
围的采购项目,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因此,在采购实践中,大多数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上,以笔者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为国有金融企业服务的经验上看,竞争性磋商使用频次远高于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使用竞争性磋商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采购项目属于财金9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二是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竞争性磋商从采购周期、评审规则、组织形式等方面较其他采购方式更加贴合国有金融企业采购讲实效、重服务质量等特点。
另外,从实践上看,近年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前置审批上日趋严格,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有减少的趋势。
国有金融企业采购存在的问题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待优化完善
财金9号文在制度上赋予了国有金融企业较大的自主权,即国有金融企业按其相关要求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具有确定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职责。
与此同时,国有金融企业可参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的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企业实
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集中采购目
录及限额标准。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
采购管理委员会在确定企业集中采
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时应当将企业采
购计划与采购实际相结合,并兼顾
参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的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合理制定企
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基于上述原因,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的合理性尤为重要。
例
如,有的企业按照采购10万元以上的
货物服务制定集中采购标准,但在实
际执行过程中,一些货物服务如桶装
水、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是不适合纳
入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
此类采购虽
然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供应商一般
不具备投标能力,且缺乏投标意愿。
采购需求质量参差不齐
需求部门是货物服务的最终使
用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提出具体项
目采购需求,提出采购申请及采购
方式建议,编写采购需求内容等。
然而,多数采购需求部门对集中采
购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
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缺乏
学习领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
需求部门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
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
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
保险等。
有的需求部门针对其项目将
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
条件。
这些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在后续过程
中,采购执行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还
需要对需求部门进行解释说明,分
析违规的原因,修正原有的采购需
求,这一过程无形中增加了采购时
间成本。
因此,对采购需求部门而
言,应当强化采购培训力度,对采
购政策及规则进行宣讲,集中进行
采购知识和采购实践的指导,从整
体上提高采购需求质量,缩短采购
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仍存在一定的合规性风险
由于国有金融企业受政策影
响、市场波动等外部影响较大,企
业经营策略也在不断进行调整,有
的经营决策直接影响到采购项目的
推进。
有些项目在采购组织过程
中面临重大变更,有些项目已经有
了采购结果但无法继续执行。
这些
情况无疑给采购主体带来了较大的
合规性风险。
一是根据《招标投标
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
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
动。
二是在中标及合同订立方面,
招标结束之后,不能擅自变更、中
止或者终止合同。
从这两点考虑,
项目中止或终止都具有一定的合规
性风险。
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采购的建议
合理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
标准
国有金融企业可根据采购实践
中遇到的问题不断优化调整集中采
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根据国有金
融企业自身采购特点结合实际情况
调整规模、品类等内容,合理制定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17
刘振宇.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采购工作的探索
建立采购培训机制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采购培训机制,对采购全过程、招标人相关主体进行系统性培训,包括对采购部门、合规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纪检监督部门、招标人专家库专家以及需求部门针对采购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和阶段进行讲解,化解采购风险。
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根据项目生命周期区分不同责任主体的第一责任,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订立与履行等全方位厘清责任,落实到位。
保证采购前有计划、采购中有秩序、采购后有保障,以制度督促采购主体树立责任意识,有规可循,有据可查。
对招标采购的合规性进行宣贯,重视培养采购主体的廉政建设、思想建设和合规性意识建设,避免采购环节相关风险的发生。
推广并完善电子化招投标
电子化招投标是创新的招标采购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委都明确表示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
推行电子招投标有利于提高国有金融企业招标投标透明度,节约各方资源和采购交易成本,能够提高国有金融企业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有效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对于全国性国有金融企业来说,电子招投标能够实现远程异地评审、远程异地监督,不同区域的专业人员能够通过线上方式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监督部门人员可以通过远程形式对采购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记录,并方便事中事后对影响进行留存,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节约时间
空间成本。
对于区域性或地方国有金
融企业,电子招投标能够有效避免
投标人围标串标,通过不见面的方
式,减少评审专家与投标人接触的机
会,促进工作采购公平公正开展。
建立健全异议质疑投诉管理机
构及职能
财金9号文第三十条规定了“对
国有金融企业实施的招标等集中采
购活动,投标商及相关方认为有任
何违法违规问题的,可按规定向国
有金融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以及国
家有关部门投诉。
”然而,上述条
款只明确投标商可以按规定进行投
诉,并未明确异议、质疑的处理方
式。
在实践中,国有金融企业基本按
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
定的异议处理方式执行。
在此基础
上,《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
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
1117号)也规定了“招标人是异议处
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
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
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
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
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
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实行电子招标投
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
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
不得
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
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
投标活动。
”对此,招标人应当畅通
异议渠道。
由于近年来加强企业合
规成为企业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
的重点,越来越多的国有金融企业
成立了单独的合规部门。
综上所述,
在国有金融企业招标采购实施过程
中,企业合规部门应当主要负责采
购过程异议质疑投诉的管理工作。
此外,加之国有金融企业采购决策
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
制,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
等部门应当实施全过程监督。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优化营商环
境长效机制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国
有企业的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在
招标投标方面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
境长效机制,清除投标壁垒,消除
地域限制,降低交易成本。
对纳入
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进行重点管
理,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加分条
件,规范评审标准中对业绩、奖项
等因素的设置。
避免对专利、商
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
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指定或者限
制。
严格按照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
商环境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以制
度方式加以明确。
(作者单位:中招国际招标有
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
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金〔2018〕9号[A/OL][2018-02-11]
https:///xinwen/2018-02/11/
content_5265823.htm.
[2]张泽明.《国有金融企业集中
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之理解[J].招标采
购管理,2018(09):02.
责编:戎素梅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