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车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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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临时停车行为。
第三条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方便群众;
(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三)科学引导,提高效率。
第二章临时停车区域划分
第四条临时停车区域分为以下几类:
(一)道路临时停车带:设置在道路两侧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上,供车辆临时停放;
(二)专用临时停车区:设置在商场、医院、学校、机关等单位内部或周边,供本单位人员或特定人群使用的临时停车区域;
(三)夜间临时停车区:设置在夜间允许停车的道路两侧,供夜间临时停车的车辆使用。
第五条临时停车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并配备相应的停车设施。
第三章临时停车规定
第六条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停车方向停放,不得逆向停放;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盲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三)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市貌;
(四)不得长时间占用临时停车区域,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五)不得在禁停区域停车;
(六)不得在临时停车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
第七条临时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多个车位;
(二)不得随意移动车辆,不得堵塞通道;
(三)不得在车内留下物品,以免影响他人使用;
(四)不得在车内乱扔垃圾,保持停车区域卫生。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临时停车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临时停车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具备一定的交通管理知识和技能;
(三)持有相关岗位证书。
第十条临时停车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临时停车区域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临时停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负责对停车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暂扣驾驶证;
(四)强制拖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上位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