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_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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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经济1999.10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刘 宽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农业保险从我国解放不久,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曾经是一个全国性的大险种,特别是大牲畜,作为50年代农民的“半份家财”,其保险更具特别重要的位置。
但由于多种政治、历史因素的影响以及保险理赔中的问题,在1959年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农业保险也烟消云散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保险业再度新生。
“人保”以国有保险企业的体制,从支援农业的角度出发,于1982年开始进行了农险的尝试。
据资料显示,在全国农险保费收入最高的1993年,“两业”(种植业、养殖业)保费达到8.29亿元,占当年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46%,全国有1000多个县、市辖区开办了包括牛马驴骡、猪羊兔鸡、鱼虾鹅鸭在内的养殖业保险和农作物保险,对农业的保险保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
在山西省农险业务发展最好的1992年,“两业”保费收入达778.5万元,占财产险业务的1.43%,并在全省所有的县市开办了农业保险。
其中太谷县、太原北郊区等地开展农险业务的做法,引起了全国关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广为宣传,一时间前来学习取经的单位和个人络绎不绝,先后有20多个省市来山西学习取经。
然而1997年底,山西农险保费收入仅412万元,农险占财产险总收入的0.44%,比农险业务发展最好的1992年下降0.99个百分点,绝对值下降了52.9%。
全省有农险业务的县市不到20%,并全部为麦场火灾保险,种养两业全部停办。
而就是麦场火灾保险,也是“人保”公司出于为国为民分忧的考虑,在保持地位险种的特有政策下保持下来的。
可见山西农险目前处境之艰难。
从全国来看,1997年农险保费收入为15.4亿元,也呈大幅萎缩态势。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随着科技的发展,在风、雨、雹、虫、洪等灾害的预报和防治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为农业防灾减灾创造了许多有利条件,但是农灾仍防不胜防,所造成的损失也十分惨重,如1995年秋季山西因洪涝灾害,近1/3的农作物绝收。
1998年东北和长江流域的洪灾给广大农民造成的损失更加惨重。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防灾抗灾的能力还十分脆弱,因而农业保险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其特殊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而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受利益原则的驱动专在城市里跑来争去,远离乡村。
当前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是:
1.农业损失率高与农民收入低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农业生产受大自然的影响近期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
据统计,山西省平均每年旱灾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5%,雹灾占
2.7%,霜冻、风暴、水灾、病虫各占1%,除旱灾外,全省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农业产值的6.7%。
以1997年为例,山西全年的农业产值为226.9亿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5.2亿元,人均损失64.9元。
如果照此作为农业种植业的损失率来计算,农险的费率应为6.7%,按此费率计算,每个农民每年要负担农险保费64.9元。
一个4口之家每年要负担260元的保险费,这个数字对于相对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讲,是绝对交不起的。
如果把旱灾损失包括在内,或是以1995年的涝灾计算损失率,收取保费的费率都达到了30%以上。
农民是无论如何也承受不了的。
如果开办综合险(包括财产、牲畜),保险费率就更高了。
而山西贫困地区农民平均年收入还不到1500元,难以负担昂贵的保险费。
农业的高损失率同农村人均收入低这一基本矛盾决定了农险业务开展的艰巨性。
按照保险的基础理论,收取保费的费率应取决于农业生产的损失率,这样确定的收费标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
但如果厘订的保险费率过低而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就要出现亏损,保险企业无法经营下去。
这一矛盾不解决,农业保险就无法开展。
2.不能大面积承保进行损失分摊与保险大数法则理论的矛盾。
由于农民收入偏低、保险意识弱、经营地域辽阔,而保险从业人员少,以及没有合适的农业保险组织机构,形成了农业保险承保率低的结果,也就是不能达到全国农民都参加保险。
因而不可能形成大面积承保分摊损失。
1992年山西省农业险保费最高也只有778.5万元,承保面积71
3.7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2.9%,且保障程度极低。
如太原北郊区每亩农作物保障金只有10元。
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为其核定损失率和厘订保险费率的依据。
显然,这种承保面积低、保障程度低、承保率低的保险业务,难免出现“逆选择”。
也就是被保险人认为风险大的就投保,风险小的就不保,致使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危险集中,容易形成很高的赔付率。
这种低承保率和大数法则要求大面积承保的矛盾,实质上是被保险人逆选择和风险不能分散的矛盾,造成了保险的不合理性,其结果是保险公司因赔付太高,不能持续经营。
另一方面,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聚万家之财,救一家之难。
但目前的情况却是由于达不到大面积承保,就不可能大量聚集保险金,当然也无力对农业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可以设想,如按9亿农业人口计,每人每年交10元保险费,全国就是90亿元,就可对灾害损失进行补偿。
但在人保公司农险发展最好的一年保费也只不过8.29亿元。
山西农险发展较好的太原北郊区收取的保费只有38万元,对一个多灾的农业区来讲,这点保费确属杯水车薪。
3.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目的同农业保险亏损性的矛盾。
由于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及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特性,古今中外都对农业给予了特殊的政策性倾斜。
早在中国古代便推崇重农思想、重农措施。
就连农业发达、粮食外销的欧美国家也无不给农业以优惠政策。
比如减免税、农业的低息贷款、民政救济等。
以保险业为例,欧美、日本等国家对农业大都实行了强制保险,用政策补贴、保险公司微利经营的方式来扶持农业保险。
而我国目前保险业均为商业性保险,以盈利为目的。
农业保险在无特殊政策的情况下,因其收费少,战线长,风险大,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导致了农业保险无人问津。
“人保”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从为国家做贡献的角度做了一些业务。
据统计,1986~1995年的农业收赔情况是: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赔付率97.45%;如果加上5.7%的营业税、14%的费用,实际亏损率为17.15%。
以1993年为例,全年农业保费收入8.3亿元,亏损金额达1.45亿元。
从山西省的情况来说,1986~1995年的10年
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为154.1%;10年间农险总收入为3694万元,实际亏损1998万元,如果加上5.7%的营业税、12%的费用,共计亏损2651万元。
可见,经营农业保险与其商业化保险经营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可以预见,农业保险仍然将会不断萎缩,甚至可能出现全国性的停顿。
三、我国农业保险走出困境的对策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重要的“安全带”、“稳定器”,不言而喻是重要的。
特别是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刚刚基本实现温饱型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基础还比较脆弱,农业仍然是国家和社会经济稳定的根本支柱。
因而尽快解决农业保险问题就成为一个十分紧迫而又非常必要的任务了。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性对策。
1.立法经营,强制投保。
为了使我国农业保险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总结国内农业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借鉴外国的经验,可将农业保险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实行。
建议制定《农业保险法》,规定农村“两业”必须实行法定保险,从而强化农民保险意识,促进农民防灾的商业化进程,借此减轻国家防灾负担,使我国农业保险、农民防灾救灾走上一条法制化、商业化的道路,开创我国农业防灾的新局面。
2.专业机构,专业队伍。
在立法基础上建议设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
其性质是在国家直接领导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完成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实施农灾的预防和救助;执行灾后损失的评估和理赔;组织和实施农险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这样做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有利于积累保险资金,有利于提高农险管理水平。
总之,设立农业保险公司是政策性业务的需要,也是国家计算补贴农业保险的需要。
农业保险面积大、范围广,种养两业涉及上千个品种,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所以,农业保险必须有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专业人才队伍。
只有高素质的专家,才能完成国家保险公司所担负的职责,才能适应农业保险复杂性的要求。
3.政策倾斜,多方扶持。
农业保险必须有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需要财政、税收、民政、农林、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部门的支持。
比如,中央、省、地、市、县从财政上挤一点,作为补贴;又如将农业减免税部分用于补贴农业保险公司,而且对农业保险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又如民政部门将每年的灾害救济款,以保险基金形式交给农业保险公司管理,变消极救济为积极御灾;粮食部门从粮价中让出1%~2%来支援农业保险基金;农林、水利部门可将一部分支农款拨付给农业保险公司。
通过这些途径,使保险基金雄厚起来,农险才能真正成为有能力抵御自然灾害、群众依赖的保障部门。
4.滚动发展,积累资金。
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各级、各部门要多方筹集。
即在政府有关部门、经济组织支持的基础上,农民个人也要在平时就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以备大灾之时所用。
在保险基金的积累上必须实行年年投入,岁岁扶持,无灾多存,小灾小用,结余滚存,日积月累,以滚存大笔农业保险基金。
再加上全国统用、相互救助的办法,就可以不断壮大农业保险基金,以备大灾大用。
5.风险共担,同舟共济。
要实行哪里的农民交的保费多,在同等损失程度时,哪里的农民就应同比例多得到补偿。
既要体现国家对农民的一视同仁的保障,又要鼓励农民积极投保,多保者多保障,体现商业性原则。
同时,还要促使农民增强保险意识,自觉对自然灾害进行抵御,
增强自我保障意识。
6.先低后高,逐步到位。
农业保险在起步时,不要一下搞得保障程度太高,使农民望而怯步、有关部门负担不起。
而应该先低后高,循序渐进。
即先采用低保额、低收费,保障其物化成本,不保收成,也就是只保成本。
这样符合农民收入低、负担能力弱的现时经济水平。
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再逐步改变低保费、低保障的办法,逐渐到位,使农民真正享受到保险的好处。
当然,条件好的地方可以适当发展快一些,不搞“一刀切”、同步走。
7.加强宣传,强化意识。
过去的实践证明,农业保险之所以失败,往往与农民保险意识差分不开。
他们有的认为农业保险是白交钱,看不到可能的风险,侥幸心理严重,只有轮到自己受灾,才自认倒霉。
有的认为要搞保险就得从保险公司那里赚来钱,不能吃亏。
这些人交费积极,但虚报冒领或其他不道德行为也常有发生。
如不少人当年在牛价下跌到低于保额时,宁肯致牛死地,骗取保险金。
山西忻州地区试办奶牛保险就是一例。
承保后牛价很快下跌,农民想方设法把牛整死,向保险公司索要赔款,结果保险公司收取保费20万元,赔出100万元。
山西五台县试办养猪保险,赔付率达800%。
原因是宣传教育跟不上,没有使农民真正理解保险救助灾害、扶贫济危的本质含义。
诸如这样的意识都将直接有害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因此,必须加强宣传,使群众正确理解保险保障的含义,使其既认识到保险的好处,积极参加保险,又能遵纪守法,按保险的制度规定办事,积极支持并办好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8.防赔结合,以防为主。
我们对自然灾害的态度,应是防范重于救灾。
建立农业保险公司,可以拿大众之微钱,办一些大家都想办、又办不成的大事。
如冰雹、干旱、洪水、病虫等自然灾害往往面积大、速度快,决非一家一户农民所能抵御,而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其防灾功能,采取打炮消灾、飞机灭虫、卫星预报等方式起到分散的个体农民想办而又办不到的事情。
另外,利用农险基金结余,还可以改善水利设施等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丰收“保驾护航”。
“人保”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教训充分证明了农保不能立足于“赔”,而要立足于“防”。
太原北郊区通过对冰雹带打炮的方式防雹,收到很好的成效,据测算投入几十万元费用,直接效益达数千万元,深受农民欢迎。
9.建章立制,严格管理。
农业保险要通过保险法来规范投保人的有关行为。
同时,要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从微观上管好用好保险基金。
特别是要从承保、理赔到资金的收、存、发放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制度。
在具体管理上,要针对农险的保险对象是有生命的对象这一特点,加以研究。
特别是农作物,由于受灾时间不同,灾害给农作物造成的影响也不同,在理赔上就应有别于其它财产,可独创自己的管理办法,有的放矢地解决好农业保险的管理及承保、防灾、理赔等一系列技术问题。
(作者单位: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责任编辑: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