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贯彻执行(佛劳社[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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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佛府办[2011]219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佛府办[2011]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佛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佛山市是制造业大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广泛存在。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初步建立起市、区两级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机制,市、区、镇(街)三级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和防治网络逐步完善;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前期预防措施逐步落实;加强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我市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职业病逐步进入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2002年以来全市累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31 起,中毒人数86人,中毒死亡6人;现有尘肺病人401例,尘肺观察对象226例,尘肺病人死亡31例;职业病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共卫生突出问题。

二是我市中小企业多,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监管难度大。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佛府办[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促进本市经济发展。

第三条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为(统称为参保人):(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二)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职工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保障、家庭病床保障、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大病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及部分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的管理工作,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具体经办工作,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医保工作。

第六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第七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筹集并管理职工医保基金。

关于调整09年度佛山地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09年度佛山地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通知

集团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文件美集行人发[2009]059号签发人:黄晓明关于调整09年度佛山地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通知各单位:根据《关于调整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佛社保[2009]36号文)的规定,结合集团经营状况,对佛山地区单位09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应调整如下:一、缴费基数(一)社会保险1、养老、工伤、失业保险:(1)M、P、A类人员缴费基数不做调整,继续按照广东省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54元缴纳。

(2)O类人员调整为按1655元(2759元的60%)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所有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佛山市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87元)的80%,即2070元。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做调整,继续按上一年度缴费基数执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7083元执行。

二、缴费费率社保缴费费率不变,其中单位18.13%;个人:本地户籍10.5%,外地户籍10%。

(详见附表一)住房公积金缴费费率不变,其中单位与个人均为5%。

(详见附表二)三、执行时间及要求1、以上通知自09年7月1日起执行。

2、各单位所增加的费用在09年福利预算中消化,不另行追加福利预算。

3、佛山地区的单位若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与本通知的规定有差异的,需由集团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4、佛山地区以外的单位,在7月31日前将09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调整方案报至集团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案。

特此通知!附表一:《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附表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集团行政与人力资源部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发:集团各单位附表一: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备注:从09年3月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为0.5%,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为1.125%。

附表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2]496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4【实施日期】2012.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4日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2〕60号),进一步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人才,切实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要求,通过开展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全部纳入我市入户城镇对象范围,为高技能人才入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民富市强,幸福佛山”提供人才保障。

二、对象范围及条件在我市从业并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职工;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中具备通过技能鉴定获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均可发给《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

符合申报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鉴定但尚未获取证书的可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符合条件后可凭《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办理就业地入户城镇手续。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 件 号】穗劳社养[2009]1号【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1-21【实施时间】2009-01-21【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同意,现就我市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纳入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下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同时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3元。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及高级技师)、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时符合本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调整后仍未达到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1712元/月的,按1712元/月予以补足。

四、凡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单位领取离退休费与个人基本养老金差额的,参加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在原单位发放的差额中作相应扣减。

五、按照《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和《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享受离休待遇的离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参加本次调整,待机关离休费调整时按机关办法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2年4月2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清理决定和理由1广东省劳动局关于《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险〔1989〕47号废止,已被《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涵盖。

2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关于临时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险司〔1992〕3号废止,已被《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涵盖。

3广东省劳动局印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险〔1992〕33号废止,已被《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涵盖。

4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合同制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关〔1996〕147号废止,主要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5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社保〔1999〕38号失效,适用期已过。

6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与原停薪留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155号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劳动合同法》涵盖。

高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法

高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法

高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切实做好人才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高明区关于加强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需按照《佛山市高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认定和评定后,凭颁发的高明英才卡享受相应服务和待遇。

一类、二类高层次人才发放英才金卡,三类高层次人才发放英才银卡。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在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服务体系第四条建立覆盖全区的人才服务网络,延伸人才工作触角,在各镇(街)建立人才服务站,对上完成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相关任务,对下指导、服务企事业单位人才工作,推动人才服务工作下沉化、深入化,提高基层人才工作服务水平。

第五条建立重点企业人才联络点,打造企业人才工作联络员队伍,畅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与企业的沟通渠道,区人才办负责企业人才联络员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企业联络员及时向区人才办报送本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人才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提供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反映企业对人才政策、人才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人才调查研究和考察交流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建立人才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向社会展示我区人才工作情况,实现人才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化,搭建起政府与人才互动的平台。

建设信息完备丰富的人才信息库和紧缺急需人才库,定期收集、更新人才引进、流动、需求、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对人才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建立人才联谊会、俱乐部,定期组织举办文体活动、学术技术论坛,以及区领导与高层次人才联谊活动,丰富人才业余生活,切实解决人才在婚姻、社交、乡情、文化等生活与精神方面的实际需求问题,提高人才归宿感。

第八条鼓励建立各类型人才协会、人力资源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协会、人才服务机构承接部分服务性的人才服务工作,丰富人才服务的内容。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九条服务内容主要有:(一)住房保障服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各区政府节能考核情况的通报-佛府办[2010]12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各区政府节能考核情况的通报-佛府办[2010]12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各区政府节能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各区政府节能考核情况的通报(佛府办[2010]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今年7月1日至9日,市政府在各区政府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市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监察局、人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统计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现场核查工作组,对各区政府2009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

目前,节能考核结果已经市政府审定,从考核情况看,各区能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克服金融危机的影响,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节能工作的各项部署,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其中,南海区超额完成2009年节能目标,顺德、禅城、高明、三水区也完成了2009年节能目标,各区“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率累计进度均超额完成任务,节能工作措施基本得到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节能考核基本情况(一)节能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2009年各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综合排名(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两项指标综合评定)如下:总体排名考核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2009年度单位GDP能耗“十一五”前四年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1南海超额完成11.84%180.48%2顺德完成5.51%114.18%3禅城完成10.82%190.94%4高明完成12.08%164.77%三水完成11.89%158.11%(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1、节能制度建设得到加强。

各区均成立了节能降耗(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本区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并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佛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办法》下发之日起,原市直机关单位政府聘用人员改称为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鉴证,合同期限按原聘用期限不变。

二、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要从严控制,除特殊需要外,今后各单位不再增加雇用人员数。

同时为规范编制管理,今后不再采用编制置换的办法招考雇用人员,原来已用于置换的编制要继续冻结,待已置换雇用人员数不再使用后才能解冻,各单位的雇用人员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工作需要核定。

三、今后市直机关单位招考雇用人员必须通过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委托已建立题库的人事考试机构或有资质的人才测评机构、有资质的高等院校命题,招考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考试范围。

笔试、面试过程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直机关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雇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单位在核定的雇用人员控制数内,签定劳动合同、不占用机关单位人员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七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雇用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各机关单位负责直接管理工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明府办〔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府办〔2019〕31号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0日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中共高明区委办公室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办发〔2018〕38号)等文件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既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严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

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

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

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甲方: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通讯地址:乙方:通讯地址:乙方于______ 年 _____ 月____ 日公开竞得位于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以南、西江河以西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面积为170687.68平方米(折合约256亩),用途为港口用地,用地红线图系列号:出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交地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 ,并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咼明分中心签署《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

本协议是乙方与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必要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参与该宗地的竞买,视为乙方已完全了解本协议的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引入项目要求(一)产业类型:乙方必须在本宗地上从事货运港口(行业代码5532),并在地块拍卖成交后三个月内到区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二)注册资本和投资主体:土地竞争者必须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竞得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前须成立一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住所登记在高明区荷城街道范围内的公司承接地块的开发利用,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且公司或其投资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为中国主板上市的市值不低于800亿(以本宗地土地网上挂牌截止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值计)佛山市内大型制造型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或其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应为指持股比例为51%及以上)。

2、须为中国主板上市港口企业,市值不低于250亿元人民币(以本宗地土地网上挂牌截止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值计),具有不少于5年的港口生产管理经验。

或其全资子公司。

3、具备每年为该码头提供10万个柜业务量能力的企业。

(三)动工时间:第一条第(二)款注册成立的公司所投资的本宗地项目,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建设。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佛人社[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3]12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4月11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培训就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办〔2012〕252号)、广东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粤禁毒委〔2012〕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可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认定印章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停止发放后与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49号)规定的样式,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城乡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一)城镇男性45周岁或以上、女性35周岁或以上失业人员。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6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国家政策形式明确了保证金改革的要求,“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

我市从2009年起就开始在建设领域实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同时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共同制定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主要采取什么形式?相对于过去要求缴纳现金的保证金制度,本次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可采取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等方式缴存,一方面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中央、省探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第三方担保方式的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

三、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和上限具体是多少?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征求意见情况,我市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和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为3%。

以现金方式缴存保证金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首次存缴比例为合同总造价的3%,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500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佛府办[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328 232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日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培育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1〕2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佛发〔2012〕3号),规范和推进我市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佛山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指将政府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定期按照市场标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务产品的合约,由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履约情况来支付服务费用。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佛府办[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佛府办[2010]130号)各区人民政府:2009年,我市各级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因素,全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根据《印发佛山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10号)及《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通知》(佛农工办〔2010〕7号)要求,经过综合考评,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一、禅城区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95.5分,评定为优秀等次。

按佛府办〔2010〕110号文件精神,给予通报表扬。

二、南海区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94分,评定为优秀等次。

按佛府办〔2010〕110号文件精神,给予通报表扬。

三、顺德区 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97分,评定为优秀等次。

按佛府办〔2010〕110号文件精神,给予通报表扬。

四、高明区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87.5分,评定为达标等次。

五、三水区2009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88.5分,评定为达标等次。

希望受表彰的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争取更好成绩;暂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区继续努力,查缺补漏,完善各项工作,共同为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及转移就业工作再上新水平作出更大贡献。

佛山市高明区职业病防治

佛山市高明区职业病防治

佛山市高明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明职防小组办…2011‟1号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陶瓷洁具、卫浴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有效治理陶瓷洁具、卫浴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职业病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我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区职防领导小组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区陶瓷洁具、卫浴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职业卫生整治△方案通知抄送:佛山市卫生局,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各陶瓷洁具、卫浴企业。

佛山市高明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3月21日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陶瓷洁具、卫浴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0年,我区高明安华、法恩洁具公司等部分陶瓷洁具、卫浴行业发生了粉尘作业工人尘肺病职业危害事件,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损害,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治理陶瓷洁具、卫浴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我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我区计划在全区开展陶瓷洁具、卫浴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我区“绿色崛起示范区”建设,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调整提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深入开展全区陶瓷洁具、卫浴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群体性职业病发生。

二、工作目标(一)全面掌握我区陶瓷洁具、卫浴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规模、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及个人防护状况等。

(二)陶瓷洁具、卫浴企业改革生产工艺,使其生产流程布局合理,全面落实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高明区贯彻执行(佛劳社[2009]39号)

高明区贯彻执行(佛劳社[2009]39号)

高明区贯彻执行(佛劳社[2009]39号)文件宣传资料根据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佛劳社[2009]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市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

为便于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了解相关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内容归纳整理如下,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仔细阅读。

一、属于“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对象范围“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现属佛山市户籍;2、在1978年6月1日至我区贯彻执行省府《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一时段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职工。

原企业是指1994年6月前参加我市(区)固定工退休统筹的原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3、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年限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我区执行《暂行规定》前,本人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离开原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根据个人的需要和经济能力在确认的范围内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但已经按佛劳社[2005]242号文办理统筹认定的年限不再重复缴费。

三、办理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期限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必须在《通知》实施之日起1年内(即至2010年2月3日止)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再受理。

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及有关规定1、一次性缴费的标准是:每月缴费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18%,即每补缴1个月需要743元X18%=133.74元。

(附缴费标准参考表)2、经社保部门核定了一次性补缴社保费后,申请人应在当月缴清费用,当月未缴清费用的,申请人需再次向社保部门提出缴费申请,《通知》执行1年内(至2010年2月3日止)未缴清费用的,视为自愿放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佛府办[2004]318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4]3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和全国、全省、全市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援助力度,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扩大和调整社会保险补助范围及补助申报时间问题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2002年9月30日以后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含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所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

社会保险补助按两个标准计算:一个标准是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或超过基数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投保的,以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另一个标准是用人单位按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投保标准)为基数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投保的,以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珠劳社办[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劳社办〔2009〕4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事项,已在我市第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时取消,因此我市不再受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申请。

二、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中关于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实施方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章制度或实施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要认真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5•【字号】佛府[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3]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维护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00]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随军并入户本市各区的驻军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安置实行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第四条随军家属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所在区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安置补助金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区4万元,三水、高明区3万元。

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的随军家属,视同当地政府已予安置就业。

第五条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由本人到所在区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佛山市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申请表》,送配偶所在部队加具意见后,携申请表和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交所在区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安置补助金。

第六条凡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安置过的随军家属不再领取安置补助金,他们下岗失业后仍由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就业。

第七条在佛山市范围内,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只能领取一次安置补助金。

第八条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关系可挂靠在当地政府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服务中心,免交挂靠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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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贯彻执行(佛劳社[2009]39号)
文件宣传资料
根据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佛劳社[2009]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市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

为便于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了解相关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内容归纳整理如下,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仔细阅读。

一、属于“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对象范围
“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属佛山市户籍;
2、在1978年6月1日至我区贯彻执行省府《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一时段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职工。

原企业是指1994年6月前参加我市(区)固定工退休统筹的原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3、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年限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我区执行《暂行规定》前,本人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离开原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根据个人的需要和经济能力在确认的范围内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但已经按佛劳社[2005]242号文办理统筹认定的年限不再重复缴费。

三、办理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期限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必须在《通知》实施之日起1年内(即至2010年2月3日止)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再受理。

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1、一次性缴费的标准是:每月缴费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18%,即每补缴1个月需要743元X18%=133.74元。

(附缴费标准参考表)
2、经社保部门核定了一次性补缴社保费后,申请人应在当月缴清费用,当月未缴清费用的,申请人需再次向社保部门提出缴费申请,《通知》执行1年内(至2010年2月3日止)未缴清费用的,视为自愿放弃。

五、缴费后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的计算
1、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划入其
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的等信息。

2、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3、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4、申请一次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分局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各区分局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年限等信息。

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户籍所的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同时记录个人账户及年限等信息。

5、按照《通知》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作参加医疗保险年限和失业保险年限。

六、申请人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处理办法申请人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县以上
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可按照《关于对不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实行“延后缴费”的处理意见》(佛劳社【2005】240号)的规定,申请延后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七、缴费后养老待遇的核发
1、早期离开县属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申请基本养老金。

2、现已在本市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照《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3、在《通知》实施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申请人,缴足养老保险费后,首次核发基本养老待遇的时间最长可追溯至2009年2月。

八、办理申请一次性缴费须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2、职工档案资料;
3、有关档案资料复印件。

十、办理地点
高明区泰和路103号劳动保障大楼三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股
咨询电话:88232332 88232939
佛山市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高明分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
附:
执行(佛劳社[2009]39号)文件缴费标准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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