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全面试行中的监督管理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全面试行中的监督管理问题
张凯;吴艳华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制度.监督管理既是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重要体现,也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之一.社区矫正从试点至今全面试行,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各种监管制度,但在监管理念、内容及措施方面仍存在偏差和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变革管理观念,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以推动社区矫正的深化与发展.
【期刊名称】《保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23)006
【总页数】3页(P54-56)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刑本位
【作者】张凯;吴艳华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邯郸,056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8
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的体现,也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之一。

200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
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至今,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了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为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仍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在监督管理理念、制度及方法层面仍存在一些认识偏差和不足之处,需要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反思。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制度,罪犯在开放性的社区中接受教育矫正。

与监禁矫正相比较,社区矫正并不是简单地矫正场所、方式及内容的改变,而是对矫正理念的变革。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受传统重刑主义的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处于监禁矫正倡导的“刑本位”阶段。

“刑本位”监狱理论从监狱是剥夺自由刑的执行机关出发,更多考虑的是刑罚本身如何得以完整准确地实现,更多地注意到监狱执行刑罚的程序和环节。

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重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如按时报到制度、监督考察制度、定期走访制度、会客制度、迁居制度、请销假制度等;强调从形式上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缺乏“人本位”的矫治理念。

这与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但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和不断深化,监督管理应当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转变。

“人本位”是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体现,它的基本立意不在“刑”,而在“人”。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把罪犯当作人看待,实行文明管理,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其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

刑事法律是以人权为基础的,在行刑法律运作领域中,罪犯人权保护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1]48。

刑罚人道主义主
张从预防主义出发,要求以“人本位制”的矫正主义取代以“刑本位制”的报应主义。

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变革管理观念,转变过去强制、歧视、甚至排斥罪犯的态度,给予罪犯以必要的信任和接纳,在人格上给予尊重。

只有转变管理理念,才能在具体
管理内容、方式及方法上有所创新,达到预期的矫治效果。

在“刑本位”的管理模式下,矫正工作者依靠严格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对罪犯进行管理,形成一种单向性、地位不平等式的管理模式,罪犯处于服从地位,被动地接受管理,难能养成自我管理的能力。

我们应当在管理的模式上进行改革,矫正工作者对罪犯进行管理,罪犯的回应并不一定是完全被动的接受,而是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选择,这种选择性的回应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矫治人员的矫正模式。

矫正工作者应当培养他们对痛苦反应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自控能力,使其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把不良心理转化为良性心理状态,培养和提高服刑人员的自我管理能力,实现单方性强制管理向双方性民主管理转变,以利于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过程,尽管罪犯在开放性的社区中接受矫治,但刑事制裁性仍是其根本属性。

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决定了矫正工作者对服刑人员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

目前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大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定期汇报到制度、监督考察制度、定期走访制度、迁居制度、请销假制度、会客制度、公益劳动、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上述制度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刑事制裁性。

同时,由于违法犯罪行为,社区服刑人员被贴上“罪犯”、“坏人”负向标签,尽管他们不在监狱中接受矫正,但大多数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需要矫正。

因此,社区矫正也是通过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过程。

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双重性质。

但目前各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强调其刑罚执行性质多,而重视其社会工作性质少。

例如,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大多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按期报到,即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周向司法所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当月的书面思想和情况汇报。

定期走访,即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要每月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单位、本人等,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
限制活动区域,即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在指定范围内活动,原则上不得离开居住地,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居住地的,要履行请销假手续,以保证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一直处于可控状态中。

从上述管理制度来看,司法行政机关注重对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控制,通过各种规章制度将服刑人员限制在特定区域接受强制性矫正,其管理水平停留在监控层面,而矫正其不良心理及行为恶习的措施较少,这与预防重新犯罪,促进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社区矫正根本目标相悖离。

矫正工作者应当转变观念,监管内容从重视控制逐渐向关注矫正转变。

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及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标。

对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是手段,是实现根本目标的保障。

目前各地区将对服刑人员的监管控制放于首位,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关注不够。

教育矫正是促使罪犯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根本目标的关键所在。

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运用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加强对服刑人员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探索分类型、分阶段、分级别的矫正方法,才能切实提高矫正效果,实现社区矫正的根本目标。

我国社区矫正正处于全面试行阶段,《通知》规定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是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要求各地在工作中,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司法部出台的《办法》,将矫正具体细化为监管管理、集中教育、个别谈话、公益劳动等方式,而各地区对矫正活动进一步细化,如周见面、月汇报,每月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及外出迁居审批制度等,这使矫正工作有章可循,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践的监管措施处于形式化阶段,应当向科学化转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分类管理不到位
目前,我国官方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以下5类:(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
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
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从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来看,上述分类不能满足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工作的需要,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地区,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合适本地区的分类标准。

另外,我国社区矫正分类矫治体系尚不完善,处于探索性阶段,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司法实践中,对5类矫正对象的区分尚不明确。

很多地区将各
类矫正对象不加区分,实施统一管理方式和教育内容,未将分类矫治理念落到实处。

其二,矫正工作者观念落后。

很多矫正工作者没有充分意识到分类矫治的重要性,甚至不懂得什么是分类矫治。

有的试点地区也开展了矫治前的风险评估,但是,在评估之后,一些矫正工作者不知道如何利用评估的结果为矫正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不知道如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日常监管。

这需要矫治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矫正工作者理念和基本素质的培训,为分类矫治工作提供队伍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分类管理科学化。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科学的测评与分类指标体系。

科学评估是分类管理的前提。

有关部门应当在总结试点地区实践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着手制定一套统一的测评与分类指标体系,从而实现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规范性和分类矫治的科学化。

其次,矫正工作者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并进行阶段性调整。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风险评估将服刑人员划分为稳定、一般、重点关注和高危控制四个管理等级,采取由相对宽松到严格的处遇措施,根据服刑人员阶段性表现进行管理等级调整,以提高矫正对象改造的积极性及矫正效果。

此外,矫正工作者根据服刑人员犯罪性质、犯罪类型进行个别化处遇。

例如,女性服刑人员通常具有认知片面、直观,情感细腻且不稳定,意志薄弱等特点,矫正措施要坚持感性教育与理性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家庭帮教
力量;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知识水平低,认知能力差、情绪冲动、行为随意等特点,矫正方案要着重给予关怀、鼓励和帮助,加强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寓管于教;财产型服刑人员具有认知偏激、重物轻人、意志薄弱等特点,矫正措施要着重改造其不良需要结构和利己主义人生观,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

暴力型社区服刑人员具有认知水平低、思维方式简单、情绪不稳定、行为凶残且随意等特点,矫正工作者运用个别教育方式,加强法制教育内容,以促其消除不良心理及行为恶习。

2.心理矫治未落实
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各地区都十分重视心理矫正工作的开展。

目前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已经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大多都成立了心理咨询中心或心理辅导站,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同时,充分利用本地区人力资源,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各地区心理矫治工作大多停留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和心理咨询层面,真正意义的心理治疗很少,主要是由于缺乏专业的心理矫治人才。

客观地讲,从目前县(市、区)司法局、街道(乡镇)司法所的人才储备看,对服刑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并不现实。

实际上,咨询和治疗是有区别的。

“咨询大多是现实取向的,它处理影响罪犯的当前问题,涉及直接的问题解决和危机干预,与此时此地的现实问题相关。

而治疗则更可能与罪犯的过去、现在的和未来的问题有关,治疗要考虑罪犯生活的方方面面,治疗师通常要花大量的时间考察罪犯的早期童年经验。

因此,刑事司法的治疗师既重视即时的问题解决,更强调罪犯的态度、行为和价值观的长期改变”[2]8。

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利用社区矫正非监禁性的优势,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调动周围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等资源,帮助开展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

例如,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探索出“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心理帮困系统。

几年来,上海
市系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2 254次,受教育面达100%,共建立93个“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咨询工作室”,共对3 045名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心理咨询,将162名
有严重心理疾患的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给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3]28。

其次,司法
行政机关应加大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力度,特别是犯罪心理学和矫治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使其尽快进入角色,最大限度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心理问题。

此外,随着社区矫正全面试行,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势必增加,可以在县(市、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配备5至10名专攻犯罪心理学的心理矫正工作者,专门负责心理测评和矫正工作。

【相关文献】
[1]王利荣.行刑法律机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Ruth E Masters.罪犯心理咨询[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
[3]姜爱东.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