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吉林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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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吉林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
市开展边境四日游活动的复函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2.06.15
【实施日期】1992.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吉林省延吉市与
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边境四日游活动的复函
(1992年6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已于1992年6月2日批准你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对等交换边境四日游活动(以下简称延吉四日游)。
现函复如下:
一、延吉四日游先试办一年,我方全年出游人数控在1000人以内,对方来人不限。
以吉林省旅游局为主管部门,以国旅延边支社为承办单位,交通运输事宜以吉林省交通厅为主。
试办期届满前,应认真总结经验并就继续进行这项业务的必要性及改进办法提出意见,报国家旅游局重新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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