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三门峡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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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三门峡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6.30
•【字号】三政办[2005]40号
•【施行日期】2005.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三门峡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三门峡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三门峡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五年六月十八
日)
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河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努力减少交通事故后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建立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任务、责任和措施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市交通局负责,市安监局、工商局配合)自7月1日至7月10日,各级交通、安监、工商部门要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发放安全整改通知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交通部门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办理企业注销
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要努力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车辆转向、灯光、轮胎磨损、制动性能、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并建立车辆安全行驶档案。
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安监局配合)
7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要求的,交通部门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车辆,公安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一经查获,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安监、公安部门要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并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
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醒目的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检验,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
载质量和车身上是否安装喷涂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监部门要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罐体上必须标明容积,属“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加强在用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定期检验情况的检查。
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进入人口密集区的车辆必须加装该设备。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规则组织生产,并及时将《公告》内企业违规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报请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市交通局负责,市公安局、安监局配合)
7月1日至7月30日,各级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装卸管理、押运等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要求,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较高的驾驶人和押运人,人员、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在安全驾驶方面存在其他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市公安局负责)
认真执行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
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
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
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驾驶人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
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驾驶人资格证件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押运人进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
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市公安局负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超载、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停放以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查处。
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携带运输通行证,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
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共同监督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制定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8月底以前,各县(市)、区要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
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市安监局负责,市公安局、质监局配合)
自7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
从7月11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
从7月21日开始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标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
安监部门对重点仓储和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市安监局负责,市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安监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努力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资源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仓库;确定每一个县(市)、区危险品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质监等相关部
门按照处置预案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框架内,由副市长赵光超同志负责,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监察、交通、安监、卫生、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各县(市)、区要明确一名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切实组织好本地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各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每月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告示牌示例(略)
2.“爆”“毒”文字示例(略)
3.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