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后原合作人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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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后原合作人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复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6.06.06
•【文号】司办函[2006]171号
•【施行日期】2006.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后原合作人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6年6月6日司办函[2006]171号)青海省司法厅:
你厅2006年5月12日《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司发〔2006〕5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后,原该所部分合作人重新组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参照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