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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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
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1.10
•【字号】建房函[2014]49号
•【施行日期】201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
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函〔2014〕49号)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质核准和人员注册权限。

为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我厅决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核定及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我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一、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委托省辖市及广德、宿松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负责办理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及房地产估价师初始、变更、延续、注销等注册事项。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合现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核准系统、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和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

我省将依托此平台,进一步拓展功能,形成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在此系统上办理业绩核查、估价报告备案及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切实提升房地产估价管理水平。

三、切实规范资质核准行为。

切实做好资质核准前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工作,严格程序、规范行为,确保公平。

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资质等级核定前,应先完成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

我厅委托安徽省房地产协会组织开展一、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评审。

其中,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报告评审,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二级地产估价机构的报告评审,从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

对其他等级核定,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严格资质核准条件,不得自定标准和变相降低标准。

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管理,将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与日常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相结合,坚决纠正房地产估价过程中法违规行为。

四、完善资质核准程序。

对向我厅申请核定一、二级资质等级的,申请机构应持经评审合格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向所在地省辖市,广德、宿松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一、二级资质初审和三级核准事项,省辖市,广德、宿松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业绩认定,以信用档案中上传的估价报告记载为准。

各地要加强对资质日常检查和管理强化审批事后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良好市场环境。

五、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牵头开展估价行业自律管理,推进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价体系建设。

健全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房地产估价企业和从业人员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略)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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