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城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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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城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3.01.23
•【字号】成价费[2003]20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
调整城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3]20号2003年1月23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发展,根据近几年幼儿教育培养成本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幼儿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决定对我市城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市级机关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的,按调整后的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执行;面向本系统招生的,其收费标准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调后标准范围内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幼儿园的幼儿伙食费(包括糕点、水果、防暑饮料等),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标价、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幼儿在园就餐情况,由幼儿园制定收费标准。
幼儿伙食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月或按期公布,自觉接受家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经评定为省合格示范性幼儿园的,其保育费另按每人每月10元加收。
五、寒、暑假期间,家长自愿将其幼儿继续留园的,其保育费、管理费,分别按每人每月20元加收。
六、幼儿在园休息的卧具(不包括床),电幼儿园统一购置的,其卧具费按每人每月12元收取。
幼儿自备卧具,由幼儿园组织在园清洗的,其浆洗费按每人每月5元收取。
七、幼儿园招收三岁以下幼儿,并单独开班,其保育费、管理费分别按所定等级收费标准加收30%。
八、幼儿园办园水平达不到三级条件的,其收费标准由城区物价局按低于市定三级收费标准制定。
新举办且投入资金高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超出本通知最高限额的,应报市物价局审核成本,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后,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再制定正式价格。
九、城区幼儿园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等级证书或市物价局批文,到当地物价局申办《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
十、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收费前,必须将本园《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园内明显位置公示上墙。
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针对每个幼儿发生具体收费情况,幼儿园应与入园幼儿家长签约入园收费协议书,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和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除五城区及高新区外,其余区(市)县的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精神,在不突破城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十二、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00三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之前,与本通知不相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附:
城区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元/月保育费管理费杂费
全托1388028
全托1187028
全托966026
全托705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