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
委员提案的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9.07.05
•【字号】昆政发[1989]157号
•【施行日期】1989.07.0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
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法
(1989年7月5日昆政发〔1989〕157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的有关通知精神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议案、建议是各级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法定权利的重要内容。

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具有法律效力。

提案是各级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方面。

代表、委员提出议案、建议、提案,是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关心、支持和帮助,也是加强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和集中群众智慧,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各项议案、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检查督促承办部门抓好办复落实工作;
(三)协调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办理质量;
(五)负责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二章办理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

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做人民公仆的观念,深入调查研究,讲求实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既要认真答复代表、委员,又要努力改进工作,积极解决问题,务求落到实处,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和文字的答复上,更不能言行不一。

承办工作要结合日常业务,列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克服官僚主义,改进政府工作。

第五条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由各级行政首长分管,办公厅、室或有关处室领导具体负责,并相对固定办案人员,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确保办复质量。

第六条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普遍性问题综合研究,突出性问题专题研究,重要性问题及时研究,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答复。

做到:
(一)凡是应该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抓紧办理,迅速落实。

(二)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在制订规划、计划时积极采纳,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诚恳地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委员的谅解和支持。

第七条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严格办理责任制度。

各承办部门必须明确县、局级领导分管,指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落实具体办理人员,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备案。

在办理过程中,要在组织、措施上对内容、形式、政策、文字层层把关。

要求做到:尽快办理不积压,迅速落实不拖延,抓紧督促不等待,说明情况不推诿,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对议案的办理,承办部门要确定一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或办理意见,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主要领导审签,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要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报送交办部门,并答复代表和委员。

第九条严格按照“及时交办、定期检查、限期督办、到期完成”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

交办后抓紧联系,督促检查,逐件落实,按期办理完毕。

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市人大议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提出方案,半年内形成专题材料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办理情况。

(二)对建议、提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报交办部门。

(三)对难度较大,在上述时限内确实不能办完的,应先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作一简要答复,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当年年底。

(四)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说明理由,并于交办后一周内将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擅自转交其它单位。

逾期不退者,视为已接受承办。

(五)办复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通报,由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每两月进行一次。

第十条凡是不按本办法办理的,一律退回重办。

第三章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交办。

对全国和省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及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采取尽可能在会议期间组织承办一批,会后联合召开交办会议,部署办理工作任务,或者由交办部门按规定发文交办的办法。

县(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本级人民政府无法承办,属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区)人大和政协可以直接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以便配合催办。

议案、建议和提案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交办部门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

主办部门要负责与各协同部门联系和共同研究,综合各协同部门的意见按规定上报;协同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参加研究,并负责写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书面答复意见交主办部门汇总。

议案、建议和提案,不能交提出该议案、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本人办理。

第十二条承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和闭会期间视察活动中提出的意见,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就某项工作进行调查和考察后提出的建议、良策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机关的承办工作。

县(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本级人民政府无法承办,属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承办部门也应认真办理后直接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报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备案。

第十三条催办。

交办机关应主动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通过会议期间抓紧办理答复、电话询问、发函催办、深入调查、组织承办部门与代表或委员协商对话等方式,尽快办理。

各承办部门内部也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催办、督办制度,确保按规定时限办复或力争提前办复。

第十四条督办。

交办部门要通过办复网络,采取各种方式,深入调查了解,掌握进展动态,加强检查督促,组织协调、指导承办部门抓紧办理。

第十五条审查。

对办理情况报告要认真审查,具体承办人员要逐件认真核实情况,起草或修改办理情况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签发,正式打印并编文号后上报、答复。

第十六条答复。

全国、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全国、省政协委员的提案,承办部门上报办复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报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

市人大议案的办理,承办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属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承办部门上报办复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和委员;属各级人大、政协直接交办的,由承办部门上报交办部门,直接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抄报市人大、市政协和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

在向代表和委员寄送答复时,要同时附《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三),事先填明承办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号码,征求对办复情况的意见,对反馈意见需要说明情况或重新办理的,要按上述程序续报办复意见。

第十七条查办。

为使议案、建议和提案按期得到落实,承办部门在办复后要进行自查,确保落实。

对一些反映强烈的问题,除自查外,还可由交办部门约请代表和委员到承办部门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总结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当年的办复工作完毕以后,要结合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认真总结、考评,并向交办机关上报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同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向本级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各承办部门要高度负责,严肃认真,按照清点登记、分发承办、督促检查、领导审核、打印函复、整理归档等制度办理。

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使办理工作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二十条议案、建议和提案涉及全市性的重要问题,承办部门应主动联
系,取得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及有关部门的联系,采取信函往来、登门走访、对话座谈等各种方式,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各委办局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市政府请示解决的问题,必须按日常工作程序单独请示后,再行文答复。

不得以办复情况代替请示报告;也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办复情况上报;更不得未经请示,就正式答复代表、委员或向人大、政协汇报。

市、县(区)各委办局都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承办议案、建议、提案时,应从全市大局出发,加强协作认真办理,不得上下推诿或矛盾上交。

第二十二条答复按面复、函复、续复等形式办理。

会议期间交办的要集中力量,抓紧研究,争取在会议期间办复一部分,其余在会后抓紧办复。

在面复、函复之后,情况发生变化或代表、委员反馈办复征求意见表时还有意见的,应及时答复、续报。

行文必须内容完整、情况确实、文字精炼、语气诚恳、领导签发、符合格式(详见附件一、二)、正式打印、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办得好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办理差的,要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实事求是加以解决的;
(二)符合办复行文格式的;
(三)按规定时限提前办复完毕的;
(四)代表、委员在反馈意见中提出表扬或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

第二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严肃处理:
(一)对办理议案、建议、提案不重视,承办制度不健全,领导责任不明确,具体办理人员不落实的;
(二)办复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互相推诿、拖延不办,以至贻误工作的;
(四)不负责任,遗失议案、建议、提案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办复的;
(六)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中表示不满意或提出批评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实行计分评定办法,参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略)
d22852--010428wkj。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