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北侧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惠府[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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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北侧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正文: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北侧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惠府〔2010〕5号)
为加快城市建设,完善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市政府决定依法拆迁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北侧规划绿化带(窑头北路至东平汽车站)地面上的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述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和对象。

(一)拆迁范围: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北侧绿化带(窑头北路至东平汽车站)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拆迁范围以该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对象: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影响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种建(构)筑物和管线。

二、拆迁时间。

房屋拆迁时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为准;管线迁移时限以迁移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拆迁的组织实施。

由惠城区政府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惠城区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明确各自的拆迁范围和对象;市房管、公用事业、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拆迁单位做好拆迁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二)拆除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各类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指导价或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办理拆迁补偿。

拆迁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三)拆迁范围内需迁移的各种管线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按市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位置迁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在拆迁范围内,停止变更户口(包括户口迁入迁出)、分家立户,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或装修房屋,禁止房屋买卖、租赁、赠与、调换产权。

六、拆迁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和有关单位开展房屋拆迁、管线迁移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等工作。

对按照本《通告》拆迁建(构)筑物和迁移管线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侮辱、殴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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