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2008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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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2008年度第七批城市建
设用地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1.23
•【字号】洛政通[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2008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的通告
(洛政通〔20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市征收西工区红山乡3个村集体土地8.1074公顷,作为我市实施2008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豫政土〔2011〕999号)。
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西工区红山乡杨冢村集体土地1.3920公顷,全部为园地。
征收范围:北至杨冢村建设用地,南至唐屯村征地界,西至唐屯村建设用地,东至杨冢村特殊用地。
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西工区红山乡后李村集体土地6.2512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耕地0.2246公顷、园地5.94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8公顷)。
征收范围:北至后李村村庄,南至后李村果园,西至后李村村庄,东至后李村果园。
拟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三:西工区红山乡唐屯村集体土地0.4642公顷,全部为园地。
征收范围:北至杨冢村征地界,南至邙山大渠,西至杨冢村园地,东至唐屯村村界。
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西工区金谷园路78号,联系电话:6392763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西工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
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