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解释目标的理性选择及其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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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解释目标的理性选择及其实现路径
李金玉;金博
【摘要】为了科学确立我国刑法解释的目标,并探求其实现路径,利用逻辑分析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论证了我国刑法解释应选择综合性目标观,即解释者结合对社会情势变迁以及道德观念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根据社会的现实需求,在刑法文本客观可能具有的文义射程范围内,揭示其内在独立的立法意蕴,从而在维护刑法安定价值的同时,实现刑法解释的具体公正性和社会功利性;该目标需要采用开放的目的解释学与社会解释学等路径来辅以实现.%In order to scientifically establish the target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and to seek the way to implement its selection, the paper presents a view of establishing a comprehensive target of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with the social changes and moral values taken into account. According to the social needs, the interpreter reveals the criminal law's separate inherent implications within the possible and objective range of the original text, thus achieving the law's its special natures of justice and social utility as well as its value of stability. The target selection should be implemented with the target hermenentics and social hermententics.
【期刊名称】《西安工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1(031)006
【总页数】6页(P583-588)
【关键词】刑法解释;解释目标;正当性分析;实现路径
【作者】李金玉;金博
【作者单位】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西安710032;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西安7100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1
刑法解释的目标,指解释者遵循一定的解释原则和解释方法,通过对刑法文本进行阐释与说明,所欲探求刑法规范的法律意蕴.但该法律意蕴,究竟是指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主观意图,即立法原意,抑或是法律文本现在的内在含义还是其他含义?各国理论界对该问题的回答历来众说纷纭.本文试图在分析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刑法解释目标的理性选择进行探究,并对其实现路径问题进行探讨.
1 两大法系关于刑法解释目标的理论分歧及其评析
关于刑法解释目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主观说(原意说)、客观说(文本说)和折衷说、解释主体说等不同观点.主观说(原意说)认为,探知和阐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真实意思,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1].客观说(文本说)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是探求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刑法的内在意旨,法律解释的任务就是在法律条文语义上可能的若干种解释中,选择使法律条文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解释,而立法原意是刑法制定当时立法者的意思,它无从探寻且不可能与时俱进[2].客观说是西方国家当今刑法解释的主流选择.折衷说试图克服主观说和客观说各自的缺陷,要么是以主观说为主客观说为辅[3],要么是以客观说为主,辅之以主观说[4].解释主体说否定上述传统解释学观点而采用哲学解释学
的观点,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取决于解释者的理解,解释者的看法就是法律文本的含义[5].
上述诸说中,主观说是顺应19世纪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的,在整个19
世纪和20世纪初占据西方法律解释理论的支配地位.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政治学基础,追求稳定、安全立法价值的法律理想是其法学基础,当时盛行的人文主义情绪和极度的理性主义是其文化背景[6].主观说对于保障人权、反对司法专横和罪刑擅断有重要意义,但为保障法的安定性而无视社会发展,固守模糊难断的立法原意易使刑法条文僵化保守,从而日益被理论与实践所不采.客观说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帝国主义阶段所导致的社会政治经济急遽变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并成为当今西方国家法律解释理论的主流观点.绝对三权分立理论
的动摇为其奠定了政治学基础,追求公平立法价值的法律理想是其法学基础,理性主义的破灭和文化国观念的转型是其文化背景.其巨大贡献在于强调社会现实的需
要对法律解释的作用和意义,符合社会防卫的需要也利于刑法文本的发展,但过分关注法律条文合乎现实目的,存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忽视人权保障的危险.而两
种折衷的观点也难以摆脱客观说或主观说的固有诟病,仍遭受批评.解释主体说关
注解释者在解释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符合客观事实及人类的认识规律,有一定的正确性,但完全忽视了刑法的客观规范性观点,也消减了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理念.由此可见,上述不同解释目标选择各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又有各自的历史局限性,单一使用都有一定的缺陷.
2 关于刑法解释目标选择的争议
归纳我国学者有关刑法解释目标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主张采用客观说,认为立法原意是不可确定的,且是滞后的,对于法律的解释必须同解释时的社会需要相一致[7];(2)主张采用主观说,认为这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
刑明确性的要求[8];(3)主张采用折衷的观点,其中又有三种意见:①以主
观说为主、辅之以客观说[9];②以客观解释论为基础、以主观解释论为补充[10];③采用二分说,即我国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解释目标选择应有所
区分,刑法司法解释应选择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折衷说,刑法立法解释应选择客观说[11];(4)将主观与客观相结合,但具体内容所指完全不同:解释者在进行解释时不可避免带有自己的主观认识或前见,解释者在进行解释时,都是带着自己的前见从自己的当下情景出发,去理解和解释文本并把握文本所揭示的客观意旨,而非立法者的意旨[5];(5)整体解释论,即应当从规范或者法律秩序的整体
上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各种主观、客观的因素都要考虑进来[12].
我们认为,上述客观说、主观说、二分说以及折中说,均是对两大法系传统解释学观点的直接采用,没有摆脱其固有缺陷.第(5)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新的综合性理论,但其没有明确指出所谓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具体所指内容,对于解释主体应否包括在内,交代不明,规范或者法律秩序的整体含义,尚显含糊.第(4)种观点认可了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的参与能动性,符合司法审判活动的客观事实与规律,同时又坚持了客观解释的实质立场,基本上是合理的.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学
说的利弊得失,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刑法解释目标应当选择综合性的主客观结合说(下称综合性解释目标说).这里的主观,并非指立法原意,而指解释主体在
解释过程中根据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而进行的主观能动参与,因为真正的法治应该是解释者参与其中的法治.解释者不可能以压抑和排斥自身的主体意识性而去片面
追求所谓解释的客观性,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离开解释主体便无所谓解释,离
开法律就无所谓法律解释……”[13].这里的“客观”,不仅指法律文本意思内
容的客观,还包括社会现实需要的客观;亦绝非完全客观的超越,一般情况下只是事物最根本方面一种点或面的发展,而非整体的重新构建.这里的“客观”,绝非
纯粹的客观,纯粹的客观只是一种假相而已[11],以刑法文本形式所体现出来
的立法机关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和公民利益的保障,即立法意旨(或目的)的客观存
在,是刑法解释者也必须接受的,这也是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的基本依据.这里的“综合”,一方面体现在上述主客观内容的互为表里的依附关系,同时也表现在刑法文本所具有的“立法意旨”内涵本身的综合性与包容性.
立法意旨(或目的),不仅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在解释法律时,由于社会关系发展变化,法律词语的通常含义并不能反映立法意旨,不能适应社会情势变迁,但可以对该词语作出某种程度的修正,从而赋予满足今天正义要求的意义.由于刑法文本客观所体现的立法意蕴具有近期目标和远期追求的
双重性,因此,对立法意蕴的解释、探究,可以与时俱进.当然,立法意旨与主观
说所强调的立法本意不同,前者从根本上是向前看,强调为适应新的问题而解释法律,强调法律现时所具有的合理意义,而后者是向后看的,强调的是忠实于过去[14].刑法文本的客观意旨,只能在刑法语词文义的射程范围内,不会破坏国民
的预测可能性,也足以防止司法专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高度一致.故此,在
保障与尊重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指引下,刑法解释的任务和目标就是通过法律解释者能动性的阐述,根据自己对社会客观情势变化和对道德等因素的适当考量与评价,借助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在不突破刑法条文最远射程的含义范围内,揭示刑法文本所客观蕴含的立法意旨,或探究刑法文本在当下的客观意旨,从而恰当的定纷止争,既能维护法律的稳定,又能实现法律与现实的平衡与和谐.
这种主客观相融通的综合性解释目标观,是我国刑法解释的理性选择.
3 刑法综合性解释目标选择的正当性分析
上述我国综合性刑法解释目标的选择,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主要理由有下列几个方面:
3.1 综合性的解释目标是平衡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必然选择
法律解释本身承载着消除歧义、统一司法和执法、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功能,与社会
主义和谐理念有暗合或共通之处.综合性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目标观,有利于妥
善处理刑法适用中出现的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推动刑事法治的进步与社会和谐.法律与道德的和谐是法律良性运作的客观需求,二者的合力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石.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念会随着时代推移与历史发展而逐步演进变化,人类的道德
观念也日益随社会发展呈多元化趋势.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但法律的字面意思或
通常含义与一般的道德观念的冲突不可避免,其可能根源于某种道德观念的根深蒂固,也可能源于语言文字含义的发展变化,抑或是立法目的的滞后.法律与道德的
恰当衔接与融合,需要借助于法律解释.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可以引领道德内容更
为进步文明,法律也应通过解释技术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卡多佐认为:“法官有义
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不断坚持说道德和正义不是法律,这趋于使人们滋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和蔑视,把法律视为一种不仅与道德和正义相异而且是敌对的东西.”[15]综合、客观考量了社会道德层面因素的司法裁判活动,不仅能增强司法审
批的公信力与执行度,同时也极大地维护了刑法文本的权威与正义.因此,法律解
释主体使用社会学的解释方法,在考虑社会道德因素的基础上,在刑法文本含义范围内通过张弛有度的解释活动,使得司法审判结论与社会正义感与道德观保持一致,不仅有利于提升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更使得抽象艰涩的立法规定自身与文明的道德规范相契合而获得了不言自明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德治与法治融洽并行才会让社会更为和谐有序.
3.2 综合性的解释目标是调和法律与现实需求矛盾的当然要求
刑法解释是解释主体根据对法律的认识和分析技巧所进行的,以解决特定刑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难题为目的的解释活动.当刑法条文的通常含义与客观社会的需求不
相适应,与具体个案纠结不清时,司法者对法律的适用问题,除了规范性知识和上述道德因素影响外,必然较多的考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的需求以及社会
情势的变迁,对互相矛盾、冲突,或含混、边缘状态等问题进行权衡取舍.其中较
为明显的,就是对国家刑事政策的考虑.政策是法律的灵魂.一国的刑事政策主要是
针对社会当下的法律价值观念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对刑法问题所做出的指导性或规范性的引领,旗帜鲜明地反映出国家对特定行为或现象进行或宽或严的价值定位的基本立场,很容易对解释主体的法律观念产生强烈指引,必然影响到解释主体对特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以及程度大小、行为人的有责性等事项的分析判断,进而又影响到解释者对刑法文本意旨的阐释与说明.刑事政策影响到刑法解释活动的价
值指导原则,刑法解释将刑事政策予以具体化,成为刑事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16].刑法解释者通过综合考虑到这些客观现实因素,才能使刑法保持适度弹性
并与时俱进地合理回应瞬息万变的社会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正义价值,保护法益,避免出现由于过于强调立法原意,立法者在罪犯背后亦步亦趋地修改刑法的尴尬局面[6].
3.3 综合性解释目标选择与我国目前司法解释体制现状相适应
西方国家的法律解释,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与说明,我国当下的司法解释,采用的是以“两高”为解释主体的抽象的二元一体的司法解释体制;在解释方式上,一般不是针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阐释,而是针对法律所进行的细化性的规定;不是说理性质的,而是规定性质的[17],虽然曾因有
“准立法”之虞而饱受指责,但毕竟对我国法律的发展与良性运作作出了巨大贡献,并且今后在相当长的时期还将客观存在.我国许多学者对客观说或客观为主、主观
为辅的折中说的担忧与排斥,就直接根源于对我国司法解释主体的不信任.而实际上,纯粹或过度强调主观是不科学的,对立法原意的固守只会让解释者束手束脚,不能发挥刑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丰富发展刑法文本含义的积极功能,导致刑法僵化不前而丧失活力.我国目前这种抽象式司法解释的实际运作,反而决定了对刑法
解释目标的选择不应该是倾向于立法原意的探寻,而更侧重于高素质的解释主体以
开放的、发展的眼光,结合社会情势变迁,对刑法文本的客观意旨进行揭示,去探求与时代相契合的内在于法律中的合理意义和目的,从而能够使法律最大限度地满足现实生活对法律的期盼.当然,不论法律解释的主体是谁,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解
释方法与规则,即便是扩张解释,在考虑处罚必要性的同时,绝对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罪刑法定同样是刑法解释应遵循的金科玉律.
4 综合性刑法解释目标的实现路径
方法总要受到目标的制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目标的实现与采用方法是一致的,二者是有机统一体.在刑法解释的目标确定之后,刑法解释方法就应该与之相适应. 我们认为,为实现刑法解释综合性的主客观相一致的解释目标,刑法解释方法也应该是开放的、广泛的,具有多种适应性.目的解释方法和社会学解释方法是妥当且
有效的.目的解释是指以解释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这种
解释方法是德国学者耶林在19世纪后期提倡寻求法的目的以后所出现的.后来受到绝大多数学者的青睐.目的为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何为目的解释之“目的”,学者
间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是指法的整个目的;有人认为,除法律之整个目的外,似
应包括个别法条、个别制度之规范目的;且个别规定之规范目的,与该规范之意义内容不同,前者为立法者制定该规范时之所欲,后者依主观说为立法者事实上赋予规范的意思,以客观说为法条现实所具有的合理意思[18].如前所述,目的解释
中的“目的”,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近期与远期追求双重属性.按照目的解释方法,在解释法律时应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它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这个目的或者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含义,尽量使有关目的得以实现.然而,
许多情况下,解释者据此并不能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需要根据社会的客观需求,对刑法文本的客观意义进行丰富和一定程度的演进,使其显然能够与现代社会的价值理念对接共融,从而使法律保持一种与时俱进的品格.“对法律中因疏漏而发生
的以及其通常含义会背离立法目的的文字作牵强附会的解释常常是合法的,因为这
是必要的.甚至取代与立法目的不适的单词与文字也是必须的,因而是合法的.”[7]
刑法解释同样应该采用社会学解释方法.刑事法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必须从社会
秩序的形成和维系本身来加以理解.社会学的解释方法,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
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的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19].社会学解释方法不仅注重社会的整合,更关注社会环境变化和社会效果的预测,关心社会需求的变迁.这种解释方法
强调社会本位,无疑有利于克服法律与现实的矛盾.当然,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都不能突破法律解释的最低防线,即刑法文本可能具有的文义射程范围,否则,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无异.
【相关文献】
[1]何秉松,杨艳霞.论刑法解释观[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177(5):167.HE Bing-song,YANG Yan-xia.On the Views of the Interpretations of Criminal Law[J].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2006,177(5):167.(in Chinese)
[2]王军仁.刑法应当客观解释[J].人民检察,2007,32(3):59.WANG Jun-ren.Criminal Law Should be Interpreted Objectively[J].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2007,32(3):59.(in Chinese)
[3]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YE Sekeo Hanso Heinricho.Germany Criminal Law Textbook(Remarks)[M].XU
Jiu-sheng,Translated.Beijing:Chinese Legal Press,2001.(in Chinese)
[4]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Karlo Larenz.Methodology of Law[M].Beijing:Commercial Press,2003.(in Chinese)
[5]黄奇中.论宪政维度的刑法解释目标观[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54(6):
100.HUANG Qi-zhong.On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ts Ultimate Values Implied in Constitution[J].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2007,54(6):100.(in Chinese)
[6]陈兴良.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CHEN
Xing-liang.Criminal Justice Research -Circumstances,Case,Explaination,Discretion [M].Beijing:Chinese Founder Press,1996.(in Chinese)
[7]吴笛.论刑法解释目标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抉择[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7,67(2):73.WU Di.On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nd Realistic Choice of the Aim of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J].Journal of Fujian Public Safety College,2007,67(2);
73.(in Chinese)
[8]李国如.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刑法解释[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LI Guo-
ru.Criminal Explain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inciple of Legality[M].Beijing:Chinese Founder Press,2001.(in Chinese)
[9]林山田.刑法通论[M].台湾:兴来印刷有限公司,1986.LIN Shan-tian.Criminal Law Theory[M].Taiwan:Xinglai Printing Co.Ltd.,1986.(in Chinese)
[10]张明楷.刑法的基本观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ZHANG Ming-kai.Basic Concepts of Criminal Law[M].Beijing:Chinese Procuratorate Press,1995.(in Chinese)[11]李金玉.论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目标-兼论我国刑法解释的目标[J].政法学刊,2009,26(3):3.LI Jin-yu.On the Goal of the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J].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2009,26(3):3.(in Chinese)
[1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HUANG Mao-rong.Methods and Modern Civil Law[M].Beijing:Chinese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2001.(in Chinese)
[13]陈金钊.法律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CHEN Jin-zhao.Legal Hermeneutics[M].Beijing:Chinese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2006.(in Chinese)
[14]赵秉志,曾粤兴.刑法解释方法研究[C]//中国刑法学会年会论文集——刑法解释问题
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9.ZHAO Bing-zhi,ZENG Yue-xing.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Code[C]//Chinese Criminal Law Society Annual Meeting Engineers-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Code.Beijing:Chinese Founder Press,2003:9.(in Chinese)
[15]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8.Benjamin 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M].SU Li,Translated.Shanghai:Commercial Press,1998.(in Chinese)
[16]赵秉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关系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05(2):2.ZHAO Bing-zhi.O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riminal Policy and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J].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2008,105(2):2.(in Chinese)
[17]李金玉.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浅析[J].政法学刊,2006,24(2):43.LI Jin-yu.An Interpretation to the Legislation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J].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2006,24(2):43.(in Chinese)
[18]梁彗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LIANF Hui-xin.Civil Law Hermeneutics[M].Beijing:Chinese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2000.(in Chinese)
[19]肖文,朱千里.论刑法适用中道德评价因素的考量[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3):52.XIAO Wen,ZHU Qian-li.Ethical Elements Considered in Applying Criminal Law [J].Journal of Swupl,2006,8(3):52.(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