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信息公布服务收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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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信息公布服务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0.23
•【字号】琼计价管[2002]1165号
•【施行日期】2002.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信息公布服务收费的批复(琼计价管[2002]1165号2002年10月23日)
海南省价格监测中心:
报来《关于中请办理公布收费的请示》(琼价监字[2002]5号)收悉。
鉴于你中心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信息公布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向需要公布信息的单位收取信息公布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原则:应本着双方自愿,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
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服务内容:信息公布的时限为“琼价网”上公布一年,《物价公报》上公布一次。
三、收费标准:信息公布服务费每条(或每件)200元。
四、上述收费标准是对社会各单位或个人的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五、以上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六、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相矛盾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