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用水定额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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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用水定额2010
ICS01.040.03
A01
DB23 备案号: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 727—2010
代替DB23/T 727—2003
用水定额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23/T 727—2003《用水定额》,并保留了DB23/T 727—2003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与DB23/T 727—2003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a)本标准的门类与DB23/T 727—2003的差
异:
——本标准保留的行业门类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建筑业
——本标准增加的行业门类
城市公共设施
环境管理业
——本标准在范围或名称上存在差异的行业门类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业
b)本标准部分大类、中类的名称和范围与
DB23/T 727—2003存在着差异(参见DB23/T 728—2010附录C)。

本标准与DB23/T 727—2003的主要变化如下:
a)本标准门类减少1个,大类增加3个,中类
相同;
b)本标准用水定额数量的变化:
——农业用水定额
减少33项
——城市用水定额
增加170项
——生态环境用水定额
增加5项
——用水定额总数
增加142项(参见附录A、附录B)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水文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志宏、卢玉邦、于兰发、沈必成、郎景波、王宏伟、李铁男、周广云、刘长荣、李光、杨军、彭慧、姚勇、王俊、王大伟、富刚、赵惠媛、杜兆国、周翠宁、王莉、赵显波、于凤文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2010年第一次修订。

DB23/T 727—2010
引言
DB23/T 727—2003用水定额,自2004年1月实施至今,为全省各地节水、节能、降耗、减排等,带来了多层次的效应,特别是对于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提供了依据,并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全省各业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各业的节水技术不断发展与完善,全省各业的用水定额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因此,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工业、城镇生活和生态环境取用水定额。

本标准适用于水资源管理和一切取水、用水单位和个人;水利规划设计与研究以及国民经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等,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6.0.3~6.0.4
GB/T 50085—2007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4.1.3 GB/T 18916.1—2002 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表1 表2 6.1~6.9
GB/T 18916.2—2002 取水定额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表1 表2
GB/T 18916.3—2002 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表1 6.1
GB/T 18916.4—2002 取水定额第4部分:棉印染产品表1 表2
GB/T 18916.5—2002 取水定额第5部分:造纸产品表1 表2
GB/T 18916.6—2004 取水定额第6部分:啤酒制造表1
GB/T 18916.7—2004 取水定额第7部分:酒精制造表1
GB/T 18916.8—2006 取水定额第8部分:合成氨表1
GB/T 18916.9—2006 取水定额第9部分:味精制造表1
GB/T 18916.10—2006 取水定额第10部分:医药产品表1
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表3.0.1中第一分区
JGJ/T 55—200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表4.0.1-2
JTG/T B06-02—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1014页注5中:混凝土拌合与养生用水表
DB23/T 728—2010 用水行业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定额
对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生产某种产品或进行某种工作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规定的限额。

3.2
新水量
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等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
重复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3.4
节水灌溉
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多的农作物产出的一种灌溉模式,其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及要求等符合GB/T 50363的规定。

3.5
灌溉水利用系数
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渠首引进的总水量的比值。

4 用水定额(见表1~表11):
表1 黑龙江省灌溉分区
表2 灌溉水利用系数
代码011 表3 水稻浅型节水灌溉净定额(P=75%)单位:m3/hm2
代码012表4 主要旱田作物灌溉净定额单位:m3/hm2
代码013、014
表5 其他旱田作物灌溉净定额 单位:m 3
/hm 2
代码013
表6 棚、室蔬菜灌
溉净定额 单位:m 3
/hm 2
表7 林、牧、
渔业用水定额 单位:m 3
/hm 2
表8 农村人、畜、禽用水定额
表9 (续)
行业代码 N 802表10 黑龙江省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量(P=50%)单位:m3/hm2
行业代码 N 81表11 黑龙江省城市环境用水定额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用水定额数量
表A.1 用水定额数量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新旧标准用水定额数量比较
单位:项表B.1 新旧标准用水定额数量比较
参考文献
[1] GB/T 18820—2002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2] DB23/T 727—2003 用水定额
[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下册)17-1022~1036页.黑龙江科技出版社.2000年[4]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用水定额综合调研报告.2009年9月
附:基本材料之一—农业部分
基本材料之二—城市部分
基本材料之三—国内外部分
基本材料之四—水平衡测试部分[5]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农业灌溉分区分析研究报告.2009年9月
[6]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分析与研究报告.2009年9月
[7]黑龙江省水文局.黑龙江省主要江河及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量分析与研究报告.2009年9月
DB23/T 727—2010 用水定额编制说明
目次
1 指导思想 (33)
2 修订原则 (33)
3 编制过程 (34)
4 用水定额有关成果(见表1~表11) (35)
表1 黑龙江省灌溉分区 (35)
表2 黑龙江省灌溉水利用系数 (35)
表3 水稻浅型节水灌溉净定额 (35)
表4 主要旱田作物灌溉净定额 (36)
表5 其他旱田作物灌溉净定额 (36)
表6 棚、室蔬菜灌溉净定额 (36)
表7~表8 林、牧、渔业和农村人、畜、禽用水定额 (36)
表9 工业企业和城市公共设施取用水定额 (36)
表10 黑龙江省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量 (37)
表11 黑龙江省城市环境用水定额 (37)
5效益分析 (38)
5.1 经济效益 (38)
5.2 社会效益 (38)
5.3 生态效益 (38)
6 本标准水平 (39)
DB23/T 727—2010 用水定额
编制说明
1 指导思想
对原标准DB23/T 727—2003用水定额的修订是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节水、节能、降耗、减排和增效为其指导思想;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国家认可,集体可以接受,个人能够承受);在力求使本标准趋近相对合理与可靠的前提下,根据实际与可能,体现一定的先进性和前瞻性;修订后的用水定额力求达到国家在2010年各业耗水降低20%的约束指标,使之经济社会与保护生态环境得以协调发展,实现人水和谐。

2 修订原则
2.1 对原标准的修订按GB/T 18820—2002的要求[1];对行业分类、产品归类和代码依据DB23/T 728—2009;以原标准为基础[2],进行补充、修改、调整与完善。

2.2以现有连续长系列实测资料为主,辅以函调、现场调研和多年来原标准实施的反馈资料。

2.3对原标准的修订要突出全省用水量的主体,即以水稻灌溉用水定额(其用水量占全省各业用水总量的69%)的修订为重点,并兼顾其他;要尽量扩大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的覆盖范围,以达到全省用水总量得以控制。

2.4对原标准的修订要鼓励和促进各地、各业节水和减排的技术进步;同时,也要考虑地区间、行业间和企业间用水和节水水平的现实差异;兼顾三者利益,根据实际与可能,合理确定用水定额。

2.5对原标准的修订要考虑各地、市不同的水资源条件,对缺水地区和城市要坚持以水定供、以供定需,以需确定规模、确定发展、确定用水定额,促进缺水地区农业种植结构和缺水城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对于水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要结合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适当调整用水定额,并注意资源、环境和经济三者效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2.6对原标准的修订要以基本资料为依据,通过全面、系统和综合对比分析后,提出一套系列化的、便于实际操作与趋近相对合理、可靠的黑龙江省用水定额。

3 编制过程
3.1原标准的修订工作始于2008年3月份,由省水利厅组建了有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省水文局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用水定额项目合作组。

首先,编制了用水定额修订工作大纲,并按大纲的要求,步入了正常的工作轨道。

3.2通过电脑网络和图书、技术期刊等途径,全面搜集国内外各行各业有关取水定额资料和节水技术改造及合理用水的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信息资料,然后进行系统整理、归类和综合分析。

3.3 在农业方面,对全省28个水稻灌溉试验站水稻渠灌,补充2003年~2008年水稻浅型节水灌溉实测资料,加上原标准实测资料,构成了长系列连续实测资料;对三江平原区水稻井灌调查整理了18个站年的实际观测资料;春小麦、玉米和大豆3种大宗旱田作物,整理分析了全省9个旱田试验站资料;经济作物、蔬菜和其他作物灌溉资料,主要通过调研进行了搜集。

3.4在工业企业和城市公共设施(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方面,省水利厅发文,对全省13个市(地)和省农垦总局水务局进行了函调,搜集到200余项有关城市部分用水定额的基本资料。

3.5在广泛和普遍搜集资料的基础上,选取全省典型的大、中、小型灌区,井灌区及渠灌区与主要的工业企业厂家,自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先后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鹤岗、鸡西等地级市,肇源、安达、穆棱和双城等重点县(市),以及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建三江、红兴隆3个分局和查哈阳农场进行了重点调研,补充了重点定额项目所缺少的基本资料。

3.6对所搜集的全部基本资料分为农业用水、城市用水(含工业企业、城市公共设施)和生态用水三个部分,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计算、分析,确定其用水定额,然后进行合理性检查与分析。

3.7 2009年11月完成了送审稿,通过专家审查后,
又进行了补充、修改与完善,完成各业用水定额共712项,比原标准增加142项。

4 用水定额有关成果(见表1~表11)
表1 黑龙江省灌溉分区灌溉分区是编制灌溉用水定额的基础。

本分区是在原标准分区的基础上,依据全省各灌溉分区计64项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指标、参数,根据大地貌特征将全省分为东、西两大平原区和南、北两大山地区,即四个一级区:Ⅰ西部松嫩平原区、Ⅱ东部三江平原区、Ⅲ南部张广才岭和老爷岭山地区、Ⅳ北部大小兴安岭山地区;根据中地貌特征将全省分为五个二级区:Ⅰ1松嫩低平原区、Ⅰ2松嫩北部高平原区、Ⅰ3松嫩南部高平原区;Ⅲ1张广才岭山地区、Ⅲ2老爷岭山地区。

[5]表2 黑龙江省灌溉水利用系数参考省水文局2005年~2009年期间,采用实测与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每年灌溉水利用系数进行评估的成果,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系数值,并考虑本标准将实施到2015年前后,根据节水灌溉的发展趋势,特别是我省具有以水田灌区、小型灌区、井灌区和旱田节水灌溉等实灌面积,所占全省实灌面积较大的区域性特点。

表明,我省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尚存在一定的上调空间。

通过对全省各灌溉分区的综合、对比分析与研究,并考虑到一定的前瞻性,给出了表2中全省各种灌溉水利用系数的平均值。

各地在具体应用时,应根据本地渠系及灌区渗漏损失等具体实际情况,选取趋近相对合理的指标值。

以上参见文献[6]第11页~15页。

表3 水稻浅型节水灌溉净定额表3中水稻井灌净定额系根据三江平原区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建三江和红兴隆三个分局2002年~2007年计18个站年的实际观测资料,通过分析确定。

在此6年内,此区与全省其它分区一样处在干旱或偏干旱年份,通过降水频率分析,灌溉保证率相当于75%的年份。

三江平原区水稻井灌与渠灌净定额均为全省的低值区,其他灌溉分区水稻井灌净定额是在此基础上,考虑各灌溉分区生育期内的降水、水文地质条件和土壤类型等的差异,通过分析,进行相应的增加后确定。

表3中水稻渠灌净定额是利用全省28个水稻浅型灌溉试验站共645站年,平均每站23年资料。

其中,23年~31年计20个站,占总站数的71.4%。


过频率曲线计算分析,求得全省各灌溉分区灌溉保证率P=75%水稻渠灌净定额。

然后,再参考原标准实施5年来各地反馈的资料和全省多年来的稻作经验,以及对全省各灌溉分区生育期降水量的分布,土壤类型、耕层以下土质结构与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出全省各灌溉分区水稻浅型节水灌溉渠灌区净定额。

[6] 表4 主要旱田作物灌溉净定额 表4给出了干旱年、一般年和湿润年三种情况下的春小麦、玉米和大豆作物的地面灌及喷灌两种灌溉形式的净定额。

首先确定Ⅰ1区三种作物地面灌溉净定额,干旱年生育期内灌水3次~4次,一般年2次~3次,春小麦、玉米每次灌水50mm ,大豆52mm ;湿润年1次,春小麦灌水40mm ,玉米、大豆50mm 。

根据常规经验,与地面灌比较,喷灌节水40%。

将地面灌净定额乘以0.6的系数即为Ⅰ1区喷灌的净定额。

其他灌溉分区旱田作物灌溉净定额主要根据生育期内降水量及灌区本身的水量渗漏损失等情况,采用对Ⅰ1区的范围值乘以相应的系数求得,即Ⅰ1区分别乘以0.95、0.92、0.90、0.86、0.88、0.85后,分别为Ⅰ2、Ⅰ3、Ⅱ、Ⅲ1、Ⅲ2、Ⅳ区不同水文年和不同作物的灌溉净定额范围值。

表5 其他旱田作物灌溉净定额 表5给出了三种不同水文年情况下马铃薯、蔬菜,亚麻、甜菜、烟叶和向日葵六种旱田作物不同灌溉形式的净定额。

表5中亚麻为喜湿作物,干旱年生育期内灌4次~5次,蔬菜3次~5次,马铃薯、甜菜、烟叶、向日葵灌3次~4次,每次灌水量50mm ;一般年2次~3次,每次灌水量50mm ;湿润年六种作物均为1次,灌水量40mm 。

喷灌采用地面灌乘以系数0.60求得六种作物不同水文年的净定额值。

表6 棚、室蔬菜灌溉净定额 棚、室属于保护地种植,未有不同水文年和种植季节之分。

大棚蔬菜每年种1次至2次,温室2次至3次,其定额值参照相关行业标准与现场调研,通过综合分析确定。

表7~表8 林、牧、渔业和农村人、畜、禽用水定额 两个表中各项用水定额数据均是通过现场调研,经计算分析确定。

以上表2~表8参见文献[4]及所附的基本资料之一。

表9 工业企业和城市公共设施取用水定额 表9中各业生产取水定额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的数据一
是依据近期有关的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资料;二是依据原标准中多项定额经水平衡测试确定的定额值,进行调整;三是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对全省13个地、市和省农垦总局系统的主要工业企业用水大户及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了函调,搜集了近300项有关的取用水定额数据;另外,又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等地级市及省农垦总局系统和重点县(市)重点工业企业进行了典型调研。

在搜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典型样板法、平均先进法和专家咨询等方法,进行统计、类比分析,并根据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发展趋势,考虑本次定额修订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以促进节水为原则。

通过对原标准定额的合理调整以及与本次调查的产品定额进行对比分析后,给出了表9中的各项定额值。

除此,在本次新修订的用水定额中,引用和参照2002年~2006年期间,国家标准GB/T 18916.1~GB/T18916.10有关火力发电、钢铁联合企业等共10个部分有关工业企业方面的取水定额,以及国标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在引用和参照上述国标时,考虑了近些年来和本标准实施期间有关工业企业和城市公共设施等,已采取和将采取各种节水改造技术措施,致使用水定额呈现下降趋势。

例如,哈市制药总厂、啤酒厂等取水定额比国标值降低20%左右,有关医院病床和大专院校采用中水冲厕、浇灌园林、洗车和给人工湖补水等,使之用水定额降低10%~20%。

表9中取用水定额参见文献[4]及所附的基本材料之二~之四。

表10 黑龙江省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量广义的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量系指湿地为维护自身发展以及发挥湿地应有的环境效益所需要的水量。

表10给出了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湿地P=50%的生态环境需水量。

其中,西部和东部地区湿地是依据当地1956年~2007年计52年长系列降水、蒸发等资料,采用经验公式推得;中部地区因湿地面积较少,且分布零散,故参照西、东部和原标准值估算。

[7]表11 黑龙江省城市环境用水定额表11中的用水定额值主要依据调研资料,并参考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量成果,通过分析确定。

5效益分析
5.1 经济效益
修订用水定额的宗旨就是促进全社会各业“节水、节能、降耗、减排和增效”。

节水的本身全省可获得可观的直接经济效益:在农业灌溉方面,可通过节约的水量扩大灌溉面积,其增加粮食产量的全部纯收入,即为直接的经济效益;节水的同时又可达到节能(节电、节油)、降耗和节支,又可增加直接的经济效益。

在城市工业企业、公共设施和居民生活方面,节水的本身不仅节支,而且又可达到减排,并减少治理废污水工程的费用。

另外,减排还可降低江河污染的程度,有利于保护水环境。

因此,促进节水,合理降低各业用水定额,可获得多层次和多层面的复合型的效应。

以2008年全省水稻灌溉用水量204亿m3为例:节水按10%计,节水量为20.4亿m3,可扩大水稻灌溉面积13.6万hm2;每公顷水稻纯效益以9000元计,全省年纯效益为12.24亿元,如果考虑节油、节电和全省工业企业的节水效益,其经济效益更为可观。

5.2 社会效益
实施用水定额,促进节水,不仅本身产生复合型的效应,而且,还会辐射、惠及到各行各业和每个用水户、每个人和全社会层面,树立自觉地节水意识,并形成习惯。

这样,依次反复,每次都会进一步地促进“节水—节能—降耗—减排—增效”,便形成一条“经济—社会—生态”良性循环的复合链。

5.3 生态效益
实施用水定额,除了前述的节水、减排,有利改善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外,可利用水稻灌溉节约的用水量再扩大水稻灌溉面积。

水田称人造湿地。

以2008年现状为例,全省水稻灌溉用水量为204亿m3,采用修订后的用水定额,节水按10%计,节约用水量20.4亿m3,可扩大水稻灌溉面即人造湿地面积14万hm2,加上本年全省水稻的实灌面积和各级渠系、库塘水面,全省人造湿地面积约为333万hm2,约占全省现
有自然湿地面积(535万hm2)的62%。

人造湿地面积逐年增加,对于滞蓄地面径流,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增加地下水库容,加大蒸腾量,净化空气,调节小气候,乃至建设生态大省等,正在发挥重要作用。

6 本标准水平
6.1 水稻灌溉用水定额及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量的计算,均采用长系列实测资料;调研资料比较广泛、深入和翔实。

这些资料为本次用水定额的修订工作奠定了较可靠的基础。

6.2 突出了全省用水总量的主体,即对水稻浅型灌溉用水定额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研究,给出了趋近相对合理与可靠的用水定额。

6.3利用黑龙江省农业灌溉具有“以四个为主”的区域性特点,适当的提高了灌溉水利用系数的取值,为促进全省农业节水灌溉,特别是水稻节水灌溉和灌溉毛定额的确定以及“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等,提供了比较切合实际的依据。

6.4 修订原标准的首要原则为促进节水与人水和谐。

为此,新标准中新增了污水处理后回用、中水利用等污水资源化对用水定额影响的内容。

例如,城市居民住宅、三级以上医院病床,在其他相同的条件下,有污水处理达标后的中水利用与无中水利用相比,前者比后者节水10% ~20%;本标准对全省湿地需水量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给出了西、中、东部(P=50%)湿地需水量范围值;新增了城市环境用水定额内容。

上述内容体现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时代特点。

6.5 通过分析、研究全省地势低、平、洼灌区,在特定的下垫面条件下,涝区变灌区,旱田变水田,达到自然降低水稻灌溉用水定额的目的。

据调查统计,全省在2005年底前,已有灌区坐落在原有涝区范围内的水田实灌面积占全省水田实灌面积的51%,也就是涝区变灌区即“旱改水”的面积。

其中,三江平原区的灌区,特别是井灌区的水田面积绝大部为原有的涝区面积。

由于地势低、平、洼和地下水位高,加之灌区本身及渠系渗漏损失水量小和降水适中等特定的自然条件,水稻井灌、渠灌净定额和毛定额自然下
降并成为全省的低值区。

其次是拉林河、呼兰河、蚂蚁河与倭肯河中、下游及松花江干流沿岸的灌区,多数为原有的涝区,水田灌溉用水定额成为全省的次低值区。

6.6本着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全面、系统分析与研究影响用水定额大、小的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等诸方面的综合因素,并首次引进、应用水热生长期数学模型和参考64项有关自然、经济指标和指数,进行黑龙江省灌溉分区。

这些综合因素的进一步明确,不仅给全省各灌溉分区用水定额从定性到定量的取值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与参考,而且也将定额的取值从经验性升华到理论,奠定了基础,并使之定额值在区域分布上呈现了一定的规律性。

例如,全省两个独立的一级区和五个二级区水稻灌溉用水定额大体上划分为2个高值区、2个次高值区;1个低值区、2个次低值区。

这种分布反映出全省各灌溉分区定额的大、小与其所在分区的水热生长期、水文地质条件、土壤类型和耕层以下土质结构等诸因素的对应性。

6.7综上,本标准具有一定的“可靠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前瞻性和先进性”等特点,居全国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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