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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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汇编
中国粮油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
印制说明
为便于大家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在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编写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汇编》的基础上加入《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应急预案内容重新印发,供大家参考。

如有疏漏或不妥,请随时通知我们。

另外,大家对中国粮油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更好的意见、建议或要求,也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不断改进,更好地为大家服务。

目录
第一篇中粮集团和中国粮油相关规定 (1)
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
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6)
第二篇基本法律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7)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72)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4)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9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1)
第三篇条例、规定和办法 (106)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07)
2、工伤保险条例 (110)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0)
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34)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1)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52)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60)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67)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81)
10、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4)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98)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7)
1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15)
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19)
1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23)
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26)
1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29)
18、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35)
19、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39)
2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43)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9)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56)
2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60)
第四篇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文件 (269)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70)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75)
3、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78)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85)
5、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90)
6、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296)
第五篇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集团总体应急预案 (309)
AQ/T 9002—2006编制导则 (310)
第一篇中粮集团和中国粮油相关规定
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集团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单位要以安全、健康、环保为目标,建立并不断改进、完善或创新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按照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应服从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取得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集团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要求,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向集团汇报。

第七条集团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任正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指定安全生产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上、下级单位之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联络、安排和衔接,信息的传递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集团安全生产工作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对集团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组长由总裁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裁担任,成员由集团其他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集团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各业务单元(含研发部、中土畜、中谷,下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元管理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集团负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所属业务单元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所属业务单元负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业绩考核体系,严格奖惩,奖罚分明。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和不断完善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基础信息。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档案,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常备无患,各单位应居安思危,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进行预案演练和培训,确保预案可行。

应急工作要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全面安全排查和重点检查;要积极配合集团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检查和整改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危险源管理。

各单位要制定危险源管理办法,对危险源进行动态识别和管理;要建立危险源档案;对重大危险源要明显标示,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报地方有关部门和集团备案。

第十八条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及时、如实向集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重大事项和举措。

第十九条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按照规定做好员工培训工作,确保员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操作规程和技能;要注重强化员工安全意识,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做到安全生产常抓不懈。

员工培训中,要特别注意做好员工“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要建立培训档案。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要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科技和投入。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对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预算。

各单位负责人对由于未投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或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范生产。

各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

各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使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包租赁经营。

各单位在从事承包、租赁业务时,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涉及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

涉及职业危害的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按规定和需要为员工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员工正确使用,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各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标准的规定,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品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第二十七条保险。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规为员工缴纳保险;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财产保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公司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控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粮控股各业务单元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单位要以安全、健康、节能、环保为目标,建立并不断改进、完善和创新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按照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应服从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按中粮控股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要求,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中粮控股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中粮控股总经理兼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兼任,成员由中粮控股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负责人组成。

中粮控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兼任,并设专职副主任。

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机构(安全生产办公室)。

业务单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业务单元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业务单元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由业务单元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兼任。

下属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车间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由下属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兼任。

安全生产办公室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指定安全生产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上、下级单位之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联络、安排和衔接,信息的传递等。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中粮控股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审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审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审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年度安全生产指标。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5、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7、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和修改完善;
8、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制。

中粮控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业务单元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是中粮控股安全生产的最高领导机构,对中粮集团负责。

各业务单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元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中粮控股负责。

各下属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业务单元负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要建立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严格监管执行,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责任状要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二条中粮控股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考核。

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严格奖惩。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和不断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基础信息。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进行预案演练,确保预案可行。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全面安全排查和重点检查;要积极配合中粮集团、中粮控股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检查和整改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危险源管理。

各单位要制定危险源管理办法,对危险源进行动态识别和管理;要建立危险源档案;对重大危险源要明显标示,定期监测、评估、监控,并报地方有关部门和中粮控股备案。

第十八条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重大事项和举措。

第十九条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按规定做好员工培训工作,确保员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注重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做到安全生产常抓不懈。

员工培训中,要特别注意做好员工“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要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要报中粮控股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科技和投入。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对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预算。

各单位负责人对由于未投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或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范生产。

各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

各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使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包租赁经营。

各单位在从事承包、租赁业务时,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涉及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

涉及职业危害的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按规定和需要为员工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员工正确使用,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标准的规定,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品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第二十七条节能减排。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第二十八条保险。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规为员工缴纳保险;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财产保险。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事故分级: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造成后果、可控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II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III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IV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具体分级方法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事故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级别,要在积极施救的同时,立即上报具体情况,并及时跟踪事态发展。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事故报告原则如下:
1、逐级报告原则:由下属企业报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公室,业务单元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中粮控股报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

2、各级别事故报告时间: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所属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公室,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半小时之内上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半小时之内上报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所属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公室,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15分钟之内上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15分钟之内上报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

(3)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Ⅱ级、Ⅰ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向所属业务
单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同时直接上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必要时事发单位可直接报中粮集团安全生办公室),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立即上报中粮集团安全生办公室。

(4)涉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单位要及时上报业务单元、中粮控股和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

3、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事故可能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态发展和事故处理情况要按规定程序随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所有安全生产事故,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和事故单位负责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和业务单元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事故处理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事故处理完毕后要立即进行总结,连同地方政府事故报告一起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由所属业务单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意见决定,并报中粮控股办公室备案,对业务单元责任人的处理由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提请中粮集团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23日起实施。

附件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造成后果、可控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级别:I级、II级、III级、IV级,具体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级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86,下同)100万元(含)以上;
2、造成人员死亡3人(含)以上;
3、造成重伤(指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且小于6000工作日的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其中损失工作日计算参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下同)10人(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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