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性责任条款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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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过期食 品与 案例二 中非法 添加 药品原 料 的食
案例二 :北京市 ( 2 0 1 1 )一 中民终字第 1 6 4 3 3 号判决 :原告在被告处购 买的 “ 典藏铁观音”茶 叶
品,甚至假 冒产 品均无法被归于 “ 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 ”的涵摄范 围之 内。反而 是诸如未标注产 品 执行标准、未使用产 品原料的通用名称 、产品配料 表表明的配料顺序有无 、外包装字体大小不符合规 定等事项因违反 了 GB 7 7 1 8 . 2 0 1 1 的规定 , 可被认定 为“ 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 。 这显然使得“ 十倍赔偿 ”
料表中含有药 品成分 ,漏 标某一项营养成分的含量 等 。若遵从形式逻辑 的要求,以 “ 标准 的违 反”作
为判定 “ 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的”的依据,则案例

原 告所依据的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 品原 料管理 的通知》属于部 门规范性文件 ,原告以此作
为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依据不足 。
上刊登的 1 8 个诉案例 中, 有 7件司法判决认为 “ 食 品中添加 了不属于食药 同源 的药 品原料并不当然 地 属于 ‘ 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的食 品’”;有 1 1 件 司
公正便是司法实务 中症结之所在 。 专业知识 的欠缺、技术水平 的低下、经济实力 的不足、取证意识不够等一系列因素导致消费者 的 举证能力极 其有 限。消费者只能通过外观上的缺 陷
何构筑起公众健康安全 的 “ 防火墙 ”,也成为了政府监管 的重 中之重 。其中,作为食 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工
具 ,食品安全标准被广泛地运用于各 国的食品安全法制规范之 中。若生产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
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的具体 性要求 ,则将被严 厉地 处 以行政 法上 的制裁 ,甚 至还有承 担刑事 责任 的风险 。 除此 之外 ,为 了克服政府监管的失灵 ,激 发消费者 的维权热情 ,增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址、Q S 许可证 、配料 、贮存 条件 、营养标签 ,配
1 8 0 8 8号判决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 的 X X 银杏叶精 华含有银杏 ( 叶 )成分 ,银杏叶是列入保健食 品原 料名单 , 未被列入 2 0 0 2 年卫 生部( 卫法监发[ 2 0 0 2 ] 5 1 号文 ) 发布 的既是食 品又是药品的名单 。 法 院认为 ,
与其所苛责 的行为恶性不相匹配, 即危害后 果更大 、 性质更为严重的过期或假 冒等 行为反而不能被处 以
“ 十倍赔偿 ” 。
食 品安全标准’ , 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援 引性责任条款 。 这种开放式的构成要件 必须借助其他规范才能得 以
适用 。而在援用其他规范或技术标准 的过程中,由
纳了这种形式逻辑 的推断,然而这种形式逻辑 的不
为 了确保 这种 手段 能够顺 利地 达致 其欲 实现
的 目标 ,则必须附加 一定 的规范性后果,使得在规
制对象的行为偏离该手段时能够施 以一定的约束与 制裁 , 最终迫使规制对象走 向预设的安全轨道 。 《 食 品安全法》 第 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 的 “ 十倍赔偿 ” 便是其 中一种制裁性后果。然而 ,在考虑 适用 “ 十 倍赔偿 ” 之时 , 就 是否属于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这 一开放性构成要件,实务 界存在着极大争议。以 未经许可擅 自添加药品原料 的食 品为例 ,北大法 宝
法判决做 出了相反 的认定 。其中有 7 件司法判决还 支持 了 “ 十倍赔偿 ”请求 。这也就 意味着 ,法学理 论必须对 “ 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这一要件加 以解 释与说明, 从而及时地回应 与指导司法实践。 不过 ,
在讨论这一 问题之前 ,先看几个典型案例 。 案例一:上海 市 ( 2 0 0 9 )浦 民一 ( 民)初字第
余地 。
关键词 :援 引性 责任条款 ;食 品安全标准; 目的解释 中图分类号:D 9 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近 年来,食 品安全事故层 出不穷,其所造成 的危害更是触 目惊心。基 于这样一种背景 ,不断地增进对 食 品安全领域 的监管力度 ,己然成为 国际社会 的共识 。如何设置安全有效、防范有力 的质量监管体 系,如
切地判断 。但食 品安全标准数 目众 多,规则繁杂 ,各类具体细 则更是直接泛化 了食品安全标准 ,故不应将
所 有食 品安全 标准 条款均 机械 化地简 单运用 于 《 食 品安全法 》第 九十六 条第二 款 的规范射 程之 内 。以
G B 7 7 1 8 . 2 0 1 1 预包装食 品标签通则为例 ,该标准 中有关字体大小、色差 、食 品名称、配料顺序 、计量单位 等 事项的规则基本与食 品安全无关。 若某个食品 以斤两为计价单位 , 而未按要求 以克计量 , 就 需被处 以“ 十 倍 赔偿 ”,显然有违 比例原则 。在司法 实践中,必须对援 引性行政责任条款所欲援 引的规则进 行独立性判 断 ,而非机械 形式的适用 。因此 ,本文欲选取 《 食 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 一)项作为评析对象 , 尝试性地 探讨在涵摄过程 中如何确保援引性责任条款所 引用 的规则的合宜性 ,从而抑制援 引性责任条 款在 适用过程 中可能发生 的规范扩溢 。
V 0 1 . 3 1 No . 1 6 0
援 引性责任 条款之 “ 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的司法适用
石 珍
4 0 0 0 0 0 )
( 重庆 市 大渡 口 区人 民 法 院 , 重庆


要 :从语义上看 ,“ 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 准”的辨 识较为简单 。但食 品安全标 准本身就属于

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产品执行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
相 关法律规定 ,预包装食 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 标签应 当标 明的 内容包括产 品标准代号 。该项规 定
系强制性规定 。现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 明,诉 争铁
75 —

珍 :援 5 I 性 责 任 条 款 之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司 法 适 用
违法成本 ,形成社会共 同治理违法生产经 营行为 的 良好局 面,食 品安全 法还 专 门规定 了 “ 十 倍赔偿 ”责
任条 款 。
对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以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附加一定 的惩戒性后果,本文并无根本性 的异议 。
然而 ,针对具体性的个案施 以惩 罚性 的规诫时 ,却 尚有讨论之余地 。以 《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为例 ,辩识其构成要件中 “ 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的行为,往往 需要通过援 引相关食 品安全标准 ,方能确
观音产品的标签系原告伪造,故其 向原告销售 的铁 食 品安全 事 故具有 强烈 的不可 逆转 性与 负外
部性 。对于劣质食品带来 的食源性危害,很难通过 后续 的治疗达致完全复苏的效果 。尤其是那些重大 食 品事故 ,不仅有可能影 响到食用者未来的工作与
观音产品的标签不符合我 国食 品安全标准。
去察觉所购食 品的违法状态, 如看有无超过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是否按照要求标注 了法定事项。
个别消费者可能进一步会通过网络或 向行政机关了
解生产者或 O S许 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通过 防伪标 识等事项 了解是否属于假 冒产品 。但 关于食 品安全
标准 中最重要的理化指标等重要事项,消费者无法
简单地加 以判断,只能通过检测才能认定 。而无论
如何 ,都不可能苛求消 费者对其购买到食 品依法检 验是 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因为这种成本过高 , 消费者无能力也无必要进行检验 。这也就意味着 , 消费者所发现 的 “ 问题食 品”要么并非形式逻辑上 对 “ 某具体标准 ”的违反 ,如过期、混有异物 、变 质 、假 冒等 ;要 么一般 只是 对于 G B 7 7 1 8 . 2 0 1 1 、 G B 2 8 0 5 0 — 2 0 1 1等标签标准 的违 反,如未标厂名厂
种开放性 的技术标准或规范。故 司法机 关必须对其将欲援 弓 I 的事项进行 独立判断,突破 “ 标准” 的形 式束 缚,彰 显 “ 安全”的核心价 值。一方 面,即使某标准条款在名 义上确 实属 于 “ 食 品安全 标 准” ,也应 当进行独立评价 ,而不 能简单地直接援引;另一方 面,尽管某一具体 规则没有在形 式 上被纳入 “ x x标准” ,但只要直接关乎 “ 食 品安全” ,可 能损及 “ 公众健康 ” ,也依 然存在适用 的
上述两个案例 中,无论是非法添加药品原料 , 还是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 ,均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 的产品,当无 疑义 。这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
制裁 ,如案例二中,工商局就 已经在 民事判决前对
生活,还会给 医疗服务体系带来严重 的负担,给生
产率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 ,制定一系列与食
短 斤 缺 量 不 符合 要 求 , 自 然 属 于 不 符 合
D B 4 3 / 3 5 2 — 2 0 0 7标准的食 品。但该条款 的违背若被 苛加 “ 十倍赔偿 ”,则意味着市场上 同等性质 的短
引性责任条款,是指某一法律责任条款不完全具备
相应 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在实施过程之 中,必 须借助其他规范来补充该责任规范的不完全状态 。
品安全相关 的最低标准,确保所销售 的食 品不具备 损及身体健康 的威胁 ,属于必不可少 的手段 。可 以 说 ,在 诸多法治发达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仅是生 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遵守 的准则,也 为消费者识别食 品质量提供 了具体 的导引,更是部
门 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 。
4 . 7 )均为强制性条款,但该标准中 4 . 6中实为不 得短斤缺两 的要求,其 引用的判断依据亦为 《 定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 律 中的诸多法 条 ,其 彼此 并非只是 单纯 并 列,而是 以多种方式相互指涉 ,只有透过它们的彼
此 交织及相互合作才能产生一个规整[ 1 】 l 。所谓援
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若涉案产品净含量
被告作 出了行政 处罚决定 。然而,行政上 的违法,
是否就可 以认为是 “ 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尚需考 证 。从语义上看, “ 不符合食 品安全 标准 ”的辨识
较为简单 ,即将某一食 品对照某一食品安全标准进 行检验 ,结果便能直接体现 。案例一 中未将擅 自在 食 品中添加药 品原料的行为认定为 “ 不符合我 国食 品安全标准 ”,案例二中将未标注产 品执行标准 的 食品认 定为 “ 不符合我国食 品安全标准 ”,均是采


司法 囿遇 :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条款之适法困境
收稿 日期 :2 0 1 5 — 0 8 — 2 5 作者简介 :石 珍 ( 1 9 8 5 -) ,男,湖南省邵 阳人 ,硕士 ,重庆 市大渡 口区人民法院研 究室工作人 员,主要研究行
政法和诉讼法。
重 庆 三 峡 学 院 掌 报
因此 ,仅 以形式逻辑上的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 ”进行认定 ,那么 “ 十倍赔偿 ”可能会极其严重 地偏离比例原则。再以 D B 4 3 / 3 5 2 — 2 0 0 7湘味面粉熟 食地方标准为例 ,该标 准第 3章、第 7章以及 ( 4 . 2
于标准制定的片面 、无序 与矛盾冲突,司法机关就 必须对其将欲援 引的事项进行独立判 断,即对 “ 不 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条款进行司法适用上的改造 , 突破其 “ 标准”的束缚,彰 显 “ 安全”的核心价值 。
2 0l 5年 第 6期
重 庆 三 峡 掌 院 掌 报
No. 6 . 2 0 1 5
第3 1 卷 ( 1 6 0期 ) J O U R N AL O F C H O N G QI NG T H R E E G O R G E S U N I V E R S I 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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