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桐、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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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桐、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7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8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欢飞杨莹朱作平
【审理法官】刘欢飞杨莹朱作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泽桐;王洪
【当事人】陈泽桐王洪
【当事人-个人】陈泽桐王洪
【代理律师/律所】谢珂珂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洪庆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聂群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珂珂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洪庆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聂群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珂珂洪庆聂群生
【代理律所】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泽桐
【被告】王洪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泽桐是否应当向王洪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权责关键词】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泽桐是否应当向王洪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涉案借款的还款期限至2018年7月23日到期,原审判令陈泽桐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泽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1:02:28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泽桐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上诉费用由王洪承担。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泽桐、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981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群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泽桐因与被上诉人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泽桐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上诉费用由王洪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王洪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王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泽桐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3850元;2.判令陈泽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陈泽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二、驳回王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9元,由王洪负担
人民币90元,陈泽桐负担人民币1199元。
保全费人民币1089元,由王洪负担人民币76元,陈泽桐负担人民币1013元。
王洪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1199元,保全费人民币1013元,予以退回。
陈泽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9元,保全费人民币1013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泽桐是否应当向王洪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
日起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涉案借款的还款期限至2018年7月23日到
期,原审判令陈泽桐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
逾期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泽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刘欢飞
审判员杨莹
审判员朱作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费娅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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