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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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范本
1.引言
本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定义
2.1 危险废弃物:指含有或潜在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液体或气体等废弃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突变性、致畸性、致癌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

2.2 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指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3 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指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3.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和标识
3.1 危险废弃物应按照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包括毒性废弃物、腐蚀性废弃物、感染性废弃物、致突变性废弃物、致畸性废弃物、致癌性废弃物等。

3.2 危险废弃物的包装、标识和运输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以确保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和处置原则
4.1 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4.2 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包括严格控制废物排放,实施合理利用和无害处理等。

5.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
5.1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收集企事业单位或组织进行,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安全收集和妥善运输。

5.2 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符合相关的运输法规,并配备专用的车辆和设备。

6.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
6.1 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废物处理设施,确保危险废弃物得到安全、无害的处理。

6.2 危险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科学规范,采取合适的处理方法,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

7.危险废弃物的监管和执法
7.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监管,确保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7.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以保障公众利益和环境安全。

8.危险废弃物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
8.1 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危险废弃物产生和处理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效果等。

8.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9.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9.1 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危险废弃物管理监督体系,定期对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9.2 对于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不合格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10.附则
10.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XXX部门所有。

结语
本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我们应共同努力,加强危险废弃物管理,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范本(二)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 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运输、处置和进口危险废弃物以及与危险废弃物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守法诚信、科学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明,并按照许可证或者登记证明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置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威胁人体健康。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危险废弃物管理人员。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数量,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装卸细则和保护措施开展运输活动。

第九条危险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运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处置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活动。

第三章进口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进口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进口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危险废弃物的进口活动。

第十二条进口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口申报书,如实申报危险废弃物的品种、数量、来源和用途等信息,并承诺按照规定安全、环保地处置。

第十三条进口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包装、运输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四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生产、储存、运输、处置和进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部门可以对危险废弃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置和进口单位进行检查,有权检查其有关资料和场所。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行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可以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生产、储存、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明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活动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或者登记证明的要求进行相关活动的。

第十八条进口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进口许可证从事进口活动的;
(二)违反进口许可证的相关要求从事进口活动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包装、运输和处置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并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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