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电子病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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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电子病历管理办法
一、总则
电子病历是医疗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和保障电子病历
的合法、安全、可靠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卫生部及其所属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管理工作。

三、电子病历的建立和保存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电子病历数据的准确、完整、可靠。

2. 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遵循标准化要求,确保病历信息的规范化、
统一化。

3. 医疗机构要定期备份电子病历数据,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电子病历的查阅和使用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病历查阅和使用规范,明确权限管理
和操作流程。

2. 医务人员查阅电子病历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
完整性。

3. 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有权查阅和获取本人的电子病历信息,医疗
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电子病历的安全保护
1. 医疗机构要加强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建立防护措施和安全策略,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2. 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电子病
历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3.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稳定
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存储。

六、责任和监督
1. 卫生部及其所属医疗机构应当明确电子病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相
关人员,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2.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
责任。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卫生部审批
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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