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第一、现场勘验。

刑事诉讼中的现场,是特指犯罪或事故发生的场所,以及发现尸体的地点。

刑事诉讼中的现场勘验是在发现尸体的场所或遗留行凶痕迹的出事地点,为了正确判明案件的性质,揭露、证实行凶和查明、侦缉凶手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措施。

它由侦查人员执行,参加现场勘验的法医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人员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询明现场有无变动,研究当时行凶经过,勘验现场,检查尸体,搜集物证。

法医勘验现场后,应当立即编写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法医参加现场勘验,发现和搜索与案件相关联的物、事和人,这对判明案件性质、证实和揭露犯罪是很有帮助的。

在勘验现场时,应当注意先进行“静”的勘验,再进行“动”的勘验。

所调“静”的勘验,就是保持现场原状,只作观察、记录、绘图和拍照。

所谓“动”的勘验,就是运用各种技术方法对有关的物件逐一仔细检验,发现和采集物证。

在进行“动”的勘验的时候,应当一面勘验,一面记录、绘图和拍照。

勘验的顺序应当根据案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从外围向中心,或者从中心向外围,或者从这端通过中心向那端的方式。

总之,要以不遗漏任河与案件有关的痕迹为原则。

凶手作案后,总是要千分百计地掩盖行凶行为,逃避侦查。

为此,他们经常要放烟幕,毁灭作案痕迹,变动现场物品、甚至碎尸移尸,制造假现场等,以扰乱侦破视线,企图将侦查工作引向歧途。

法医工作人员遇到这些情况,应当提高警惕,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

第二、尸体检验。

1979年9月10口,卫生部重新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规定了法医解剖尸体的几种情况: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者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者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者。

按照这一规定,我国法医尸体检验的数量是不多的。

实际上,我国司法工作中法医尸体检验的数量也很少。

法医在进行书证审查时,如果必要,可以调阅案卷全部材料、进行复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者重新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

这样可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司法实践证明,无论是在50年代还是在80年代,经法医审查而纠正的已判死刑的冤、假、错案例子并不罕见。

这一方面要求法医工作者要努力提高素质,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保证鉴定的质量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要尊重法医提出的意见,并把法医对案件的证据审查视为制度。

法医进行书证检查,还可以完善、补充证据,必要时作补充或重新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些案件,由于罪犯时供时翻或有许多种口供而无法辨真伪,最后经法医鉴定而得到解决。

1981年,四川省泸县有一女社员,因恋爱纠葛,被男方杀害。

被告人在公社和看守所的五次交代中,都说是在发现尸体现场扼死被害人的。

但当向他宣读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时,他又交代是在一个水塘内将死者溺死之后,移尸于发现尸体现场的。

法医初验时所作的鉴定书,认定被告人是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处扼死被害人的。

后来,在复查中法医又作硅藻检查,证明死者胃里的硅藻与被告人所供水塘的取样一致,而与发现尸体处的泥土取样有明显的差别,从而认定被告人最后交代的杀人移尸经过属实。

法医在主持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病程记录的审查时,应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全面解剖检查,及时提取原始病程记录,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分清性质和责任。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研究和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法医学是一门特种医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具有医学和法学的双重属性。

法医学不仅为刑事、民事诉讼服务,也为立法、医疗、环保、保险等部门或机构服务,而且在解决民事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排解疑难、澄清是非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工伤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处理、剧毒药物管理、灾害赔偿、尸体处理、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

法医学检验主要细化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法医学活体检验及法医学物证检验。

现场勘验。

刑事诉讼中的现场,是特指犯罪或事故发生的场所,以及发现尸体的地点。

刑事诉讼中的现场勘验是在发现尸体的场所或遗留行凶痕迹的出事地点,为了正确判明案件的性质,揭露、证实行凶和查明、侦缉凶手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措施。

它由侦查人员执行,参加现场勘验的法医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人员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询明现场有无变动,研究当时行凶经过,勘验现场,检查尸体,搜集物证。

法医勘验现场后,应当立即编写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法医参加现场勘验,发现和搜索与案件相关联的物、事和人,这对判明案件性质、证实和揭露犯罪是很有帮助的。

在勘验现场时,应当注意先进行“静”的勘验,再进行“动”的勘验。

所调“静”的勘验,就是保持现场原状,只作观察、记录、绘图和拍照。

所谓“动”的勘验,就是运用各种技术方法对有关的物件逐一仔细检验,发现和采集物证。

在进行“动”的勘验的时候,应当一面勘验,一面记录、绘图和拍照。

勘验的顺序应当根据案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从外围向中心,或者从中心向外围,或者从这端通过中心向那端的方式。

总之,要以不遗漏任河与案件有关的痕迹为原则。

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指将法医学鉴定人受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依照法律的规定,应用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剖验,为侦查和诉讼提供科学依据。

应用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暴力性死亡,非暴力性急死的病理变化,确定死者的死因、死亡性质、身源、死亡时间等,为侦查和诉讼提供科学依据。

首先检查尸体,确认被检对象是否死亡,未死者应及时抢救。

参与现场勘查,注意尸体在现场的位置、姿势,与周围物体和痕迹的关系;注意有无尸体移动和翻转尸体的痕迹,有无搏斗挣扎或反常现象;注意现场有无破坏、伪装情况;注意发现痕迹物证、遗书等。

对死者衣着检验是尸体外表检查的第一步,检查衣着上有无破损及附着物(如血液、精液、呕吐物、化学药品、粪便等),因机械性损伤而死亡者,应高度注意衣着上破损情况的检查,以明确致伤物。

尸表检验,应检查尸体的一般情况,尤其注意有无损伤及隐蔽部位的检查。

胸腹部检查首先注意外形有无异常变化,四肢检查除了注意骨折等损伤外,也应注意有无注射针眼。

外生殖器及肛门检查注意有无损伤、分泌物及异物,女性尸体尤其需要注意检查阴道和处女膜的情况,怀疑有强奸情况时,应用棉拭子取阴道分泌物,检查有无精斑或精子。

腐败或严重毁损的尸体,检查的步骤和方法与上述相同,只是要注意将腐败色斑、腐败气泡和水泡、腐败肿胀和表皮脱落等尸体腐败的正常改变,与损伤或病变区别开来。

怀疑机械性损伤的尸体,对重要部位和重点损伤还应作局部分层解剖,观察损伤情况,判断是否有致命性损伤。

怀疑毒死的尸体,应注意观察尸体现象,尤其是尸斑、尸僵的变化,提取胃和胃内容物,同时检查其他脏器和提取其他组织、体液作毒物分析和病理切片检查。

水中发现的尸体,必须做尸体解剖,观察呼吸和消化系统等有无生前溺死征象,并提取适当的检材做药物、毒物及硅藻等检查。

无名尸体的检验重点是解决确定死者的尸源问题。

检查记录尸体的体貌特征、特殊标志、生理缺陷等,便于亲友识别。

其次通过尸体和失踪者比对,血型、DNA、指纹等鉴定。

碎尸检验,勘察抛尸现场,仔细检查尸块包装物及附着物,查其来源、流通范围,注意捆、扎尸块的绳索的情况;对包装物上的附着物提取后送实验室检验。

确定尸源,确定尸块是否为同一尸体,进行死因、死亡时间分析。

强奸杀人案尸体检验,检验性交证据,如处女膜破裂、会阴部损伤等;暴力行为的证据,检验尸体衣着,检验尸体上防卫抵抗伤,提取物证如精液、阴毛、衣服纤维等。

法医学活体检验,主要包括对活体生理状况、疾病与损伤情况、精神状况等的检验。

在法医学检验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被鉴定人出于某种目的和企图,表现为离奇的伤病或夸大病情、伤情,也有故意造作某些伤病使鉴定复杂化,这需要法医认真检查与识别伤情,去伪存真,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活体生理状况检查是对涉及活体的各种生理状况和功能进行的检查和判定,如年龄段判断、虐待、亲子鉴定、精神异常、损伤程度等。

生物物证是证据的一种,与其他物证一样,生物物证必须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仅具有合法性、客观存在性、案件关联性等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而且还以其特有的生物属性和客观存在的物体或物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确定侦查方向。

现场生物物证是了解犯罪事实真相,获取犯罪证据的重要来源。

判断案件性质,案发现场遗留的生物物证的种类、分布及位置,有助于判断案件的性质。

如是自杀、他杀还是事故;是真实现场还是伪造现场;凶杀案现场,犯罪嫌疑人衣帽鞋袜上发现的血迹,可用于确认犯罪嫌疑人;强奸案中的精斑,确定案件性质,肯定或否定嫌疑人。

排除嫌疑,揭露和证实犯罪。

生物物证的证明价值是经过严密的科学检验来确认的。

如犯罪嫌疑人身上的血迹,经检验确定不是死者血,是动物血或是本人血,则可作为排除犯罪嫌疑的证据。

为个人识别提供证据。

无名尸体、碎石案可通过毛发、牙齿、骨骼以及组织碎块等检验,判明死者的身份。

条件允许,还可查明死亡时间和原因。

印证口供,澄清事实真相。

在司法实践中,生物物证可与作为审查和鉴别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的有效手段。

认定作案工具,通过对犯罪现场遗留的某些物体上的生物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可以直接认定作案工具。

如在杀人案中,用砖块作为凶器,在砖块上附着被害人的血迹、组织,经检验可确认砖块是致伤工具。

但是就目前我国法医学来说,发展相当缓慢,和国外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80年代初期,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主要是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原则入手的,在公、检、法内部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医鉴定机构。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医学鉴定仍没有统一的立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等等。

这些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法医学鉴定行为,促进法医学鉴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些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法律、规章显然已不能适应法医学鉴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存在的弊端也不断凸现。

当前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对鉴定人资格审查、鉴定标准和程序、鉴定机构、鉴定期限、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

这不仅给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更是为原本就相当薄弱的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发展增加了桎梏。

有人著文说“由于多鉴定体制的存在和鉴定的复核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最举足轻重的…证据‟又最具随意性、可变性!随意性和可变性又会和失职、渎职、伪证乃至国家赔偿联系在一起,以致基层的法医工作如履薄
冰,所以促进法医制度的改革,建立透明、客观、公正的法医鉴定制度,增强法医学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