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启动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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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启动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包括哪些
破产重整启动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包括哪些
⾯对⽬前的⽴法状态,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展开实践探索,寻求⾏之有效的操作途径,以准确把握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具体做法包括:
第⼀,对不同的重整主体,各地法院⼀般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审查具备企业法⼈资格即可,不作其他⽅⾯考察。
然⽽,当企业破产会引发连锁反应,造成职⼯、债权⼈群诉群访时,法院为稳定⼤局,会给予重整更多关注。
观察各地的成功案例,可以发现重整企业以具备⼀定社会影响的⼤型企业居多,其中尤以上市公司最为常见。
第⼆,对重整能⼒,⼤部分法院并不重视,其启动程序更多着眼于平复眼前⽭盾,如安抚职⼯等,对运⾏效果不作判断;但也有法院通过研究破产重整的⽴法精神,对此提出要求并展开了可⾏性研究。
第三,对重整原因中的“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可能”,⼤部分法院仍依“资不抵债”作出判断,其界定与破产原因⽆明显区别。
第四,对债权⼈提出重整申请的,各地法院均不施以债权数额、⽐例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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