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非法学考研案例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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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为法定代表人,乙、丙、丁为股东。
公司成立后,甲与乙、丙、丁约定,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按照甲60%、乙20%、丙15%、丁5%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经营一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亏损20万元。
甲认为,根据约定,乙、丙、丁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亏损,故要求乙、丙、丁按照约定承担20万元的
亏损。
乙、丙、丁则认为,公司亏损是全体股东共同造成的,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承担亏损,即乙、丙、丁各自承担5万元的亏损。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问题】
1. 甲、乙、丙、丁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
2. 公司亏损应由哪些股东承担?
3. 如果公司亏损,乙、丙、丁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例分析及解答
1. 甲、乙、丙、丁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利润分配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乙、丙、丁之间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属于公司章程的范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有效。
2. 公司亏损应由哪些股东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亏损,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公司亏损。
因此,公司亏损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即甲承担12万元、乙承担
4万元、丙承担3万元、丁承担1万元。
3. 如果公司亏损,乙、丙、丁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亏损,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乙、丙、丁作为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公司亏损。
因此,如果公司亏损,乙、丙、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乙承担4万元、丙承担3万元、丁承担1万元。
本案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问题。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甲、乙、丙、丁之间的约定有效。
2. 公司亏损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按照持股比例承担。
3. 乙、丙、丁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较为常见。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建议股东在签订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时,明确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避免产生纠纷。
同时,公司股东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2篇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1000吨钢材,总价款为1000万元,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应在乙方交付钢材后15日内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支付了50%的预付款。
然而,乙方在交付钢材时,发现钢
材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在验收时发现了这个问题,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拒绝赔偿。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争议焦点
1. 本案应适用哪一法律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2.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
3. 如果乙方构成违约,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
1. 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合同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畴。
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2. 关于乙方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交付的钢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乙方构成违约。
3. 关于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
(1)继续履行合同,即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钢材。
(2)采取补救措施,即乙方应修复不合格的钢材,或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
(3)赔偿损失,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即50万元。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钢材,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
(1)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钢材;
(2)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
(3)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五、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同时,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违约情况时,守约方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总结:
本案涉及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明确了乙方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为我们提供了在类似案件中处理违约责任问题的参考依据。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重视合同条款的约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第3篇
一、案情简介
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出现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2018年,某开发公司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某开发公司于2016年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总面积为100亩。
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该地块分割成多个小地块,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购房者。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某开发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某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非法分割土地使用权。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该地块分割成多个小地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3. 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该地块分割成多个小地块后,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购房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分析
1.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某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 非法分割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该地块分割成多个小地块,属于非法分割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 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该地块分割成多个小地块后,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购房者,属于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开发公司、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及购房者均涉嫌违法。
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 某开发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000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共计2000万元。
2.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非法分割土地使用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共计1000万元。
3. 购买者因购买非法土地而遭受的损失,由某开发公司和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割和销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土地使用权分割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分割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3. 土地使用权销售应当依法进行,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总之,本案警示我们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割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