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学_第十五章_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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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鉴定 4. 审理 (1)指定代理人。 (2)通常情形下不公开审理。 (3)认定的参照标准。 5. 判决 6. 设置监护人
(三)判决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 能力的法律后果 (四)公民民事 行为能力恢复后的处理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 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2.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 (1)特别程序与通常程序既不互为条件,也不 相互依存,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审判程序。 (2)特别程序中的任何一种程序,都是独立的, 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能互相替代和适 用。 3. 特别程序与通常程序的共同性和联系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 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 特别程序适用的法院范围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
(5)判决 (6)指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3.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 在失踪人的财产管理方面,失踪人的财产由代管 人管理。 4. 被宣告失踪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原审人民法院审 查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二)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1. 申请和受理 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案件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三 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主体条件)。 (2)被申请认定者已成年但因患有精神病等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客观条件)。 (3)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形式条件)。 2. 管辖 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死亡案件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主体条件)。
②下落不明,并且满法定期间(客观条件)。
③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形式条件)。 (2)管辖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公告
(4)判决
3.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 止,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其财产开始被继承。 4. 被宣告死亡公民出现的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其法律 后果是: (1)人身关系方面 (2)财产关系方面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1. 宣告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下 落不明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 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2. 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1)申请和受理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1. 申请和受理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 (2)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3)该财产所有人不明,处于归属无定的状态。 (4)申请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 管辖 3. 公告 4. 判决
(三) 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与宣告公民 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1. 宣告失踪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下 落不明,经过法定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根据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 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 2. 宣告失踪案件的审判程序 (1)申请和受理
附:案例分析
案例:海口市秀英区吴多财在自己新取得的宅基地上准备 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坛子,内装金银珠宝首饰若干, 其中一只金手镯上刻有张某的名字。吴多财立即将此事向 村委会汇报,要求村委会寻找张某。村委会向海口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要求将该坛子财宝认 定为无主财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 该案件重大疑难,于是在周围村民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 究,但事隔半年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于是海口市中级 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指定吴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吴 审判员认为该财产已失去所有人,因此作出判决认定该财 产为无主财产,并收归集体所有。 请问:(1)该案件在审理程序上有无错误之处?(2)如果 在吴审判员审理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张某 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 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在判决认定该坛子财宝为无主财产 以后,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 那么,人民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
四、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 为能力案件
(一)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患有精 神病、痴呆病或其他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 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 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所谓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用来审判某些非民 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这里的“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包括两方面的 案件:
其一是特殊类型案件;
其二是非讼案件。
(二) 特别程序的特点
1.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 (1)程序性质的特殊性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确认某种法律事 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2)程序适用的优先性 (3)程序进行的简捷性 ①免交案件受理费。 ②审判组织简单。 ③审结期限较短。 ④实行一审终审。 ⑤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 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 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仍然不服, 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司法处理的案件。 对选民资格案件来说,申诉程序是起诉程序的 前置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1. 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2)起诉前必须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3)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2. 管辖 诉讼应当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 受理
4. 审理 (1)审理实行合议制,且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 员组成。 (2)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 参加。 (3)不适用调解。 (4)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5. 判决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作出判决。该判决一经 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对其申请复议、 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
宣告失踪案件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主体条件)。 ②下落不明,并且连续满两年(客观条件)。 ③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形式条件)。 (2)管辖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 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4)指定审理期间财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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