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基础课-法律硕士类)模拟试卷1(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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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基础课-法律硕士类)模拟试卷1(题后
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简答题 4. 辨析题 5. 法条分析题6. 案例分析题
单项选择题
1.2004年,我国留学生李某在英国留学期间,与一英国人霍华德发生冲突,后来李某在一酒吧喝酒,恰逢霍华德与其朋友也在喝酒。
霍华德一伙趁酒兴将李某打成重伤后逃走,2005年霍华德来到中国旅游。
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B.我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应由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
C.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D.根据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保护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霍华德属于外国人,且属于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应当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D正确。
2.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间接故意?( )
A.张三在李四的暖水瓶中下毒以杀害李四,知李四与王五共用一暖水瓶,而对王五死活听之任之,结果王五饮水后死亡。
张三对王五死亡的结果B.赵六用一散弹枪打麻雀,看见一小孩站在停满麻雀的树旁边,没有理会,一枪打去致小孩重伤。
赵六对小孩重伤的结果
C.孙七与被害人因琐事引起争执,被害人纠集20余人人孙七院中无理取闹。
孙七气极,拿出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在腰间,手持点燃的爆竹自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
不料对方抢夺手榴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后果。
孙七对该手榴弹爆炸的结果
D.郑八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乘客提醒他注意安全,他不听,仍然高速行驶,结果造成交通事故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
直
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选项A、B、C中行为人都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反对阻止,都属于间接故意。
选项D中行为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3.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之子的死亡对朱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问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尽管有以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排斥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或排斥态度。
另一区别是,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上有一定差别,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稍高一些。
本案中,从朱某将儿子送到幼儿园且事发后去阻止,说明朱某并不希望儿子死亡,可以排除直接故意;他主动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说明他对儿子的死亡是持排斥态度的,排除间接故意。
从生活常理上讲,朱某对其妻下班后去接儿子并与儿子一起吃饼的情形是应当预见到的,但是他自信自己的安排能避免这种情形发生,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4.《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
A.是标准的犯罪构成
B.是派生的犯罪构成
C.是基本的犯罪构成
D.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基本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
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在我国刑法学中所说的基本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犯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的主要依据是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232条是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选项C正确。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分类。
5.李某以给吃麻醉糖的方法将小玲(女,7岁)骗走,意图贩卖营利,后因行情不好,多次未能成交,一直将其用来供自己使唤、奴役,后来在一次交易达成之前,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则其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 A.拐卖儿童罪既遂
B.拐卖儿童罪未遂
C.拐骗儿童罪既遂
D.拐骗儿童罪既遂与拐卖儿童罪未遂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既遂。
根据构成要件说,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六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既遂。
在本题中,李某具有出卖儿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既遂。
至于是否发生出卖儿童的后果,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既遂。
所以,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既遂。
选项A正确。
6.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
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
甲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需要经过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到完成的发展过程,具有不可逆转性。
在本题中,甲已经抢劫了女青年的钱包,成立抢劫罪既遂。
其后来归还钱包的行为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所以,甲属于抢劫罪既遂。
选项D正确。
7.甲与乙不认真操作机器,使机器受到损坏,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甲、乙二人的犯罪( )。
A.如果甲、乙二人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共同犯罪
B.如果甲、乙二人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共同犯罪
C.是共同犯罪
D.不是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主体要件。
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
(2)客观要件。
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因此,共同过失不构成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选项D 正确。
8.甲给丙人民币10000元,让丙在5天时间内把自己的仇人乙杀死。
丙受命后于次日夜潜入乙家,因其家中无人,遂翻箱倒柜盗走乙家中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3000元。
在这一案件中,甲的行为( )。
A.应当从重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应当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本案中,甲以金钱为诱饵,教唆丙杀害乙,已经构成犯罪。
丙的盗窃行为超出甲的教唆故意,甲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丙并没有杀害乙,因此甲属于教唆未遂。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选项B正确。
9.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
甲的行为是( )。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继续犯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继续犯的理解。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状态。
甲基于讨债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非法拘禁行为与乙被拘禁的非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构成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选项D正确。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
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必须实施两个犯罪行为,而本题中甲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不构成牵连犯,选项A错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形态,结合犯原本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本案中甲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构成结合犯,选项B错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多次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本题中甲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构成连续犯,选项C错误。
故正确答案是D。
10.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
A.甲和村长有仇,在3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B.乙在连续半年的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1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
D.丁以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是对连续犯的考查。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二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三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四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本题中甲基于同一犯意,连续实施了三个故意杀人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构成连续犯,所以选项A正确。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状态。
继续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因此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继续犯。
异种数罪,是指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本题中丙、丁的行为构成异种数罪。
故正确答案是A。
11.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王某了解情况。
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说清楚?”王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育,王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本单位领导李某受贿的线索。
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李某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对王某受贿罪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自首和重大立功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犯罪事实并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他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受贿事实,符合自动投案规定,又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王某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破
获他人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第68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选项C正确。
12.甲于1992年3月5日犯A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1996年11月21日甲又犯B罪,B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那么A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应为( )。
A.2007年3月4日
B.2011年11月20日
C.2006年11月20日
D.2002年3月4日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对追诉时效的中断的理解。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依《刑法》第87条,甲1992年所犯A罪的追诉期限是15年。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其所犯A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从1996年开始计算,经过15年,A罪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选项B正确,而选项A、C、D错误。
13.武某因计划生育问题对村干部有意见,1999年元旦先后潜入村长、妇女主任、会计、治保委员、副村长家中,向上述5家的饭锅、水缸、饺子馅中投入剧毒灭鼠药,致上述5家的18口人中毒,其中5人死亡。
武某的行为构成(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故意杀人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要注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关键要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反之,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本案中,武某投毒的对象尽管众多,但是特定的,并未威胁到不特定的公众,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14.甲使用假印章和变造的保险单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投保人达:189人之多,非法收取保费50余万元。
甲在保险单上留有真实的联系电话,当投保人发生险损,甲进行了一定的理赔。
则( )。
A.甲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构成集资诈骗罪
C.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
D.甲构成保险诈骗罪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成立非法经营罪:(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哄抬物价行为、压价倾销行为、牟取暴利行为等。
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甲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保险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选项A正确。
甲在投保人发生险损后,进行了一定的理赔,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选项B、C、D错误。
15.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三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4000员将弃婴卖出。
甲的行为构成( )。
A.遗弃罪
B.拐卖儿童罪
C.诈骗罪
D.拐骗儿童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只要犯罪嫌疑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儿童罪。
如果同时实施了两个、三个或多个行为,也只构成一个拐卖儿童罪。
甲将弃婴贩卖,应当构成拐卖儿童罪。
甲与弃婴之间未履行合法的收养手续,并未建立收养关系,不能构成遗弃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它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侵犯到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构成诈骗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甲在路边拾得弃婴,并未主动使其脱离家庭,不构成该罪。
所以,选项A、C、D错误。
16.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 )。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
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拐卖妇女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依照第240条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为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
所以,王某构成拐卖妇女罪。
选项D正确。
17.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
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开看。
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夺罪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案中,甲男趁乙女不注意采取调包行为,取得财物,实质上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选项A正确。
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
本案中,乙并非是自愿处分财物,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诈骗。
该红包并非是乙交给甲代管,也非埋藏物,遗忘物,甲不构成侵占罪。
甲也非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选项B、C、D错误。
18.甲(17岁)犯盗窃罪。
下列选项中,乙、丙、丁、戊构成包庇罪的有( )。
A.甲的父亲找到其在医院的好友乙,乙以医院的名义开具出生证明,将甲的年龄变为15岁
B.公安机关找到甲出生医院当年主持接生的大夫丙作证,由于丙与甲的父亲是老战友,丙篡改当年甲出生时的医院记录,证明甲的年龄为15岁C.公安机关找到甲出生医院当年主持接生的护士丁作证,由于丁与甲的母亲是同学关系,丁故意作假证,证明甲的年龄为15岁
D.戊明知甲多次盗窃,却故意装作不知,一直未向司法机关反映
正确答案:A
解析: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选项B、C中的丙、丁均是以证人身份作证,不构成包庇罪,选项B、C错误。
要区分本罪与一般知情不举行为的界线,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
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
由于知情不举者没有实施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加之我国刑法未将一般知情不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对知情不举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所以选项D也错误。
选项A正确。
19.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资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1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甲属于被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本罪的主体,对于其非法占有合资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所以,选项D正确。
20.关于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B.前罪发生于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后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C.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D.前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后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2)发生的场合不同。
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过程中;而后者一般发生在生产、作业等业务活动中。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所以,选项A、B、C表述均正确。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都是过失,选项D表述错误,应当入选。
21.射幸行为( )。
A.全部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