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算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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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算法》的认识
通过对《预算法》的了解,我知道了它的制定就是为了让国家预算能更好的执行和实施而服务。
预算法,就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其内容大概包括概述、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
1994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一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全国施行,这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
从制定到现在,国家一直在完善预算法,说明国家也是越来越重视预算这一方面。
但预算法在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预算编制方法不够科学,预算的约束力不够强、财政监督力度不够、财政各项支出改革相对滞后等。
这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更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预算法》在指导思想上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体现了国家预算的法律约束和严肃性。
二是明确了预算管理职权,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的编制、审批等纳入统一的法律管理轨道,使权责统一,管理与监督兼容。
三是把预算管理与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即以法治财,依法理财,使预算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四是把能够做到或者努力能够可以实行的办法,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对于那些符合改革和发展方向,一时尚难具体化的问题也作了原则规定,贯彻了分步到位,逐步完善
的精神。
有了科学的预算法,并赋予他执行的职能。
预算法的程序正义就是预算法的人民性。
预算法的人民性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体现了人民的意愿。
第二,经过了人民的同意。
第三,接受了人民的监督。
这就是关键,如果没有这三点的约束,所谓的法规就可能偏离大众,而代表少数人的利益,而伤害人民大众。
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只有建立起一个真正的预算国家,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宪政国家;只有建立真正的宪政国家,国民的福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或许有人会说,中国现在已经有一部《预算法》了。
是的,我们在1994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不过,如果你有兴趣将此部预算法与西方国家预算法进行比较,很容易发现区别。
我国的预算法规范的重点是预算的内容和方法;而西方预算法规范的重点是预算建立和执行的程序。
也就是说最关键的差别在于程序正义。
一个拥有法律常识的人应该清楚,没有程序正义,法律的内容和方法并无实际意义。
对此,作为学生的我们,还需要继续深入学习预算法,坚持依法理财。
大家一起学法、懂法、守法,维护预算的严厉性。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