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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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04
•【字号】三政办[2006]26号
•【施行日期】2006.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督促检
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政办〔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为推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国务院、省政府会议决定涉及我市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需要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需要市政府督查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
(六)全国和省、市人大、政协交由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七)市政府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作联系中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八)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程序
(一)接件:凡属督促检查工作范围的事项,按工作分工或按市政府及其办公室领导的要求,由市政府督查室或其他科室承办督查落实。
(二)登记:督办科(室)接件后,应在认真学习重大部署、文件、会议精神,正确理解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意图的基础上,做好登记工作。
登记内容包括:交办领导、交办时间、办理内容、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
(三)转办:凡需转交有关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应下达《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通知书》或通过其他形式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并明确办理要求。
(四)办理:督查事项转交承办单位后,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不符合规定被退回重办的,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重办。
(五)催办:督查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承办单位也未及时报告原因的,由督办科室进行催办。
迟报1日的,电话催办;迟报2日的,下达《催办通知
单》;迟报3日以上时间的,通报批评,承办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
(六)检查:对某些重要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市政府办公室可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办理结果进行复核、检查。
(七)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督办科(室)应对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进行初审,经主管副秘书长把关后,送秘书长审阅,按秘书长的批示意见呈送有关副市长或市长阅示。
重大督查事项,以《政务督查》形式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阅知。
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上报结果的,由督办科(室)代拟反馈报告,按公文处理快捷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督促检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狠抓落实。
切忌绕开矛盾,掩盖问题,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贻误工作。
(二)凡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督查事项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公文和会议纪要一般在1个月内办结,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一般在20日内办结。
紧急事项按领导要求按时办结。
个别事项因客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先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延长办理时限后,按照重新确定的时限继续办理,待办理完毕后再报告办理结果。
(三)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办理结果须由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
1.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及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办法,落实过程中的经验和体会、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应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2.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办理报告,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到位。
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出现问题的原因、造成的主要后果、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等。
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
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按照建议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督查网络。
各县(市、区)政府应设专门的督查机构和专职督查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有办理督查工作的相关科(室)和专(兼)职督查人员。
健全工作制度,改善办公条件,为督查机构配备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人员。
督查机构应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等工作,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工作考核
(一)实行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制。
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是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二)实行督促检查工作责任追究制。
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因推诿扯皮、措施不力、弄虚作假等影响决策落实、贻误工作进展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实行督促检查工作通报制度。
为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市政府办公室可通过《政务督查》或其他形式,对各单位督促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四)实行督促检查工作目标管理奖惩制度。
督促检查作为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列入市政府系统责任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
半年通报任务完成情况,年终进行总结考评。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进行表彰。
凡被下过《催办通知单》的单位在责任目标考评中应予以扣分;凡受到通报批评的,视为承
办单位未完成当年市政府交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