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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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4.30
•【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07]314号
•【施行日期】2007.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
发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7]314号)
各分局、各有关药品批发企业: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具有专门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在职人员;
(三)具有储存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专库或专柜;
(四)企业应有与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出入库登记等制度。
各项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二、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单位的人员、场地、设施、储存保管条件、经营品种等基本情况)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相关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四)仓储、经营布局图;
(五)相关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管理制度;
(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自查情况表。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定点企业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向本局业务受理中心上报申请材料。
本局对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企业实行跟踪检查,在跟踪检查中如发现企业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将依法处理,并取消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
(二)自2007年8月1日起,凡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批发企业不得继续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四、日常监管
各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按规定销售和管理,并杜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零售药店出售情况的发生。
特此通知
(注:每年兴奋剂目录更新情况请参见网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