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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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
规划》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07.12.25
•【文号】国海发[2007]34号
•【施行日期】2007.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的意见
(国海发〔2007〕3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文件),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重点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列为国家“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十一五”期间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统筹区域海陆发展,协调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强化海洋科技支撑,促进人与海洋和谐。

突出重点海域主导功能的恢复与保护,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区推进。

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减灾防灾并重,在重点海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与生态建设工程、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海洋开发方式由资源消耗型向循环利用型转变。

增强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重点海域生态服务功能的持续发挥,为实现“十一五”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2.工作目标。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实施,基本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或退化趋势。

氮、磷入海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5%,80%陆源排污口达标排放,中度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0%。

开展海洋典型生态系统恢复工程,滨海湿地总面积恢复到2000年水平。

全面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能力,形成有效覆盖全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功能区、污染源区域的监测、监视网络并实施有效监控,建立高效率、专业化、多样化、共享化、现代化的海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灾害应急响应系统,有效防治溢油、赤潮、外来种入侵、海岸侵蚀等海洋灾害。

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体系,全面提高重点海域行政执法能力,有效拓宽海监执法的时空覆盖范围。

二、强化职责履行,全面落实海洋领域节能减排任务和要求
1.明确海洋领域节能减排目标。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下简称综合性方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文)》等文件要求,结合职责履行落实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目标要求,控制和减少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新建排海污水处理厂必须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

综合考虑各地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等,制定区域特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贯彻实施,保护海洋环境。

2.运用综合手段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综合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海洋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通过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严把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增量,实现从工程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以及海域使用动态监控的全过程监管。

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鼓励环保科技和清洁生产,减少排放入海污染物总量。

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保护海洋环境的良好氛围,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在完成国家提出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指标的同时,促进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推动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落实实施部门联动,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能力,协同把好准入关,杜绝企业利用新建项目使污染物排放转嫁进入海洋。

继续严格执行新(改、扩)建海洋工程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审查的前置条件。

三、保护海洋生态,提高海洋生态安全保障水平
1.全面深化海洋生态监控区工作。

在继续做好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测工作基础上,对监测方案和指标进行适当调整,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保留直接与海洋生态结构、过程和功能相关的监测指标,调整一般环境监测要素,并开展气候变化海洋生态敏感区监测与评价。

同时,大力增强海洋生态调控工作,按照关键海洋生态问题和海洋开发压力,实施分区和分类海洋生态调控措施。

以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为依据,将目前18个生态监控区的调控措施分为四类:1)对于已建立海洋保护区包括双台子河口、滦河口-北戴河、大亚湾、雷州半岛西南岸、北仑河口5处生态监控区,查清当前海洋生态存在的问题,依据海洋保护区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监管,通过加大海监执法查处破坏海洋生态行为;
2)对于海洋生态基础条件较好且未建立海洋保护区包括苏北浅滩、杭州湾、闽东沿岸、广西北海、海南东海岸、西沙珊瑚礁6处生态监控区,积极推动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海洋生态执法工作;3)对海洋生态保护价值较大但遭受一定破坏的莱州湾、黄河口、乐清湾3处生态监控区,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试点,开展海洋生态执法工作;4)对于范围较大并已经受到开发活动严重影响和破坏的锦州湾、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4处生态监控区,向所在地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海洋开发调控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2.开展“海洋生态区划”编制试点工作,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相衔接。

“国家环保规划”明确提出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实施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为落实“国家环保规划”并与陆地生态功能区划相衔接,履行海洋部门生态保护职责,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分类分区域管理提供依据,将结合《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开展“海洋生态区划”编制试点工作。

通过海洋生态区划提出不同区域海洋生态主导功能,以及生态保护重点和对策,同时与海洋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划相衔接。

3.继续强化海洋保护区工作。

“国家环保规划”明确提出启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

为此,集中力量全面完成全国及沿海地区海岛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方案及相关政策标准,开展海岛特别保护区调研。

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全面依据和行动指南。

沿海地区海洋厅(局)要结合本地区海岛实际情况,开展海岛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试点和管理示范,选划建设一批海岛特别保护区。

积极推进海洋保护区选划,抓紧在重要海洋生态分布区域建立一批海洋特别保护区。

继续加强海洋保护区管理,落实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海监执法及海监队伍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制度,开展保护区管理骨干人员技术规范培训。

四、开展综合治理,做好重点海域环境保护
1.开展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

根据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现状、受损程度,遵循生态需求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统一的原则,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恢复海域的重要服务功能,支撑沿海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实施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包括渤海湾海域、长江口-杭州湾海域及珠江口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工程的区域包括大连湾、胶州湾、象山港。

2.积极实施海洋生态恢复。

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人工措施,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生态系统重要功能的初步恢复。

重点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及渔业资源的修复工作。

生态修复要与环境综合治理紧密结合,在全面减轻生态压力的基础上,提高生态系统的自身恢复能力。

实施生态恢复工程的区域包括黄河口-莱州湾、苏北滨海湿地、厦门湾海域、闽江口海域、北部湾近岸海域及海南岛东部近岸海域及重要海岛。

3.继续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工作。

针对沿海地区海洋环境问题,在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各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同时,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好海洋部门规划项目的具体落实。

五、大力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灾害预警体系以及管理能力建设
1.建设完善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海洋观测预报业务体系发展规划纲要(2008-2015)》要求,推进各级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全面、科学、及时反映我国全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保障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的统一性和一体化,海洋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监测信息发布职责,确保政府环境监测信息的权威和公信力。

各级海洋部门要大力提高海洋环境综合评价能力,及时发布
《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海洋灾害公报》和《海平面公报》等海洋环境信息,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海洋环境公报发布制度。

2.防治海洋环境灾害。

完善海洋赤潮监测监视系统,加大赤潮卫星遥感解译研究,提高赤潮卫星遥感通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加强志愿者监测监视队伍建设,补充和完善赤潮监测监视能力。

进一步深化赤潮监控区工作,促进赤潮防灾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

提高赤潮早期预警能力,以预防为主,防控治相结合。

根据《海洋赤潮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海洋部门归口统一发布赤潮信息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赤潮应急响应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推动基层赤潮应急响应机制和体制的建设和完善,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赤潮灾害损失。

完善海上溢油监视监测体系,建立完善海上溢油油指纹库和溢油路径预测与溯源,建立溢油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海上溢油应急响应。

建立溢油事故的预防制度,加强溢油事故风险和生态损害评估,避免或减少海上溢油灾害的发生。

3.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国家环保规划”明确提出完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

为此,海洋领域要全面宣贯《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海洋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出台实施和海洋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一批节能减排、监测预报、应对气候变化、海洋保护区等方面的标准。

同时,继续强化对海洋标准执行情况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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