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指南-最新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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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要求、安葬区生态建设要求、骨灰安葬要求、服务机构要求和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节地生态安葬管理与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287殡葬术语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12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T397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MZ/T017殡葬服务术语
MZ/T018殡仪接待服务
MZ/T022骨灰寄存服务
MZ/T023骨灰撒海服务
MZ/T034公募业务接待
MZ/T036公墓安葬服务
MZ/T037公墓维护服务
MZ/T038公墓祭扫服务
MZ/T134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评价规范
MZ/T144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指南
MZ/T145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3287、MZ/T017和MZ/T1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2节地生态安葬land-saving and ecological burial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选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对骨灰进行安葬的形式。
注:[来源:MZ/T134—2019,3.2,有修改]
4分类
4.1节地生态安葬按照骨灰安葬方式、骨灰安葬载体等因素进行分类。
4.2节地生态安葬分类见表1。
表1节地生态安葬分类表安葬方式安葬载体说明
保留骨灰安葬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在骨灰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骨灰立体安葬在骨灰堂(楼、塔、墙、廊、地宫等)以格位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形式
不保留骨灰安葬骨灰植树(花、草坪等)
安葬
在骨灰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盛放骨灰,或直接
将骨灰藏纳土中,以植树(花、草等)为主要标识(或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安
葬骨灰的一种形式
骨灰撒散将骨灰撒放到指定土壤、水域等的骨灰安葬形式
5基本要求
5.1土地占用
5.1.1节地生态安葬不应占用耕地、河道、河坝、已规划的道路或其他公用土地。
5.1.2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安葬等方式的公募和墓地,应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科学合理设计墓穴间距和步道宽度。
5.1.3采用骨灰立体安葬方式的建筑应合理规划,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5.1.4节地生态安葬应坚持公益原则,属于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2地貌环境
节地生态安葬相关建筑与设施设计、建设应:
a)与周边地形地貌协调;
b)不改变所处地点的地形地貌额自然植被;
c)不建设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的区域。
6安葬区生态建设要求
6.1安葬区规划建设
6.1.1应编制区域性节地生态安葬规划,对现有可安葬骨灰的资源再开发,提高单位用地骨灰安葬密度,总体规模应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并与服务人口数量、年死亡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协调。
6.1.2应按照骨灰安葬设施总体规划设置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区、骨灰立体安葬区以及不保留骨灰安葬区。
6.1.3应根据骨灰安葬设施土地资源状况与环境特点,设置独立的节地生态安葬区,或利用现有安葬区划出部分区域实行节地生态安葬。
6.1.4安葬区应结合周边自然环境、人文特征等,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宜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进行微地形改造,突出视觉美感。
6.1.5安葬区容量设置应便于安葬、祭扫和人员疏2散,设立与安葬量相配套的公共空间。
6.1.6骨灰安葬设施中已安葬区域,应逐渐改造已有墓位并增加节地生态安葬的面积,提高单位面积骨灰安葬的数量。
6.1.7骨灰安葬设施中新开发利用的安葬区宜采用节地生态安葬形式,逐步提高骨灰安葬设施中节地生态安葬面积和数量。
6.1.8骨灰堂(楼、塔、地宫等)安放骨灰的建筑应符合JGJ124、JGJ/T397的有关规定,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6.2安葬区环境设计建设
6.2.1环境设计宜根据现有的自然条件,结合各功能区自身特点,在保护自然环境及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对现有环境进行开发利用。
6.2.2节地生态安葬区应进行雨水控制,选用透水材料进行地面铺装。
6.2.3道路设计应根据建筑布局和周围环境条件,选择方便、安全的方案,并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
6.2.4骨灰安葬设施应选用绿色、环保、节能的材料。
6.2.5节地生态安葬区树木和植物应与园区的主题风格相协调,适合本地的气候状况,绿地率应不低于50%,区域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6.2.6节地生态安葬区应减少单调的规则式排列安葬,排列布置突出视觉美感,形成节地生态安葬产品的排列布局艺术化。
7骨灰安葬要求
7.1骨灰安葬前的处置
7.1.1宜用淋滤法等技术去除骨灰中的重金属,防止骨灰进入土壤、水体等环境后造成严重的污染。
7.1.2可将部分或全部骨灰进行深加工,制作成具有纪念意义的生命文化传承物质,实现骨灰的减量化和文化传承纪念。
7.2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
7.2.1墓位占地总面积不宜超过该安葬区总面积的60%。
7.2.2宜多人共用一处骨灰节地型墓位,具有一定共性人群合葬,宜建立以该人群特质为主题的纪念标识物。
7.2.3碑墓工程地上标识物宜人性化、个性化、艺术化,单个墓位面积不应大于0.8m2,地上标识物高度不大于0.8m。
7.3骨灰立体安葬
7.3.1骨灰墙(廊、亭等)应与骨灰安葬设施环境相协调,发挥环境美化、安全保护和骨灰安葬的多重功效。
7.3.2骨灰墙(廊、亭等)安放骨灰的构筑物格位层数不宜超过10层。
最底层格位内层底面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00mm。
7.3.3相对集中排列组合的骨灰墙,墙与墙之间通道宽度宜在2m~5m之间。
7.3.4骨灰地宫、墙、廊、亭等安放单具骨灰的格位建筑面积不应大于0.25m2/格。
7.3.5骨灰亭按照亭内、亭外结构设置格位的,亭内应设置祭扫空间,且每平方米祭扫空间对应的骨灰亭安葬骨灰数量不宜超过10具。
7.3.6格位应防水、防潮,确保骨灰格位的密闭性。
格位空间宜以安放两个标准尺寸骨灰盒为宜,可采取前后或左右相邻放置。
7.4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
7.4.
7.4.1骨灰安葬于树木、鲜花、草坪下方土壤时,应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葬于土中。
2安葬的骨灰距离地面深度宜530mm~850mm,距离树木的根颈部300mm以外。
7.4.3用于安葬骨灰的树木以及道路周边、广场等供人通行及活动范围内的树木,其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7.4.4宜利用互联网技术、二维码信息技术、纪念标识等进行人文缅怀。
集体安葬(集中深埋)的区域宜以小型园林小品或纪念碑等形式作为纪念标识物。
7.5骨灰撒散
7.5.1骨灰海撒应在指定水域内进行,并按照MZ/T023的规定执行。
7.5.2在骨灰安葬设施内撒散骨灰,应符合:
a)骨灰撒散区设置于骨灰安葬设施内避风的区域,避免粉尘和异味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b)骨灰撒散服从骨灰安葬设施的工作管理,个人不宜实施该行为;
c)不宜将骨灰直接撒散于绿地或土壤表面,骨灰撒散后应及时恢复绿地或土壤原貌。
8服务机构要求
8.1基本要求
8.1.1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机构应满足MZ/T018的相关要求。
8.1.2应设(配)置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接待场所、设备设施和工作人员。
8.1.3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礼仪培训。
8.2服务要求
按MZ/T022、MZ/T023、MZ/T034、MZ/T036、MZ/T037、MZ/T038等标准规定的要求开展接待和服务。
8.3安全管理
按MZ/T144的规定开展管理工作。
8.4档案管理
按MZ/T145的规定开展管理工作。
9评价
按MZ/T
134的规定开展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