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周波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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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周波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5.26
•【字号】潍银保监准〔2021〕129号
•【施行日期】2021.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银保监分局关于
核准周波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核准周波同志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昌乐农商发〔2021〕114号)、《关于核准张凯强同志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昌乐农商发〔2021〕115号)、《关于核准王晓强同志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昌乐农商发〔2021〕11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周波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张凯强、王晓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周波等3人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潍坊银保监分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