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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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印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印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印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试行)各市文新广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印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印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对编印文字作品(以下简称“作品”)支付报酬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参与创作、审稿、编辑、校对、设计等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印文字作品”是指出版单位及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正式出版的报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视频形态除外)、网络出版物(音、视频形态除外)等;各单位经同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批准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包括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各单位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编印的内部信息简报(单位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刊发信息稿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报酬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参与前述文字作品的创作、审稿、编辑、校对、设计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发放的费用。

第四条发放报酬的事项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或者为履行单位工作职责而开展的以下具体事项:(一)作品、信息稿件的创作;(二)报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部信息简报的审稿、编辑、校对;(三)作品的封面设计;(四)作品的版式设计。

第五条发放报酬的对象应当是参与第四条规定事项的工作人员或专家。

不得向与编印文字作品具体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发放报酬,不得向单位专职从事编印文字作品的人员发放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设计费等报酬。

第六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创作、审稿、编辑、校对、设计等劳务报酬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不适用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桂教规范〔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厅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4年3月8日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2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5•【字号】桂文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文化文物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10个基准,并经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2017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文化、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文化、文物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具有相对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文物主管部门,对文化、文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列的裁量权基准条目依据《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博物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公布的相关内容制定。

广西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实施方案

广西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实施方案

广西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广西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6日为加快建设广西高标准市场体系,服务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畅通市场循环,疏通政策堵点,打通流通大动脉,推进市场提质增效,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推动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广西治理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1.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1)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地方性法规。

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的保护

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的保护

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摘要】本文主要对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主体的国内法律保护现状进行总结、分析。

从国内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关于民间民族艺术的法律仅仅涉及到地方性的行政法规,私法依意义上的民间民族艺术保护的法律仍没有出台。

在司法实践上,我国法院原则上认定民间民族艺术来源群为其著作权权利主体,利益相关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关键词】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著作权主体制度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并存一、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我国对民间民族艺术保护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

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民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即用特别法的方式对民间民族艺术作出另外的规定。

虽然至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仍没有出台,但是,国务院已经将《民间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六稿。

我国最早涉及的关于民间民族艺术的保护法律是1984年由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从该条例第10条的规定来看,民间民族艺术的版权规整理者所有,整理者应当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以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

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即《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进一步规定,整理者向主要素材提供者支付报酬总额为整理者所得报酬的30%、40%。

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涉及到民间民族艺术来源群的权利。

从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出发,这种规定违背了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的原则,会导致非权利主体大肆开采、挖掘民间民族艺术,并获取利益,同时会损害民间民族艺术来源群和其他创作者的利益,挫伤他们保护、传承民间民族艺术的积极性。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的职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制度、国家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措施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黄某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黄某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黄某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侵权行为,而剽窃,包括以抄袭方式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

抄袭可能是对他人作品全部内容的抄袭,也可能是对他人作品部分内容的抄袭。

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正文黄某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滕华,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逸捷,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石斌,社长。

委托代理人谢波,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建国,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

法定代表人冯报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惠影,该书店职员。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以下简称广西外文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滕华、黄逸捷,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谢波,被上诉人广西外文书店的委托代理人何惠影到庭参加诉讼。

因本案未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一个审理期限。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黄某某为广西民族大学法语教授,并获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2002年9月27日,黄某某与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为其出版《法语交际口语手册》一书,第一版时间为2002年11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知识产权审判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按照本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第二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2.在全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其他应当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第三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发生地。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第四条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商标权民事案件,包括: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7.其他商标案件。

(二)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包括: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6.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经委:为深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是指经认定对我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示范企业要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充分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信息利用、利益分配与奖励以及工作机构、人员的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

配备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二)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示范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发展定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制定本企业的竞争策略和知识产权战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1.0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八届九十一号•【施行日期】1998.01.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九十一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8年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自治区辖市、地区著作权行政和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对公民进行著作权法律知识的教育,增强著作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侵权行为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著作权保护第六条从事出版、复制、经营与著作权有关的作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著作权人在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时,应当保证作品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出版单位应当对作品进行审查,发现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拒绝出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桂政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 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精神,为有效提升我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和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地区)的重要支撑,成为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有利于加快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逐步建立了系统有效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奠定了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基础。

从总体上看,我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较薄弱,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还不能满足支撑建设创新型广西的需要。

因此,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日常生活中,公证服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人们的各种法律事务提供了权威的证明和保障。

而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于需要办理公证业务的个人和单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公证服务收费是根据不同的公证事项和服务内容来确定的。

首先,常见的证明合同、协议类公证,如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收费标准会根据合同涉及的金额大小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涉及金额较小的合同,收费相对较低;而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收费则会相应提高。

对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这类公证事项,收费标准通常会综合考虑所涉及财产的价值。

比如,继承房产的公证费用会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来计算。

此外,如果涉及到较为复杂的财产关系,可能还需要进行更多的调查和核实工作,这也会影响到最终的收费。

在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方面的公证,收费相对较为固定。

但如果需要加急办理,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加急费用。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服务,收费会根据债权文书所涉及的债务金额来确定。

债务金额越大,收费相应越高。

在涉及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时,收费标准会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和价值进行计算。

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公证收费会有所差异。

还有一些特殊的公证服务,如现场监督类公证,如抽奖、招标、拍卖等活动的监督公证,收费会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来确定。

另外,公证书副本的收费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般来说,每份公证书都会有一个正本,如果需要额外的副本,通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副本收费相对正本会低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可以申请减免公证费用。

这体现了公证服务的公正性和人文关怀,保障了经济困难群体也能够享受到必要的公证服务。

同时,公证机构在收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变相乱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桂政办发[2004]178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精神,为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规范市场经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区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树立我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的国际形象。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以及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著作权综合规定著作权法规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7.31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
著作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2010〕新出明电39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区各级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责任到位。

各级政府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保护版权的意识,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要结合实际制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方案,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将完成工作的情况列入绩效考评的内容。

二、巩固成果,扩大范围。

从2004年起我区在政府机关全面推广使用正版软件,目前已基本实现自治区、市两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桂高法发[2002]7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高法发[2002]75号)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鉴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案情普遍复杂等特点,为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办案质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庭负责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等)的立案登记,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确定案件的合议庭(或审判长)。

第二条当事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的申请,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交由执行庭立即执行。

第三条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并作出书面裁定,交由执行庭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由从事知识产权。

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庭前证据交换及现场勘查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主持。

庭前证据交换后,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

第六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需要进行专业鉴定、评估、审计的,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及处理相关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6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规范区域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探索知识产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广西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以下简称区域试点),是指科技、经济基础条件较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比较健全,通过试点工作取得先进经验,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起到引领、辐射作用的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区域试点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创新及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工作的合力,运用知识产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区域试点要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政策统一、制度规范、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要求,探索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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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保护
第六条 从事出版、复制、经营与著作权有关的作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著作权人在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时,应当保证作品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出版单位应当对作品进行审查,发现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拒绝出版。出版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条法律规定著作权由国家享有的本自治区作品,其著作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行使。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该作品的,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此项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对公民进行著作权法律知识的教育,增强著作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侵权行为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7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网站(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二)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三)擅自加制复制品或者将委托印制的纸型、胶片、图片、母盘(带)等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依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者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办理有关审核、认证、登记、备案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929(颁布时间)
20100929(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
(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权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侵权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侵权行为。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应当在作品出版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样品一份。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自治区有影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侵权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按下列规定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的复制品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的复制品登记保存。
证据需要保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权利证明材料和被侵权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
(三)要求处罚以及赔偿的事实和依据;
(四)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上述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
作品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著作权人姓名(名称)、地址不明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报酬交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指定的单位转递著作权人。
第十条 印刷单位和音像、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制作单位不得制作侵权复制品。
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经营者,不得发行、销售侵权复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影院、录像厅等不得播放侵权电影、音像制品。
第八条 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代理机构进行对外国或者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版权贸易。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该作品进行上述版权贸易。
第九条 使用他人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同约定付酬标准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执行。
作品使用者应当自作品使用或者发表之日起六个月(报社三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可以责令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禁以教学、研究为名,翻译、复制他人已发表的作品销售。
第十一条 条作品的复制单位接受复制业务时,不得擅自加制复制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纸型、胶片、图片、母盘(带)等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条著作权归属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作品作出鉴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作品的原件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对外国或者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版权贸易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保护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其他知情人的举报立案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要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或者材料:
(一)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和地址,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以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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