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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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保险基⾦,⽤于补偿被保险⼈因⾃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

保险的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称为“可保权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通常投保⼈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获得收益。

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

⼀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保险合同时存在,⽤来防⽌道德风险。

以寿险为例,投保⼈对⾃⾝及其配偶具有⽆限的可保权益,在⼀些国家地区,投保⼈与受保⼈如有⾎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

另外,债权⼈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也具有可保权益。

最⼤诚信原则
最⼤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能够诚实守信,对⾃⼰的义务善意履⾏。

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的告知义务
保险⼈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的进⾏明确说明。

投保⼈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或者被保险⼈的保证义务
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于⾏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保证较明确的⼀种是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保证,⽐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保险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默⽰保证适航能⼒、不改变航道、航⾏的合法性等。

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限制⼗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制保险⼈使⽤默⽰保证,只有⼀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保证。

弃权和禁⽌反⾔原则
弃权是当事⼈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例如投保⼈明确告知保险⼈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以影响承保,保险⼈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放弃了拒保权。

再如保险事故发⽣,受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放弃主张保险⾦的权利。

禁⽌反⾔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

⽐如上⾯第⼀个例⼦,保险⼈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主张拒保的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必须在保险事故发⽣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进⾏补偿。

其含义为保险⼈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补偿,受益⼈不能因保险⾦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

⼀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的⽣命和⾝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保险并不适⽤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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