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公司章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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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事项,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名称:XX市XX家装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家具设计、制作、安装;家居用品的批发、零售等。

第五条公司宗旨:以诚信为本,以质量为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环保的家装服务,打造一流的家装品牌。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股东为:
1. 股东A,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 股东B,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3. 股东C,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 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董事会设总经理一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4.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六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
股东A:________________
股东B:________________
股东C:________________
董事长签名: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
监事会主席签名:
监事会主席:________________
总经理签名: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家居装修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家具配饰、售后服务等。

第五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二章经营宗旨与经营方针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高品质的家装服务,为客户
创造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方针是:
1.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才,培养人才,提高员工素质;
2. 诚信经营,注重信誉,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3. 严格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
4. 积极创新,追求卓越,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三章股东及出资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
股东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额分期缴纳。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十三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
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四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

第十七条临时会议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召开:
1.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
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副董事人数]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 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5.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防止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2.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4.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5. 监督公司财务;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按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每月结束后十五日内报送上级主
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三十九条公司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有关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全称]
[颁布日期]
注:本章程为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障本公司合法权益,维护本公司和股东、
员工、客户等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家具设计、销售;智能家居设备安装与销售;室内空气净化服务等。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姓名或名称]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收益分配权、重大决策参与权、剩余财产
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第八条股东应按照出资额缴纳出资,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人数]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人数]名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经理层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总经理代为履行职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人数]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名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全称]
[年月日]
注:以上章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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