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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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8.13
•【字号】鄂环办[2013]202号
•【施行日期】2013.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监督性
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3]20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对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未落实通知要求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

环境执法机构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

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现场测试工作。

二、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完成分析测定工作,在完成样品测试工作后5日内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报出。

监测报告应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
关规定。

专门用于案件调查取证的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向环境执法机构提供。

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故意延报监测结果(报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认真对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查找本级及所辖区县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省厅将于2013年12月底前对各地规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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