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标准化村卫生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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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标准化村卫生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县、乡村卫生工作方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群众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滕州市标准化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应当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单位、行业颁布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和农村卫生政策,作出符合乡村卫生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村卫生室应当依据本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工作要求及承担的任务,必须保证与贯彻国家及县、乡卫生计生部门、单位、行业颁布的各项乡村卫生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相一致。

第四条村卫生室属于乡/镇卫生院下属单位,按照科室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居住在村内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在村卫生室工作。

第二章村卫生室建设
第五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卫生宣传栏,并经常更新健康知识和宣传品;设置卫生教育展览室,开展各项卫生保健知识、技术宣传、普及活动。

第六条村卫生室应当安装医疗器械、设备,并能够开展基本的紧急抢救、急救处理工作。

第七条村卫生室应当有规范的接诊、问诊、体检、检验检查等医疗服务流程和制度,实行病人来诊即刻接待,对症就诊制度,心理疏导和卫生知识普及工作的责任制。

第八条村卫生室应当与县、乡卫生计生部门、单位、行业保持联系,举办各种继续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增强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标准档案系统,记录每一位病人的病历与诊疗记录,并加强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上报和监测。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十条村卫生室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的执业医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规定报县、乡卫生计生部门、单位、行业备案。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的医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证书,并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和任务制定一份适当的上岗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知识、业务操作规范、服务态度等方面。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应当加强对医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卫生保护,对职业性病人要严格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三条村卫生室的医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质量要求,保证工作的安全、保密和专业。

第四章卫生服务
第十四条村卫生室应当制定不同季节、不同人群的健康预防与保健工作计划,开展各种适合本地特点和需求的预防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下述基本医疗服务:伤口处理、骨折固定、农业道上伤员救治、孕产妇保健、儿童预防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疾病管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应当制定接诊病人的标准、标本采集、病情记录、诊断、治疗、随访等一系列卫生服务规程,执行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和有关传染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明确全员绩效考核标准,并按月度或季度考核。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应当执行有关卫生计生政策法规,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加强医疗管理,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的诚信原则,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

第二十条村卫生室应该对医师和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定期检查职业病和职业健康状况,坚决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村卫生室应该制定不同级别的人员权限,建立健全物品管理制度、药品存储、管理制度,确保在执业范围内,提供合法、安全、有效的服务。

第六章补充条款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乡卫生院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作出修改时,经县、乡卫生计生部门、单位、行业审核后,乡卫生院提交县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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