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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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酒店禁止自带酒水

浅谈酒店禁止自带酒水

浅谈“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姓名:XXX摘要: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已经由来已久,本篇论文主要浅谈对于这一规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要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和24条规定。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有违法之说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9条和第24条的规定。

下面就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谈一谈我的看法:1、消费者和酒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自带酒水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是一种缺乏统一规范的无序现象,它既不是法定的权利,也不是消费者与酒店经营者协商成立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消费者和饭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消费者需要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酒店卖什么酒水是《公司法》中赋予酒店的自主经营的权利.《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规范。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是一种无限的权力,只是在商家提供的商品范围内的一种自主选择的权利。

如果一家酒店没有经营你要喝的酒水,你就应再选一家有你所需要的酒水的酒店,这是正当的行使选择权,如果这家酒店不让你走,那是侵犯了你的选择权。

如果这家酒店没有你所需要的酒水,你就带一瓶,这和到李宁专卖店非要买金利来的产品一样,是一种无理要求,带有强买的嫌疑。

另外,酒店不仅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也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任何一家酒店都不可能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只能满足其中的一部分,酒店的分等定级就是为了方便消费者的选择.所以,谢绝自带酒水的酒店,就不希望带酒水的顾客成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因此,要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最好到让带酒水的酒店去消费,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消费者选择酒店的权利.2、“谢绝自带酒水”是事先告知消费者,则依法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是指商家或场所禁止消费者在特定的地点或场合自行携带酒水并进行消费的规定。

这种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商家的利益、遵守特定的许可证规定以及控制符合当地法律的售卖和消费行为等。

尽管这种法律规定在某些地方和场合中是存在的,但它在不同法域的适用程度和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是完全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而另一些地方则可能只是限制特定场所的自带酒水行为。

在法律分析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地方法律:法律规定在不同区域和国家间可能存在差异。

要分析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需要查看当地有关卫生、安全、酒精管理和餐饮行业等方面的法规。

2. 许可证要求:商家或场所可能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以从事酒精饮料的销售和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能是为了遵守这些特定许可证的规定。

3. 商业利益: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可能是为了保护商家的经济利益。

商家可能依托售卖酒精饮料来提供服务和获得利润,而自带酒水的行为可能会对商家的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4. 公众安全和健康:酒精饮料的过量消费可能会导致公众安全和健康问题。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以帮助控制酒精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并确保饮酒行为在管控范围内。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可能是为了各种不同的原因而存在的。

在具体情况下,法律的解读和实施将取决于当地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修改后的论文 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思考

修改后的论文  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思考

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思考一.引言“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种现象在我们的生活周围都可遇见,但是这种现象的合理性至今仍存在着争议。

因此,我也对这个现象进行了思索探讨,最后我得出来的观点是餐饮娱乐地方的负责人应该重新审视这一规定,采取新的对应措施,尽可能做到双赢。

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而非企业的正当经营自由。

禁带酒水的行规为非会员的消费者设定义务,违反了行规的自律本质,应属无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在某些酒店、茶座、KTV、西餐厅等餐饮娱乐地方都可以看见悬挂着“禁带酒水”或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牌子据调查,一般餐饮娱乐地方销售的酒类、饮料都比超市商场贵许多。

譬如说:某白酒在超市的价格是18元,到了餐饮娱乐的地方就卖到了38元高价。

甚至有时消费者在一些酒店预定婚宴时往往被告知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

此时,面对着酒店昂贵的酒水,大多数消费者不得不选择支付开瓶费。

然而我觉得这种现象存在一些疑问,既然餐饮娱乐地方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但为什么这些地方销售的酒水价格如此昂贵?为什么还要收取一些所谓的开瓶费呢?这些地方真的可以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吗?针对这些疑问,我展开了一些列的思考探讨。

二.对“酒店禁带酒水”这一问题现状进行分析1、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1)、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选择权不仅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服务方式。

餐饮企业无权剥夺消费者对酒水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

禁止自带酒水违法吗?

禁止自带酒水违法吗?

“禁止(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发现部分酒店因规定“禁止(谢绝)自酒水”引起消费者的投诉一时成为热点。

特别是节假日来自于外地旅游的消费者投诉尤甚,数量成倍增长。

那么,禁止(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真的违反了法律吗?如果它违法,是违反的哪条法律呢?碰到这样的情形,消费者又该去怎么处理呢?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酒店规定“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有的消费者认为“某酒店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剥夺)了我们的自主选择权”。

那酒店的规定真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吗?看清此问题,笔者想大家还是需要了解一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怎么来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可见,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决定选择谁(哪家商家)消费、消费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消费来满足需求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实践中,消费者选择到甲酒店消费还是到乙酒店消费,完全是由其自身决定,你可以选择路边摊店也可以选择五星级酒店,这是毋庸置疑。

这里我们看不到经营者侵犯自主选择权的地方。

(二)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生活需求,该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

在餐饮消费中,菜肴品种、酒水品牌、消费环境、有无专人服务等是酒店提供的基本服务。

实践来看,消费者对这些的选择是完全自由的。

可能有的消费者会说“酒店提供的酒水没有我想喝的品牌,不能满足我的需求”。

我们知道实现选择权的对象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而不能要求经营者提供其经营范围外的项目。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鬯箧豳鋈翟蟹筮i鋈竺竺!型圭!f叁型查塾垒关予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王陈平雷姣姣摘要现在餐饮行业普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样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本文拟从消费者,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角度论证店堂告示无效。

关键词格式合同法律性质无效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一112一01《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规定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问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等条款,这意味着,在河南省,消费者能刁-、zH.t p。

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

消费者不满意可以不进来吃饭,只要饭店明示就可以了。

然而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认为餐饮企业这一普遍做法并不合情合理。

以下对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类似规定的效力进行简单阐述。

一、禁带酒水规定的法律性质当我们进入餐饮类似的消费场所进行一定的消费——商品抑或服务,在法律上讲,可以说我们与经营者就已经形成一种法律关系——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付费的合同关系。

为了方便快捷,两者之问的合同大都采取格式合同或条款,一般都是消费者一方默示同意。

“禁止自带酒水”就是格式合同中预先拟定的一个条款。

而格式条款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不可协商性,即格式条款的使用者事先将自己的要求以文字表现,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刘所谓的“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 akei t01"leavei t)。

二、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一,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应审查其是否属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二,以格式条款形式制定的免责条款若符合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该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对_谢绝自带酒水_问题争论的思考

对_谢绝自带酒水_问题争论的思考

作者简介:王夏(1979-),山东泰山学院旅游与资源环境系助教,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烹饪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旅游与饭店管理研究。

对/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争论的思考王 夏(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烹饪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76)摘 要:客人能否在饭店自带酒水消费成为近一个时期媒体讨论的热点问题。

本文对此问题作了仔细分析,详尽阐述了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规定的合法以及合理性,提出了消费者在饭店消费应对此理解。

并且指出了新形势下经营者和消费者加深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意义以及加强旅游立法的重要性等。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经营自主权;国际惯例;自带酒水中图分类号:F 71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432(2007)02-0031-041 /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争论的原由与焦点2005年3月,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颁布了5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6,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其具体的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企业需将以上事项在餐厅的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2006年5月1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和餐饮行业协会公布实施的5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6,明文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

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取服务费,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

2006年6月10日,北京市商务局联同北京市餐饮协会,共同向社会各界发布了5北京市餐饮行业就餐规定6,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此后饭店不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

2005年到2006年间全国多个省市对饭店业/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规定,如上所示,各省市对是否允许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着不同的观点,而这些不同观点的碰撞使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自身权益再起争议。

事实上,关于/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用餐0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

对娱乐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规定的法律分析

对娱乐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规定的法律分析

对娱乐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规定的法律分析【摘要】无论去酒店吃饭还是ktv唱歌的时候,我们通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在收银处都会贴有“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如果顾客自带酒水到商家消费的话则商家要收取开瓶费,这一现象似乎成为一种行业惯例而一直存在,那么这种惯例是否合理,此前在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时发生,已成消费投诉热点之一。

【关键词】自带酒水;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认为,以上娱乐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①基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知,消费者无论是在酒店还是ktv消费时,可以选择消费商家提供的酒水,也可以不选择商家提供的酒水,自带酒水的。

商家是没有权利剥夺消费者对酒水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的。

此外,关于ktv还存在“最低消费”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可以允许的,因为商家具有自由经营权,但是事先需要明示最低消费的数额和项目,如此才是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试想下,如果酒店等娱乐企业提供的酒水物美价廉的话,消费者一般是不会选择自带酒水的,因为还要承受携带不便等麻烦事,之所以消费者怀揣酒水,主要是因为娱乐业的酒水都是暴利价格,而且种类单一且不乏很多都是假酒,消费者出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不被商家坑骗的心理而自带酒水是情理之中的事。

归根结底,引发争议的真正根源并非在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自带酒水那么简单,实际上酒店和ktv的利润空间才是消费者与酒店或ktv 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据记者调查,目前一些娱乐企业酒水的出售价格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甚至一些娱乐企业把酒水暴利视为自己的主要利润增长点。

禁止自带酒水案例分析2

禁止自带酒水案例分析2

禁止自带酒水案例分析2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 消费者应义正词严地依法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经营者也应当引以为戒, 依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 力争使这种“丢人打家伙”的事不再发生。

背景日前, 哈尔滨尚志市法院受理一起店主自制告示、消费者被罚的案件。

酒店业主当庭向消费者退回200元罚款并道歉。

同时, 撤下“禁止自带酒水”店堂告示。

2001年10月16日, 消费者韩伟生在亚布力的一家名为“助兴酒店”的饭店用餐。

韩伟生把在一平价超市里购买的白酒、饮料等带到了饭店。

结账时, 被该饭店罚款200元。

服务员说明罚款理由是本店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备酒水, 违者视情节罚款”。

韩伟生被迫交了罚款。

事后, 韩伟生诉至法院。

鉴于店堂告示在当地的饭店都有悬挂, 此事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尚志市法院的法官到该店调查,确实该店正堂有“禁止顾客自备酒水, 违者罚款”字样的公示性宣传。

在庭审中, 助兴酒店老总振振有词: “既然你见到宣传, 又同意服务, 视为同意合同化的约束, 自备酒水违约, 受罚应当。

如都自备酒水, 酒店经营什么?”法官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业主细心讲解:自制合同不得对消费者有不利规定的义务, 如含有不利规定, 其内容无效。

业主主动退还罚款200元, 并向原告韩伟生口头道歉。

点评记者就该案采访了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李洪涛, 他认为:一、在本案中, 酒店经营者制定的店堂告示, 是一种典型定义的“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 确实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由一方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 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等。

比如最常见的保险合同确实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拟定者一样都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 大量利用格式条款、格式合同节约了交易成本, 提高了交易效率的同时, 它的弊端也已逐步显现: 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时, 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将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或一般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 让自己享有较多的权益, 承担较少的义务;使对方或一般消费者享有较少的权益和承担较多的义务, 对如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只能是做出“要么同意, 要么走人”的选择, 一般消费者丧失了在平等基础上讨价还价的可能。

关于酒店是否禁止自带酒水(正方:赞成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四辩稿

关于酒店是否禁止自带酒水(正方:赞成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四辩稿

关于酒店是否禁止自带酒水(正方:赞成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四辩稿谢谢主席,大家好!在刚才激烈的辩论中,我发现对方辩友有以下几个不恰当的观点。

消费者的权益却是需要保护,但是餐饮企业的利益也需要保护。

不能一味的保护消费者而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既进了酒店,就应该尊重酒店的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首先,对方辩友浅显的把“开瓶费”认为只是一个简单的开瓶动作。

酒店收取的“服务费”是一种因客人自带酒水占用酒店本可营利的餐位空间,造成可营利损失的补偿,包括因饮酒明显多耗时的设备的损耗、酒具的磨损、垃圾清理、斟酒服务等。

消费者来到酒店消费,这是一个购买服务的概念,餐饮业并不是无偿服务。

酒店酒水定价并不是单纯酒水本身的价格,而是一个综合的价格。

其次,对方辩友误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选择权”是任意性的,错把餐饮业“公共场所”当做“公有财产”来实现个人的意志!作为法律实体的餐饮业,有关他的一切话题都可以堂堂正正放在法律尺度上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公司法》第五条,《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合同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这些都是强有力的法律证据。

用任何方式禁止、压迫餐饮业放弃基本生存权和经营方式都是不现实而毫无意义的。

最后,对方辩友一再反驳我方观点,那对方辩友是否应该把眼光放宽放远点呢?据统计,中国餐饮业2006年产值达1万亿,2010年将达2万亿,按酒水占餐饮销售30%计称,分别是3000亿和6000亿。

按餐饮业综合税费负担8%计算,全国餐饮业就酒水销售分别将为国家实现税收240亿和480亿。

我们今天辩论不是为了简单的输赢,而是为了寻找能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达成共识的方法,让餐饮业和消费者有一个更好的未来。

我国餐饮业的正常进步和整体发展是该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不落后与世界餐饮的名族需要,只有这个产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才能对国民食品卫生安全肩负起它义不容辞的特殊使命,才能更好的承担起它作为传承中华饮食文化,作为古国文明的窗口。

探讨“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法律问题_餐饮管理

探讨“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法律问题_餐饮管理

探讨“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法律问题《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3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场所的显著位置”。

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该取消,因为消费者有权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

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正确的,不需要修改,因为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

如何来寻找这一问题的正确答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国际惯例。

因此,本文就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和国际做法或国际惯例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企业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1.作为公民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但该法并没有赋予消费者有强行消费的权利。

而全面规范双方权利的《合同法》第三条则明文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因此,我国依据上述法律,顾客与饭店的交易活动要以平等地被双方都接受的互利协议为基础,具体地说,顾客不能不经饭店同意强行入住或自带酒水、食品在饭店消费,饭店也不能强迫顾客人住饭店和在饭店消费。

2.作为个人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企业的饭店在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中都拥有自主权。

漫谈“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问题

漫谈“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问题

漫谈“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问题漫谈“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问题孙微山餐饮行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问题,在一些地区争论得已有一些时日1。

韩伟生诉助兴酒店“禁止自带酒水”一案审结后,“消费者、企业、学者众说纷纭,似乎一个简短的判决并未完全解决人们对“禁止自带酒水”究竟是否违法的疑惑”。

2002年4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被写进《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社会舆论又是一片哗然。

单纯就司法案例结果来看,似乎“谢绝自带酒水”确属违法,但事实并非如此。

因“谢绝自带酒水”而引发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就“谢绝自带酒水”行为及其引发的争议本身而言,不能一概而论,需就事实本身并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具体分析:此经营行为本身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它由经济法来调整,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而因“谢绝自带酒水”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引发纠纷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它由民法来调整,它涉及消费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经营者从事民事活动有依法经营的自由。

同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法无明文规定即为非法”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规定,否则违法)不同,其民事行为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原则(即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的)。

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受经济法调整,在我国现行部门法律体系下,与餐饮经营行为相关的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

社会各界对“谢绝自带酒水”提出异议的主要依据是《消法》,认为依据该法第9条和第24条的规定,是否自带酒水进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而且这是一种附加且带强制性的服务方式;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

”(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看“谢绝自带酒水”行为1.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问题。

《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对“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引起争议的的法律思考

对“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引起争议的的法律思考

对“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引起争议的的法律思考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问题。

最低消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低消费”存在于娱乐、餐饮等各个消费环节。

所谓“最低消费”,指的是一些茶楼、酒吧、歌厅、饭店等餐饮及娱乐场所通过店堂告示或口头告知等形式,对进入其店堂或店深堂中某些区域的消费者设置了“最低消费”标准。

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低于“最低消费”,必须按照这个最低的消费标准买单,如果超过了“最低消费”,则必须要按照实际发生的价格付款。

“最低消费”的表现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按设定范围来分,包括全面设限和部分设限两类。

全面设限表现为凡进入该店就必须消费多少,或每逢特殊的节日,这些商家就设定“最低消费”标准。

如“年夜饭800元起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部分设限表现为仅对包厢或卡座设限。

这些场所往往分包厢和大厅两个区域,顾客一旦进入包厢,就会被告知“本包厢最低消费多少元”等。

同时,“最低消费”的告知方式也有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设立店堂告示,有明显的也有隐晦的,有的是服务员口头告诉,有事前告知的,也有事后告知,当消费者准备买单走人时,才知道有“最低消费”标准的。

另外有的是既收包厢费又规定“最低消费”的,有的是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而不收取包厢费的。

“最低消费”的违法本质及其法律适用俗话说“透过现象看本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最基本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反映消费者真实的意念。

同时也规定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对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告知,要求做到全面、真实、明确。

因此,理清了“最低消费”这种消费模式的表现形式,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看清其本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1、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论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合法性

论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合法性

论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合法性5071109116 武杰很多人认为饭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加以整治。

而我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在这里分三点进行解说。

一、认为“禁止自带酒水”违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这属于强制消费或强制搭售行为。

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即认为这属于酒店强制出售酒水或强制在饭菜至于搭售酒水。

但我认为不能这么简单的看待。

首先,“禁止自带酒水”并没有强制消费者购买酒水,何来“强制销售,搭售”行为呢;其次,酒店不是超市,酒水销售也不只是卖给你一瓶酒,这里面还包括了很多附加服务比如服务员的服务,酒店本身装修营造环境的潜在服务也包含在内。

而消费者自行携带酒水,虽然酒是自带的,商家要提供杯子,要有服务人员提供服务,这些都是有损耗的,所以酒店对于自带酒水采取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是合理的。

这就好比但是节目中插播广告,乘坐飞机收取燃油附加费一样,难道我们可以要求坐飞机自带柴油?最后,不合理打手搭售更多的时候是应用在拥有市场低配地位的企业上才侵犯消费者权益,而今天酒店市场显然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禁止自带酒水”,也就是说消费者依然有选择的权利,酒店也有都过不禁止带酒水获得竞争力的能力。

所以自带酒水不能认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火第10条冲突。

二、认为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是不合法的还有一个理由就是酒店本身的酒水售价很高,消费者不得不自带酒水。

我以为这更是构不成理由。

“售价高”本身就是一个经不起推敲,没有确实证据的说法,酒水定价多少算高?这并没有明文规定,更何况上一段中已经提过酒店并不是单纯卖酒水的超市,还包括酒水的附加服务。

对“禁止自带酒水”的几点思考

对“禁止自带酒水”的几点思考
但 私法 自治原 则 作 为 民法 的 基 本 原 则 的核 心 , 出 了“ 心 甘情 愿 者 引 对
将简 单谈谈 自己的看法 。


“ 禁止 自带酒水” 条款 的性质
当消费者进入餐饮业 、 娱乐业 的营业场所 , 选择 了其中的消费内
容 时 , 可 以认 为 在 消 费者 和 经 营 者 之 间形 成 了一 种 合 同 , 营 者提 就 经
自从《 消费者权 益保护 法》 出台之 后, 有不少消费者针对“ 禁止 自
带酒水” 条款提起 了诉讼 以维护 自身权益 。但在 笔者 看来, 说消费者 提起诉 讼的理 由一律站得住脚也未必合理 。虽然在 民法 当中有公平 原则、 平等原则等 一系列基本原则来保持 当事人 双方的地位 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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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 止宜带洒水 I ,{ f几点思考 】
马 渊 媛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餐饮业、 娱乐业发展越来越快, 营业场所中各种各样的告示、 敬告随处可见, 其中最常见和对 消费者影响较大的一种就是 “ 禁止 自带酒水” 本文将对这种现象进行简要的分析 , 。 并就“ 禁止 自带酒水 ’ 问题为消费者提供
因。
解 订立的合同 , 当事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 同。 消
费者 全 都 自带 酒 水 以 规避 高价 酒 水 , 么 经 营者 的利 益 必 然会 受 到损 那
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 餐饮业 、 娱乐业 日渐壮大, 营业场所中各种
各样的告示 、 敬告随处可见, 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给

“谢绝自带酒水”条例的内涵、合法性及合理性

“谢绝自带酒水”条例的内涵、合法性及合理性

“谢绝自带酒水”条例的内涵、合法性及合理性一、争论背景从法律和事实的视角1.法律规定的分歧。

(1)2005年2月22日,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发布《四川省餐饮行业行规行约》第20 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

(2)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9 条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引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2.事实案例之博弈。

(1)2002年2月15日,周某与朋友前往重庆某酒楼用餐并自带两瓶白酒,结账时酒楼收取周某开瓶服务费28元,周某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但法院认为,周某在酒楼饮用自带酒水过程中酒楼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且餐馆行为符合《重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2)2006年9月13日,王某等四人在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酒楼因此多收取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100元,被王某诉至法院返还服务费,法院审理认为加收开瓶服务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

3.主要分歧观点之分析:关于"谢绝自酒水"问题无论是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还是事实方面都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消费者协会认为"谢绝自带酒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2014 年3 月15 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违法行为。

而以餐饮业协会为代表的一方则坚持认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做法并不违法,是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主经营的正当行为,是国际惯例。

争议如此争锋相对,但笔者坚持认为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正当行为,合理、合法。

二"、谢绝自带酒水";条例之内涵分析支持"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典型条例:2002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推出的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9章第2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着位置。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

所 谓 的“ 么接 受 , 要 要么走 开”t e revi 。 ( ki aet a t l o ) 二、 法律规 定 的格式 条款无 效的情形
审 查其是 否属于 第五 十二 条规 定 的合 同无 效 的法 定情 形 。 第二 ,
根据 《 合同法》 的相 关规 定 , 一, 第 判断格 式条 款是 否有效 应 幅下 调其 酒水价 格 , 市场价 格基本 一致 , 与 并且 工商行政 部 门要 以格 式条 款形 式制定 的免 责条款 若 符 合第 五十三 条规定 的 合 同 免责 条款 的无效情 形 , 该格式 免责 条款无 效。 后 ,提 供格 式条 最 “
款~方 免 除其责任 、 【 J 重列方 责任 、 除对方 主要权 利 的” 该 格 J j 排 , 式条款 无效 。这 也是 最关 键、 常见侵 害另一 方权 利的形 武 。 最
门的规 制, 懂得 经营之 道 的企业 也应主 动承担 起社 会责任 , 率先
展现 出对 消 费者的忠 诚度 , 允许 其 自带 酒水 , 方付 费的合 同关 系。 为了方 便快
捷, 两者 之间 的合同 大都采取 格式 合同或 条款 , 般都 是消 费者 一

方默 示同意 。“ 禁止 自带 酒水 ” 是格 式 合同 中于 先拟 定 的一 就没 必要 自带酒水 了 。禁止 自带酒 水 的规定 最根 本的原 因是 餐 就 负
不 能 自带 酒水 、 料 , 由饭 店来 决定 。消费 者不满 意可 以不进 板 面 对记者 采访 时说 : 我 们提 供服 务、 供环境 , 饮 将 “ 提 挣得 就 是这个
来吃 饭, 只要 饭店 明示就 可 以了。
钱 j酒水 可 以 自带 , 那饭 菜是 不是 也可 以 自带 ?”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酒店规定严禁自带酒水合法吗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酒店规定严禁自带酒水合法吗

酒店规定严禁自带酒水合法吗商家设立的“禁止自带酒水”规则属于其利用优势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网友咨询:酒店规定严禁自带酒水合法吗律师解答:酒店不让自带酒水不合法。

禁止自带酒水,虽说你可以选择去或者不去,但是大多餐厅都这样,所以这个权利也就变成空了,无法享受。

餐厅等于是把他们的服务捆绑式的销售,就是你要来我们这吃饭喝酒,就必须买我们的酒不能喝其他来源的酒,但是酒的价格是超过市场价很多,怎么选择都是消费者吃亏。

消费者在餐饮企业消费,有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餐饮企业酒水的权利,经营者利用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只能购买店内高于市场价数倍的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禁带酒水、最低消费等,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背了消法的规定。

从消协行业组织到工商执法部门再到法院,也多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收费等视作“霸王条款”,否定其法律效力。

最高法对“禁止自带酒水”进行明文规定,确认其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团购客户禁止自带酒水,也是侵权行为,消费者也可举报。

”当然,消费者也可以走法律程序,确认该条款无效。

律师补充:消费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一、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三、行政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

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

2002年3月29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正式颁布了国内第一个行业自律性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该规范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规范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对如客人吃饭时自带酒水等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界定,该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事实上,“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用餐”这个问题过去已经引发过不少争议,但是将此做法明确写入行业规范中在我国还是第一次。

即如果消费者非要喝自带的酒水,饭店就会堂而皇之地向顾客索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开瓶费。

结果我们看到的是:饭店一方面禁止自带酒水,另一方面却以较高价销售自己的饮品。

据了解,饭店出售的酒水价格普遍比市场价要高出一倍甚至更多。

(如一种“五粮液”低度酒,在市场上卖二三百元,在星级饭店里一般要卖400多元、600多元甚至800多元。

)而在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背后,则是商家通过出售酒水赚取的暴利。

那么,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现象,消费者是否有权说“不”呢?尽管2002年1月14日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开瓶费”一案由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酒楼不得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

但事实上,大大小小的饭店仍普遍存在着收取开瓶费现象,因为让每一个被收取开瓶费的消费者都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不切实际的。

自己掏钱去吃饭竟要被迫接受商家的高价酒水“服务”,否则还要被收取开瓶费,消费者们不得不问:行业自律对消费者有无法律效力?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否违法?[评点]问题1.有人认为,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所附加的交易条件,是饭店向消费者提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并无欺诈或强迫消费,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另有人认为,饭店不许客人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其实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也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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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法律思考迟行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制定行规的目的当然是保护本行业的利益,保障本行业市场竞争中正常有序的发展。

虽然这项规定只是行规的一部分,但是其公布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鉴于此,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下,行规在保护本行业利益的同时,如何规范行业的不良行为。

针对“酒店禁带酒水”这条行规,拟从从法律角度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一、关于告示的合法性“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这条行规,在相关的酒店多以告示的形式在酒店中明显的位置设置。

经营者及其赞成者认为这是一种“要约”行为,而不是一种“对消费者有不利规定义务的自制合同。

”只要消费者选择了这样做的酒店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否则消费者完全可以不进酒店消费。

笔者认为,酒店设置的告示,其实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无效的“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显而易见,酒店设立的“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应是格式条款,讨论的关键在于这种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同时《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的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两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这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酒店设立“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的行为本身就是剥夺了消费者这两方面的主要权利。

消费者进入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进,完全有权利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也完全有权利选择自带酒消费。

酒店以告示的形式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至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被排除更显而易见,当消费者在酒店中需要消费酒水时,按酒店的规定只能从酒店购买,交易是必然的。

可是这种交易并不公平。

现在酒店中酒水的价格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1倍甚至几倍。

早在1997年,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商委、物价局、旅游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年利的规定》。

规定要求经营餐饮业的企业饮食综合毛利率标准是:五星级宾馆饭店为70%;四星级宾馆饭店为65%;三星级宾馆饭店和特级饮食企业为60%;一、二级宾馆饭店、一级饮食企业为55%;二级饮食企业、特级旅店的餐厅为50%;其他饮食企业和特级以下旅店的餐厅为45%。

经营娱乐业的企业,其经营的酒水、食品、冷饮的毛利率不得超过70%。

参照这样的规定,如果酒店强行卖给消费者酒水就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就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而酒店把这种意识以“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这种格式条款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是在排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mpirenews.page--]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酒店设置“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告示的最终目的,是要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

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

所以这种店堂告示也当在“不得”之列。

告示本身的存在,就因为其深层次的暴利诱因,处于“不合法”的范畴。

综上可见,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虽然是行规的一部分,但由于其终极目的保护酒店行业在酒水销售上的暴利,事实上行规在保护本行业利益的同时,却排除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初衷由阻止暴利演变成掩护暴利,成为地地道道的行业不良行为的保护伞,从以上分析可见,在酒水销售暴利的基础上的这种行规的告示,应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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