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加强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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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加强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3.02.12
•【字号】静府办发[2003]3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加强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静府办发[2003]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口计生委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加强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上海市静安区加强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为了加强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进一步做好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和规范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把我区建设成为“高品位的商业商务区,高品质的生活居住区”,根据市人口计生委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是指具有本市户口,但离开户籍地3个月以上,实际居住在本区其它街道或流入本市其他乡(镇)街道的育龄妇女。

二、管理原则
本市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应按照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纳入流入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区关于加强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人户分离计划生育工作。

(二)督促和指导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定期组织开展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怀孕和生育情况的摸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居委会掌握人户分离人员中流出育龄妇女的去向,对流出户籍地期满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管理类型的编码。

在收到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后的15日内,及时向流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信息反馈单。

(二)每月一次与所在街道的警署联系,了解本街道内户口迁移变动情况,并将有关资料下发到各居委会。

督促居委会对户籍在本市其他乡(镇)、街道,而实际居住在本地区达3个月以上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进行建卡管理。

(三)督促居委会每季度一次对居住在本区和户籍在本区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进行怀孕和生育情况的摸底调查,将已怀孕或生育的流入育龄妇女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及时向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发出怀孕和生育的信息通报单;经
调查,确属无计划怀孕的,街道要协助现居住地居委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确属无计划生育的,街道应当配合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四)开展生殖保健知识宣传,提供生殖保健优质服务,保证避孕药具的供应,预防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意外妊娠现象的发生。

(五)在旧区改造过程中,要配合有关部门,动员动迁户及时迁移户籍;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整街坊动迁流出的人户分离人员,要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签订现居住管理协议书,定期沟通信息,加强对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对人户分离人员要实行计划生育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并按政策负责办理流入育龄妇女所需办理的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七)加强与辖区内各物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指导物业部门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居委会主要职责
(一)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本市流出、流入育龄妇女的信息。

居委会计生干部要按街道计生部门下发的户口迁移变动资料、新婚联系单等做好上门核对工作,并将核对信息及时反馈给街道计生部门。

(二)充分发挥三级管理网络作用。

居委会要每周召开一次各条块干部碰头会,每月召开一次楼组信息员、协会会员会议,反馈本辖区育龄妇女流出、流入情况,及时获取信息。

居委会计生干部在获取育龄妇女信息后,必须上门核对情况,了解并掌握育龄妇女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址,及时建卡管理或变更信息内容。

(三)每月与物业公司联系,及时回收由物业公司协助填写的《生殖保健服务信息卡》,上门了解新入户家庭的情况,并实行建卡管理。

(四)一经发现本市流入育龄妇女无计划怀孕的,要主动、及时地与男女双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单位取得联系,共同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

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无计划生育的,应当配合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取证工作。

(五)列入旧区改造范围的居委会,要主动与所属动迁基地取得联系,并将育龄妇女名单提供给动迁基地。

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
1.社区民警要经常与居委会计生干部保持联系,及时提供本辖区内人员的户口迁移及实有人口变动情况。

2.各街道警署在办理出生孩子户口时,应核对是否属于计划外生育。

凡属计划外生育的,应将计划外生育的情况通报给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二)房管部门
各街道房管部门要督促下属物业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配合居委会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在办理业主入户手续的同时,代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督促业主填写《生殖保健服务信息卡》,每月将回收的信息卡提供给所在居委会。

2.物业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附加有关计划生育条款,并及时与所在居委会联系,提供租赁户的情况。

3.加强对保安人员、保洁工、电梯工等大楼服务人员的培训,做好计生服务及育龄妇女婚育信息的收集工作,一旦发现怀孕育龄妇女,应及时向所在居委会反映。

(三)区动迁管理办公室
区动迁管理办公室要督促各动迁基地做好以下工作:
动迁基地在落实动迁奖励之前,应将育龄妇女户籍迁移情况、动迁趋向或过渡
住址提供给所属街道计生部门,以便街道计生部门及时掌握育龄妇女人户分离的情况。

七、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考核
(一)对人户在本区内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考核。

(二)对人户在本市其他区县内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全市统一口径考核。

八、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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