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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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2.13
•【字号】南价[2003]09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南价[2003]09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7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如何贯彻执行《办法》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50~250元/份,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成本(含工程量清单等的多少)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确定。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前请到市物价局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照章纳税,严格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 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及授权我局制定的关于招标
代理收费的有关规定,凡与《办法》相抵触的,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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