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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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
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03.05
•【字号】苏民助[2010]4号、苏财社[2010]32号
•【施行日期】2010.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民助〔2010〕4号苏财社〔2010〕32号)
各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近日,国家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对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充分肯定了我省低保工作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资金投入和保障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同时也指出了个别地区仍然存在“非保得保”、“应保未保”、基础管理薄弱、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严肃、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旨在保障困难群众的最基本生活,具有严格、明确的准入条件。

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71号令)、《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及我省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深刻理解制度内涵,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准确划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社会救
助、社会保障政策的界限。

对于被征地农民、拆迁户应首先由当地政府落实征迁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严禁不加区别地直接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因患大重病、子女上学或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应主要通过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或临时生活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予以帮扶,不得不计家庭收入随意放宽入保条件;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孤老优抚对象,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供养;对于参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优抚、安置对象等,应和低保对象严格加以区分,根据其身份特征,理顺资金渠道。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严格对照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在辖区内立即开展一次低保对象的复审工作。

认真查找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已保对象,要立即清理退出。

要坚决纠正“非保得保”、“应保未保”、“保人不保户”、“拆户”、“并户”等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不错保、不漏保、不乱保,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不走样。

二、大力规范低保基础管理工作
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各地要抓住重点难点环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规范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是进一步规范收入核定工作。

收入核定是甄别申请对象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直接依据。

各地要以县为单位,进一步完善收入核定程序和核定办法,充分运用定量核算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着力规范收入核定工作,防止工作简单化、随意化。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搭建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赋予民政部门从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公积金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居民公共信息管理部门获取相关对象个人资产真实状况信息的手段和能力,提高收入核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是进一步规范动态管理工作。

动态管理是推进低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各地要根据低保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分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进行入户抽查,每年至少
要组织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核查,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进出有序;补助水平有增有减,增减及时。

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即将领取养老金等类对象的动态管理,密切关注其收入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清退,努力提高低保制度的实施效益。

三是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是加强低保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工作。

各地要健全各类文书档案、审批档案和财务档案,从规范档案管理入手,加强对低保工作流程和工作质量的监控。

要及时将低保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评议记录、公示记录、审批表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确保材料完整、齐全、有效,做到“一户一档”。

三、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管
一是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主体意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要根据低保制度实施的实际需要足额安排低保资金。

省辖市要加大对所辖区的补助力度。

当年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是低保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业务工作、临时救济等其他方面的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弥补财政供养资金缺口。

三是简化资金流转环节,提高资金兑付时效,全面实行县级财政直接打卡,确保城市低保资金按月、农村低保资金按季(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是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动态管理等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不断完善低保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财政、民政、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对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并与省补资金挂钩,兑现奖惩。

四、积极推进低保工作能力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低保工作能力建设,结合实际,主动作为,积极推进能力建设。

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经常性低保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是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社会救助协理员,灵活解决基层人手不足问题。

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为民政部门做好家庭收入核定、审核审批、档案管理、购买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共同促进当地低保工作的平稳健康发展。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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